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wu97 wrote:你可以不要删直接去水...(恕刪) 若要投稿是一定要刪的,因為不能重複出現,這是常識。myron0319 wrote:重點是忠犬會西廠一直...(恕刪) language
jimmywu97 wrote:這我先打你臉,這是中...(恕刪) 你在自打臉,請問有任何行政文書,要求你在10日急忙送件?程序是按照媒體放話,還是按照制度法律?當然,你要從政治上去跑陰謀論是一回事;從媒體的角度上,這種放話確實也有它的問題。但就法律主體實踐上,法律文書若規定你的截止日是14日,你跑去聽信其他人本於其言論自由所提醒之所謂10日。這顯然是你的問題,你自己不依法律程序走,能怪誰?
BloodyRedMoon wrote:至於扯甚麼主委放話「在截止日期送件也來不及年底綁大選。」這會是一種蠻可悲的牽拖:1.主委的個人發言,並沒有因此拘束或限制你的送件行為。2.該主委的發言,與今天依照程序進行拒收額外文件,兩者並沒有邏輯關聯。..(恕刪) 目前該主委就是一直放話把日期往前提了兩次但是,是誰賦予他說需把日期往前提的權利?現在是有在9/6就送件了但若是在9/13才送件到時該主委就說“之前就說要在9/6前送件才可綁大選,你們沒聽我說的哦”這樣誰要負責?而且連挽回的餘地都沒有了還是該主委跟東廠廠公一樣是在“練肖話”而已?東廠廠公下臺了,西廠呢?
JasonQ wrote:法律是規定正面表列還...(恕刪) 法律是依照表列者有而循之、為之,今黃以循《公投法》第12條送達連署書(第一批),所以主管機關則當以《公投法》第13條進行審查。chris231 wrote:合法拒收說的好,但是...(恕刪) 合法送件,但它的法律階段與地位呢?所以你是認為,主管機關應該違法否決第一批連署書,違法停止審查,違法回退第13條之程序?今天根本的問題就在於,審查程序根本還沒有出問題,主管機關對第一批連署書尚未置異議而要求補正,黃先生就自己就又丟了一份位置不明,沒有必要的文件,然後坐下來亂吵說該管不接受。但對於該提案,該管已接受一份連署書,並且這連署書已在進行審查了,所以到底該管為什麼要停止甚至回退正在進行的法定程序,來接受你這份目前尚無地位的文件?或用黃自己的比喻,為什麼要出現兩份考卷,而且第一份考卷收卷者根本還不認為它有問題?有人叫你補交考卷?
BloodyRedMoon wrote:你在自打臉,請問有...(恕刪) 你只要不要稿費,並保有版權,相信不必刪You should ask yourself and 主委the same question:你在自打臉,請問有任何行政文書,要求你在10日急忙送件?程序是按照主委放話,還是按照制度法律?我只觀察到這些學法的跟你一樣在搬弄呼攏法條,自創解釋,很可怕耶!!
myron0319 wrote:目前該主委就是一直放...(恕刪) 文件,文件,文件。法律是看文件表列,不是看主委說甚麼,主委說的東西,或對表列者的腦補(無論正面、負面),都不會超過法律明確有表列的東西。而法律程序上,第一份連署書目前就是沒有問題,並且已進入審查階段,所以第二份到底是在呈交上來想做甚麼?是想插入哪個程序?還是想直接否定第一份連署書,甚至異議根本尚未出現的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