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牛蠢牛 wrote:少來這套,這是類似違...(恕刪) 依《刑事訴訟法》賦予憲兵協助檢察官從事犯罪偵查之權責,又從大法官588號解釋說明憲兵應該具有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功能,以目前我國戒嚴後,憲兵即是軍中所建置的警察,而軍隊國家化後,憲兵還是隸屬國防部,是軍隊,應該於非戰時不得參與平民刑事案件偵查,所以憲兵的司法警察權之定位應該限於現役軍人的犯罪或者是軍人為犯罪被害人,以及軍用港口、機場等其他軍用設施內的犯罪案件偵查。【刑法/第354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樓主可以拜託你動點腦袋嗎?不是你講毀損就毀損.不是你講要抓憲兵就要抓什麼叫做 "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動點腦袋動點腦袋動點腦袋動點腦袋為什麼大家都喜歡丟雞蛋?潑漆?動點腦袋動點腦袋動點腦袋動點腦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