支持同性婚姻才是保護女兒將來不變成可能的受害者


亞利安星人 wrote:
這樣不會讓你的論證變...(恕刪)

的確,我的論證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舉出的事證是確實存在不是捏造。

不過你說的就跟前面dennis提出的一樣。
是的,同志可以取捨,也有的確有同志被家人接受
但是不能的就是只能斷絕關係

不過就算一切順利,他是個同志,被家人接受,但是最終他和他的愛人
最後要組成一個雙人家庭就最多只能同居不是嗎?
是不是缺少法律的保障?

另外剛剛也有回,有的人是可以接受不分同異性的伴侶法的
只是現在還沒有正式提案出現,讓想接受的人也害怕只是緩兵之計
而沒辦法靜下心來討論
我是進來看樓主被打臉的
droger wrote:
最近這個版面忽然開...(恕刪)

droger wrote:
其實專法如果不是有比給一般人更多的附加保障
其實法律本身是有隔離意味的,就像南非跟美國都實施過種族隔離制度
但是最重要的是,現在所謂的專法根本連一個字都還沒生出來過

沒有專法是要怪我們囉?看看綠營柯老,提出個立專法的意見竟然就要被人連署罷免
立委提議立專法要被罷免,然後再來抱怨專法連個字都沒生出來,到底是誰比較強勢啊!怎麼樣都是你們對就是了


droger wrote:
其實專法如果不是有比給一般人更多的附加保障

請問為什麼?這樣講的邏輯來由是什麼?
專法只是用來調整法律結構,把性質不相同的東西做調整,什麼時候專法保護一定只能優於普通法?
這個在法律論述上已經是接近胡謅的程度了

droger wrote:
其實法律本身是有隔離意味的,就像南非跟美國都實施過種族隔離制度

去查查國內任何一本法學緒論教科書
有哪部教科書跟你說立專法會帶有隔離意味?
特別法只是一種手段,重點是在調整後的效果是不是實質平等,跟手段本身根本沒有相關好嗎?

droger wrote:
那想要支持修改民法的人為什麼要捨棄一個已經進入一讀程序的法條
去期待一個根本連個子都沒有的專法泡泡?

這就是不太用功了,早在尤美女之前,法務部就已經有同性伴侶法草案了
你們是真不知道,還是裝不知道?
直接拿同性伴侶法來修改,不是更快?而且更不用花費鉅額的變動成本?
已經付一讀就一定比較優?將不客氣一點,所謂的一讀事實上是在大多數人都不知道的情況下付一讀的
所以後續才會引起軒然大波,如果真的一點爭議也沒有,何必強行一讀

droger wrote:

的確,我的論證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舉出的事證是確實存在不是捏造。

不過你說的就跟前面dennis提出的一樣。
是的,同志可以取捨,也有的確有同志被家人接受
但是不能的就是只能斷絕關係

不過就算一切順利,他是個同志,被家人接受,但是最終他和他的愛人
最後要組成一個雙人家庭就最多只能同居不是嗎?
是不是缺少法律的保障?

另外剛剛也有回,有的人是可以接受不分同異性的伴侶法的
只是現在還沒有正式提案出現,讓想接受的人也害怕只是緩兵之計
而沒辦法靜下心來討論...(恕刪)


我也可以同樣舉證我同志朋友一家相處融洽還可以帶男朋友回家的.....

你的說法還是又回到同志獨尊的路上,

家人間看法不同斷絕關係的原因並不是只有性向,

只要意見不合就是歧視嗎?

你認為家人強迫同志、反過來說不也是同志強迫家人改變觀念接受?

法律上的保障?目前同婚的論述中很多提案也沒有多給多少保障,

部分論述甚至為了配合性解放而更加減少了婚姻義務部分,

如果是醫療同意書甚麼的,

別被懶人包騙,現行規定早就可以簽了。

qwertyqwerty wrote:
沒有專法是要怪我們囉...(恕刪)

反正該爭取的還是會去爭取,後面怎麼發展就是後面的事情
但是同志是能多強勢?可不像宗教反對方有錢可以買半版廣告跟電視廣告

wirklich1021 wrote:
請問為什麼?這樣講的...(恕刪)

因為我的確不是法律專業,不過可以看看這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7/998643/

老史恩 wrote:
我是進來看樓主被打臉...(恕刪)

反正我不怕臉腫,愛看多少就看

亞利安星人 wrote:
我也可以同樣舉證我同...(恕刪)

OK 那就跟你的同志朋友說只要一切順利
你們其實不能結婚也沒關係,如果這就是你的立場
那的確也沒能力改變你想法
droger wrote:
我必須說荒謬的事情...(恕刪)


所以我就說! 目前還沒有 有效果 的,就 放棄治療 了嗎?

世界上那麼多病症,並不是每一個都有可以 立即、完全 治癒的病。 所以大家碰上就 放棄治療 了嗎?

還是回到根本就是 拿這當藉口來逃避應付的責任 (這個可不是去找一個 異性戀 者當受害者,叫負起責任)。

拿著自已的 病 要求全世界幫 同性戀 來負責, 那不就 好棒棒 哦!
傻綠班的鴿 8:17 ━━━━━━━━●━━━ 14:50 ⇆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
droger wrote:
不過就算一切順利,他是個同志,被家人接受,但是最終他和他的愛人
最後要組成一個雙人家庭就最多只能同居不是嗎?
是不是缺少法律的保障?(恕刪)


台灣的法已經是世界出名的寬鬆了
判死刑的不會槍決
被關的隨便就可假釋放出來
還可以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這可是總統說的)

你看王永慶有三個老婆
早就該判重婚罪了
多元成家在他家早就實現了
還是不是活的好好的
有任何缺少法律的保障嗎?
其他一堆單身 雙性戀 戀物癖 戀童癖 變裝闢等 那個在擔心法律保障?

在台灣 真的不用擔心這點....

我也補充一下 我那去國外的同志朋友並沒有跟家庭決裂
你不要講的好像去國外就像決裂一樣
而且就算小孩想決裂 有的父母還放不下勒
這也是台灣跟國外比較不一樣的地方吧...
droger wrote:
因為我的確不是法律專業,不過可以看看這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7/998643/

嗯,看完我還真的笑了
不過正經一點回答你
首先,或許你該問問自己,為什麼版上那麼多念法律的先進回答你修民法的作法不可行
你當作沒看到,只是找了一篇所謂的留美碩士候選人來證明你的理念?
是留美碩士的法學比較精深高尚?還是你自己已經先入為主有定見了呢?
如果已經有定見了,那其實也沒什麼必要繼續討論下去
這只是浪費你我的時間而已。

第二,很多人都誤會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
簡單的說,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講的是
各州不可以排除同性婚姻的權利(因為有些州開放,有些州不開放)
如果全部排除了同性婚姻的權利,這是是違憲的
但是這個判決並沒有說,各州一定只能用修民法的方式解決
而是由各州立法者各自決定要用什麼方式保障,但就是不可以完全不保障
所以朋友,你已經LAG了好嗎?現在大家討論的根本不是不保障的問題
而是要用什麼方式保障的問題,這點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中
並沒有明確要求一定要用什麼方式為之
(其實也不可能,因為這樣會有侵害立法權的疑慮)

不然可否請閣下告訴我,美國是各州都修民法嗎?
還是有些州修民法,有些州沒有?
另外,美國是聯邦制,法律系統跟我們不一樣
可否請問,跟我們法律系通幾乎一樣的歐洲,都沒有因為立專法而被說成是歧視
為什麼這個問題到臺灣來就變成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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