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again wrote:
依據建築法第36條,
設計變更覆審必需於6個月內完成,從99年7月到100年8月,又何止6個月?侯友宜之屬又為何做違法的事情?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
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法條說六個月內要交卷,交卷後老師要改多久是老師的事
老師要改一年再發給你考卷,你也拿他沒皮條
addagain wrote: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恕刪)


樓主你完全不懂法條,正義建築師的故事應該也是捏造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中,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方式是按照第一條5、7款及162條,和建照登記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同。



建照上的總樓地板面積,要扣除162條中免計容積的部分,才是用來計算228條的比例。

再次提醒,違反選罷法的刑責是很重的。

aoc987 wrote:


樓主你完全不懂法條,正義建築師的故事應該也是捏造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中,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方式是按照第一條5、7款及162條,和建照登記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同。
...(恕刪)


告訴你一個祕密,那建築師的事務所,幾年前已改成中醫診所,您說是那一間呢?


另外
請看清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是定義「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那是在計算容積率時使用的。

請注意,「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是不同的,「總樓地板面積」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7款已有明確定義,簡單的說,只要是平的都算在內,沒有例外。

再問,該326-1號建造執照,33292.04的數字左邊的文字是啥?就是"總樓地板面積",多清楚的文字說明....

所以根據228條,就是多給建商4000坪(1坪如100萬就約40億)。侯友宜之屬為何要多給4000坪?請問正義在那?

侯友宜,忝為新北市副首長,下屬違法犯紀,您有沒有同流合污我不知道,至少你是失能無能到家了吧.....再請問正義在那?

隨便講講 wrote: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恕刪)



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這句話值得研究:

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 若依照時間副詞的特性來說其影嚮是整句的,而連接詞特性左右相等的特性,所以其解釋應該是「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也就是應看成「屆期未送請復審」者或「屆期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後面那句的意思也就是6個月到期未合規者就該駁回。

但是,牽強一點照您的解釋「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兩條件來說:我記得當時新北市內規,審核建造執照的期限是兩週,13個月扣掉2週,再扣掉郵寄最多10天,您說該覆審案是何時送件呢?我認為一定超過6個月....

再者,若如您所說,老師要改1年,您根本就是告訴大家,新北市政府故意壓件來違規犯紀,試問新北市政府的正義在那?
不要再搞笑了
所有申請建照兩週就可以下來?
我介紹建築師給你跑照

你先和我賭雞排
我就告訴你沒違建築法第36條的原因
綠蛆黨工果然是腦一綠
老婆就跟老王插
addagain wrote: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恕刪)

不清楚,新進會員
者1~2天發表言論
內容如附件

addagain wrote:
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恕刪)


東廠給你的影射資料喔


那就完全沒看的必要了



早點去投票

防止奧步

早點去投票吧!
我覺得謝長庭選前一天吵陳進興
完全邊緣化蘇貞昌
現在吵這個沒法清查的假案子
更是無言
這麼有正義感
綠營選前偷選票
你怎麼不去揭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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