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法行政的精神,本來就不能補件


bian0728 wrote:
公投法沒有明訂可以補件

中選會就不能自作主張可以補件...(恕刪)


你知道公投法有規定收件日期嗎?
收件日期前,人民是可以交件的
補件=交件

如果這個是錯的

那你可以參考一下所得稅法
在繳稅日期截止前
人民都是可以去交稅的
就算你分一次交 分兩次交 分...N 次交

所謂"補件"這個概念在主法中往往是沒有的
這個是行政程序 依照行政機關自行定義
但是 也要遵守主法的要旨 即 收件截止的規定
畢竟 行政程序不是法律 甚至不是"程序"

-----
真的覺得 你是不是去多看點書 少回文 比較實際一點?
只要尚未截止 都可以繳....
bian0728 wrote: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

簡單來說

公務員在行政作業的時候

法律有規定的才能做

公投法並沒有規定連署可以補件或是二次送件

中選會拒收二次送件才是符合依法行政...(恕刪)

不要"不懂裝懂"好嗎

所謂"依法行政",
指的是有法條規定的就一定要照法條走,
至於無相關規定者,只要不違背一般刑法民法之法條,都可以進行無礙。

比方說公務員至外地出差,規定只能用普通車票價申請交通費,
但是你硬要做自強號或高鐵也可以,因為沒規定不可以,
而且按規定還是能申請普通車票價的交通費。

如果照你所陳述,那蔡英文要打屁股了,
因為沒有任何法條有說"勘災可以搭雲豹車"
裝睡的人叫不醒
我看著自家書櫃裡的一排法律叢書
一點都不想叫醒樓主
bian0728 wrote:
依據公務員依法行政...(恕刪)

那才不是補件

那是在聯屬書收件截止日前的交件

只是人家有兩萬多份晚了幾天呈交而已

一直在那邊補補補

依據規定

補件是當剃除違規聯屬書

導致聯屬書件數不足時有30天的時間可以補件

明文規定這才叫補件


還被別人打臉

這根本不算法

而是行政程序
bian0728 wrote:
依據公務員依法行政的這個概念
公投法沒有明訂可以補件
中選會就不能自作主張可以補件

前面也有某位網友說了
在期限內公投法也沒有規定可以拒收補件
那公務員拒收了不就真的違法了?

你的那一套自創法條解釋行不通啦
別說是別人可以輕易的打你的臉
就連你自己的邏輯都可以狠狠打響你自己的臉了

我只看到一個有法制觀念的人再亂扯...
bian0728 wrote:
我只看到一堆沒有法治...(恕刪)

bian0728 wrote: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恕刪)

法律有規定忠犬會主委與副主委可以針對特定公投題目一直放話把日期往前提嗎(9/14—>9/10—>9/6)?
法律沒規定,結果他們不是一樣幹了
結果現在才來說他們要遵守法律?
難道法“綠”是讓他們選擇性遵守的?

bian0728 wrote: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
簡單來說
公務員在行政作業的時候
法律有規定的才能做
公投法並沒有規定連署可以補件或是二次送件
中選會拒收二次送件才是符合依法行政
簡單來說
公投法有明定可以補件
你才能補件
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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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沒有法治觀念的回文蔚為奇觀阿
再強調一次
我說的不是一般人
是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
公務員
公務員
公務員
行政
行政
行政
不要扯其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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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真的不懂依法行政的概念
假設某項行政措施
依法有A=>B=>C=>D
四個流程
對公務員來說就只能依照這四個流程來辦事
不能自己多加
變成A=>Z=>B=>C=>D這樣
公投法並沒有明定連署可以補件
中選會就不應該自作主張讓他可以補件
這樣懂了嗎



法律有規定可以雲豹裝甲車勘災??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照這個bian的意思,依法有寫的公務員才能做,
那國家要不是漏洞百出,就是效能不彰。
活脫脫一副我就是公務員,阿不然你想怎麼樣的態度。
這不是大家最詬病的心態跟作為嗎?
後面跳針似的"公務員要依法行政"更是笑話。
超強,我只聽過法律規不能做什麼事,沒聽過規定能做什麼事,這樣都可以讓你解釋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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