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成皇帝,台灣民主倒退200年


kantinger wrote:
有嗎?釋憲有生效兩...(恕刪)


是沒這麼說
但意思一樣

去看過全文就知道
簡單說就是大法官認為民法沒保障同性婚姻違憲
如果沒有在兩年內修法或另立新法保障
那同志可以在兩年後直接登記結婚...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是沒這麼說但意思一樣...(恕刪)

為什麼是二年,以前大法官的解釋,以現在來說,不是變成垃圾。
claude0630 wrote:
我還以為大法官的邏輯已經是最瞎了,
想不到支持者更厲害。

有一批法盲以為修民法像文書編輯,
把男女夫妻父母字串取代掉就沒事了。
真是呵呵。

Gugugu wrote:
tdbigman wrote:
而且大法官會議也不今天才有,700多條,代表前面已經操作過700次以上類似的行為,
你不能想到才要去抗議個案。...(恕刪)

女生不能繼承宗族祭祀財產
這是不是赤裸裸的男女不平等?
憲法第七條白紙黑字寫男女平等喔
釋728說宗族祭祀原本就這樣設計
尊重私法自治國家不應該干涉

如今憲法第七條白紙黑字沒寫性傾向
大法官硬要說性傾向也要包含在內
硬要重新定義婚姻制度

大法官高興→違憲的就不違憲(728)
大法官高興→不違憲的就違憲(748)

.(恕刪)


我還真去查了一下。

若說大法官好玩,台灣司法系統更好玩。

您說的沒錯,釋憲是這麼說的,但有案例,一名女子結婚又是基督徒,本被條例排除在外,經由訴訟居然判決是,違反性別平等。


所以,釋憲歸釋憲,司法歸司法?

女爭祭祀公業派下員 勝訴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643


祭祀公業依規約派下繼承權 大法官認定「合憲」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320004005-260410

比照辦理,民法歸民法,釋憲歸釋憲?

davish wrote:
你邏輯跟大法官是一樣錯誤,民法沒有說兩男或兩女不能"結婚"
民法是說:"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這不等於說同性不能"結婚",因為同性婚姻可以定在其他專法裡,也可能同性婚姻沒有需要就不立法或是有爭議無法解決所以暫時無法立法。
反正這絕對算不上違憲,因為這法律不是規定說:同性不能"結婚"。
大法官居然犯了跟網友一樣的邏輯錯誤,可見大法官的素質。



說得沒錯。 這才是一般正常人的邏輯。
同性不能結婚 到底關民法甚麼事? 我都搞不懂。

748說: 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這種關係是婚姻關係? 還是同居 還是男男朋友 女女朋友? 親密伴侶? 愛人同志關係? 誰曉得 這甚麼關係? )
(你要告訴我: 兩個男的住在一起, 並且相愛相蓋, 然後走出門說 我們兩個是夫妻? )


民法 婚姻篇就是[規範]男女的........., 從頭到尾都沒提到 禁止同性不能怎樣....(只是同性不在本婚姻篇的規範)
所以近親不能結婚(當然是指異性近親)。

把婚姻想成是一種限制,不是一種自由。(畢竟是寫成法規, 限制一夫一妻 不能近親 年齡......)
就知道748大法官 多麼荒唐。

(男男 組成的關係 也不叫婚姻, 婚姻已經被定義(有一種生物 2 千年被發現 叫它做婚姻。 過了2千年又發現新物種(男男) ,
不可能再把男男叫做婚姻。(叫甚麼名字 自己去想, 想不出來就是沒有) )

所以好笑的就是 儘管有LGBT這些稱呼, 但連同婚的名稱都沒有。(同婚後的男男 女女 稱呼也沒有)

不要這麼搞笑 好嗎?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用程式的寫法 const string 婚約 = "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748大法官 把 const 要改內容, 看看電腦會不會給你改。


對於「婚姻」到底是甚麼,只有給出相當形式的說明—婚姻是一夫一妻(釋字242號、釋字552號重申)、婚姻是一男一女成立之(釋字365號),或者是僅就其社會功能做出說明(釋字554號)

總共有這麼這麼多釋憲文 都提起婚姻

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 釋字第 365 號 )

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夫妻不是指男女 是指甚麼?) 748大法官要重新定義夫妻?

748大法官重新定義 (婚姻) 重新定義(男女) 重新定義 (夫妻)


-----------------我沒有宗教信仰 不要亂我 --------------------
我只是想說 婚姻 男女 夫妻 都是會在一個句子裡提到的(如上面的)。 簡單說 婚姻是甚麼, 這很清楚的。
(你有辦法寫一篇文章: 標題是婚姻 不扯到 男女 夫妻嗎? )

在早期基督教時期(西元30至325年),婚禮視為是個人的事,沒有統一的宗教儀式或是禮儀[17]。不過主教伊格那丟在西元110年時寫信給士每拿的坡旅甲時有提到:「要結婚的男女在主教的許可下成為夫妻,表示他們的婚姻是依照上帝的心意,而不是因為個人的私慾
大法官其實有不少都是被政治操作的疑慮, 之前有些釋字很詭異, 明明不該這樣子審的他偏偏要這樣解釋


Youshouldreborn wrote:
您說的沒錯,釋憲是這麼說的,但有案例,一名女子結婚又是基督徒,本被條例排除在外,經由訴訟居然判決是,違反性別平等。
所以,釋憲歸釋憲,司法歸司法?
女爭祭祀公業派下員 勝訴...(恕刪)

時間先後問題
女基督徒案是103年完結
大法官釋728是104年提出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大法官存在的目的
是為了司法的解釋與公正
可能有做不好
但各位想想,真的沒有大法官,是不是缺一塊拼圖,更亂了
我同意淘汰不合適的人,但是一次打翻整船人,也不好

davish wrote:
你邏輯跟大法官是一樣錯誤,民法沒有說兩男或兩女不能"結婚"
民法是說:"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這不等於說同性不能"結婚",因為同性婚姻可以定在其他專法裡,也可能同性婚姻沒有需要就不立法或是有爭議無法解決所以暫時無法立法。...(恕刪)


正因為民法規定了:"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所以反過來解釋不就是"同性不能結婚"?

不是這樣嗎?~


至於定在專法裡...

敢問目前哪部專法有就同婚議題及其相關的權利義務做出規定的?~

fj510 wrote:
現在沒有,但是大法官不能說兩年後自動取得權利跟義務。權利跟義務的形成或改變,需要有法律依據並依規定立法公佈,才能在法律上有效。大法官今天任意改變同性戀的權利跟義務,沒有法律依據,就是僭越。


所以釋字除了成為法源依據之外,現在變成可以自動成為法律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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