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0728 wrote:
公投法沒有明訂可以補件
中選會就不能自作主張可以補件...(恕刪)
你知道公投法有規定收件日期嗎?
收件日期前,人民是可以交件的
補件=交件
如果這個是錯的
那你可以參考一下所得稅法
在繳稅日期截止前
人民都是可以去交稅的
就算你分一次交 分兩次交 分...N 次交
所謂"補件"這個概念在主法中往往是沒有的
這個是行政程序 依照行政機關自行定義
但是 也要遵守主法的要旨 即 收件截止的規定
畢竟 行政程序不是法律 甚至不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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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覺得 你是不是去多看點書 少回文 比較實際一點?
只要尚未截止 都可以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