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again wrote:
依據建築法第36條,
設計變更覆審必需於6個月內完成,從99年7月到100年8月,又何止6個月?侯友宜之屬又為何做違法的事情?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
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法條說六個月內要交卷,交卷後老師要改多久是老師的事
老師要改一年再發給你考卷,你也拿他沒皮條
aoc987 wrote:
樓主你完全不懂法條,正義建築師的故事應該也是捏造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中,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方式是按照第一條5、7款及162條,和建照登記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同。
...(恕刪)
隨便講講 wrote: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