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unyiu wrote:哇勒......我...(恕刪) 濫交,性工作者本來就是禁止捐血現象。另外男同性戀本身數據上就是HIV高風險族群,妳可以說男男不要濫交自然不會有這問題,但大數據上男同性戀比例還是在高風險群內,血液採集不要扯上人權,謝謝。
a8877661 wrote:本日最中肯,明明是濫交的問題,變成同性戀的問題,紺,最好異性戀都不會濫交啦,又一個獵殺魔女行動(恕刪) 你有捐過血嗎?明明人員面談以及捐血表對於下列高危險群,都是拒之門外:1.曾有男男間性行為2.曾注射藥物成癮、吸食或注射管制藥品(如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等)或慢性酒精中毒者。3.曾經從事性工作者。4.懷疑自己或自己的性伴侶感染愛滋病毒或2年內曾經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5.為愛滋病患者或為愛滋病毒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6.1年內曾經有危險性行為者(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性交易、一夜情、或有超過1位以上性伴侶等)。7.1年內曾經罹患性病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誰說只針對同性戀?而且現在是針對說要開放男同捐血,當然只講男同啊若說改為開放從事性工作者捐血,難道你會跳出來說他們也是有心想做公益嗎?
thron wrote:濫交,性工作者本來...(恕刪) 引我的文.......嗯........我想了好久,不記得我有提人權啊?是我的手被什麼東西附體自動打了這兩個字嗎?看了好久也沒看到我有打「人權」這兩個字啊?我哪裡說了?
thron wrote:嗯,你確實沒提到人權,那要開放禁止男同捐血的理由是什麼?濫交本來就在禁止之列,這次的議題就是男同能不能輸血,那理由呢? 男同志本來就能輸血,誰跟您說不能輸血了?他大失血時難道不能輸給他看他死嗎?輸血跟捐血要搞清楚啊!理由很簡單,會傳播是因為濫交。如果兩個人忠實的和對方在一起,不和其他人發生關係(這一點同性戀異性戀皆然),愛滋病是無法傳入的。而前面所列的3~7點,其實已經含括了同性戀和異性戀的不忠實狀況,我覺得這樣就夠了。
hercules6681 wrote:我想了一下,假如在...(恕刪) 不會別擔心,台灣人雖然不聰明,但是小聰明挺厲害的很多人都知道男同性戀的愛滋病罹患比例超高的,只是不敢講出來,怕違反彩虹正確,會被臉書的好友歧視但是要輸血的時候需要公布在FB給大家知道嗎?當然不會拿自己身體開玩笑,私底下當然不用,可是會在FB上希望別人多用點
Ramsa wrote:你有捐過血嗎?明明...(恕刪) 愛滋病的血,就給愛滋病患者用就好啦搞不好以毒攻毒,愛滋病莫名其妙就好了或者是從樂觀面來說,以毒攻毒結果毒上毒,那也可以替國家節省治療愛滋病患者的經費,可以用在更需要的人身上還有啥性工作者就用性工作者有性病就用有性病的如果想用好血就加錢啊,回饋到捐血人身上這樣才對吧,取之於人民用之於人民現在已經不流行啥文良恭儉讓了,我不自私自利,早晚會被其他人害死
jiunyiu wrote:男同志本來就能輸血...(恕刪) 男同捐血問題就是大數據上統計hiv比例較高才列上,就算是不忠實,肛交的風險也高於陰道性交,這列表只是踢掉高風險族群而已,講白點篩選條件嚴苛點可以省下不少力氣去釐清。
FemcAT wrote:愛滋病的血,就給愛滋病患者用就好啦 以毒攻毒的概念?說真的,本職非學醫,所以不想下評論(以下正經態度回文)但是就血液安全的觀點來看,這是非常極度不好的想法首先是與血液接觸的醫護、醫檢人員他們的安危怎麼辦?要是有個意外,他們找誰求償?捐血的人嗎?還是政策制定單位?再來,血袋上要不要註明是 'HIV帶原血' ?有的話,彩虹幫是不是又要說歧視?(以下純嘴砲)高危險群那麼想捐血的話,何不就聯合組成 "高危險血液基金會"自己危險的血自己用,這不是很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