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定調:18歲可登記近親不得結婚


TH2004 wrote:
選擇是否要結婚是人權,怎麼會說不是人權呢?

至麼說好了,
速食店規定有二種套餐,
A+B
C+D

有想要吃A+C,
但沒這個選項,
於是直呼自己沒選擇權、被歧視,
這是否將人權無限上綱了?

而且大家都忽略的是,
這個人一樣有選擇A+B或C+D的權力,
即便無關乎人權,
他的選擇與權利也是跟大家一樣的啊!!

結婚就真的不是人權,
贊不贊成同婚是一回事,
各有各的理,
但性傾向不是像黑人、黃種人、白人之類的種族議題,
各界也多傾向尊重不同的性取向,
但牽扯到人權為免放大過頭!!
其實我的真實身分,是個詩人!!

TH2004 wrote:
選擇是否要結婚是人...(恕刪)


民法第七十二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就社會風俗成文化跟人權有什麼關係?

否則

民法上欠債還錢為何

人權就免還了?
robert_ren wrote:
就跟廢死集團一樣,自認不需要經過所有人接受(恕刪)

要追根究柢的話就會發現我們現今享有的大部分法律、法治都是在過去好幾十年前的「權力」之下衍生的。
除非你有辦法建立「讓所有人參與修法」的立法模式,不然你只能接受我所說的事實。
女性的生理成熟通常比男性早對嗎

那如果結婚年齡為那修改

怎麼女性權益到哪去了?
台灣近年的法律到底大部分認同

國際壓力搞的呢?
個人認為婚姻不能只靠生理發育來衡量訂結婚年齡,因為生理發展程度不等於心理發展程度,且婚姻並不是以生育為唯一宗旨,它是包含到人生的普世志向、契約下的信任與責任、共同財產等,這些都要一併考量的。
因此認為這樣的修法是除了合乎性別平等,也顧慮到婚姻法的一切規範(不再只是衡量生理發展而已。)

nekoway wrote:
個人認為婚姻不能只...(恕刪)


那女性有那能力
如果要比男的早結婚那也權益
女性權益呢?
nekoway wrote:
要追根究柢的話就會發現我們現今享有的大部分法律、法治都是在過去好幾十年前的「權力」之下衍生的。
除非你有辦法建立「讓所有人參與修法」的立法模式,不然你只能接受我所說的事實。...(恕刪)


既然如此,那又何須辯駁這麼多?

同婚就跟廢死一樣是少數暴力強姦多數啊
你們只是在乎自私的權益,並非關注整體人權
並沒有你們自己說得這麼高尚先進

你如果大方承認,那我還比較能接受一點
如果像現在這樣,明明就是又要詭辯到底
跟廢死集團一樣把大家當笨蛋
那任誰都無法接受你們這種顢頇鴨霸的行為~
robert_ren wrote:
既然如此,那又何須辯駁這麼多?
同婚就跟廢死一樣是少數暴力強姦多數啊
你們只是在乎自私的權益,並非關注整體人權
並沒有你們自己說得這麼高尚先進
你如果大方承認,那我還比較能接受一點
如果像現在這樣,明明就是又要詭辯到底
跟廢死集團一樣把大家當笨蛋
那任誰都無法接受你們這種顢頇鴨霸的行為~


如果我們看不開民主運作就是這個樣子,
那麼我們只能永無止境的說別人顢頇鴨霸。

我只認為如果一個人沒有對某議題給予援助
且沒有看見人家辛苦的地方
是沒有資格說別人顢頇鴨霸的
nekoway wrote:
同婚跟訂結婚年齡過去是分岔的議題,所以你說「配合同婚修改」非常不正確,這兩者只不過都是在婚姻法裡面,因此一併修法。...(恕刪)


問題是,就算是不同議題也沒見到你們反對放在一起談啊
就如同現在政府要把近親問題,強灌在毫無關聯的同婚頭上
你們也是默默的接受,對這種莫名其妙的限制毫無感覺

那對第三方來說,你們就是概括承受,認同了
這才是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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