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
如老馬執政時老K立法院都是多數,為什麼法案不直接表決還搞什麼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的源起
黨團協商的源起是來自於「政黨的競爭」。
在 1986年民進黨開始進入立法院,國會開始進入有政黨競爭的狀態,有別於過去國會完全由國民黨掌控的狀態,而此時民進黨通常以肢體衝突的策略,因此協商的行為尚未呈現。然在 1992 立法院修訂《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有立法委員席次五席以上之政黨(但之後已修法為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應設置黨團辦公室,且「黨團」一詞首度見於立法院組織的法制規範。
因此,1999 年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黨團協商程序與以法制化,主要是因為當時執政國民黨深感該黨於立院所維持之多數,係一脆弱不穩定之多數,為避免立法程序之困境在而發生,故將其法制化;然也有一說是指當初國民黨內部已經分裂,所以有部分人支持釋出權力,為未來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