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公投案過關 司法院:不能牴觸748號解釋

skistosais wrote: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大概是說2年內要完成立法或修法
如2年內未達成,即適用現有民法可登記結婚
有誤請指證

兩年內立專法就不牴觸公投結果
拖到兩年後就有矛盾之處

兩年後要選總統,立委
拖超過兩年(挺同)或兩年內立專法(7百萬票)
冥進洞會往哪邊靠?

★小哆啦醬☆ wrote:
民選首長指派的地方首長沒有地方民意基礎,也有全國民意基礎。

「民意基礎」不能無限擴張解釋,
不然最後就會變成是民選皇帝,連國會/大法官都免了,
自己訂法,自己釋法,
反正有民意基礎........
1.
任何公投案本來就不能牴觸憲法
這很難理解嗎?
要幹倒憲法很簡單
要嘛修憲
要嘛革命
反正你們有民意嘛
加油
不管挺同反同藍藍綠綠紅紅
有本事就去做
我都支持你們

2.
748號幹了什麼?
其實748只說了應該保障同性戀的人權
跟這次公投結果互相抵觸嗎?
我個人認為沒有

3.
何謂保障?
民法內規定是保障
為何專法就不是保障
到底是""先求有再求好""
還是應該徹底決裂""不給我我就跟你拼了""
不要問那些民意領袖啦
問問身邊的同性戀比較準

4.
開放?
當然應該開放
我說的不是什麼刑法廢止或除罪
我不太關心這個議題
所以我根本不記得是什麼條款
而是針對同性戀
很多人認為同性戀這個不好那個不好
但是很大的原因是壓抑
他們不見容於社會自然就會呈現更陰暗面

5.
歧視
歧視確實存在
得愛滋的原因是什麼?
是我是同性戀所以我故意要得愛滋病嗎?
---那異性戀不傳染嗎?
我是同性戀我就愛搞雜交毒趴嗎?
---異性戀真的沒有搞更多雜交毒趴嗎?

6.
法律與道德
法盲最大的問題總是把法律跟道德混為一談
而且總是簡化任何問題
""別人不會這樣做為何你會這樣做
你這樣做你就該死
法官判的我不喜歡就是恐龍
""

輿論評判王景玉
A
你就是裝病
事實上王有沒有病不重要
因為我判斷王有沒有病不是依據心理學
而是依照我的道德觀
B
什麼是精神病?
不懂
甚至不懂"精神病患犯法不是一定免罰"
C
離題了
反正我寫再多
法盲還是看不懂
誠心建議
法盲還是當酸民就好
不要跳出來跟人說理
不認同中華民國就別罷著中華民國官員位置不放,有這麼難嗎?

我沒有胸部 wrote:
1.任何公投案本來就不能牴觸憲法...輿論評判王景玉....(恕刪)


去看看那些說公投不能超越憲法的混蛋以前是怎麼說的
許宗力:憲法與公民投票——公投的合憲性分析與公投法的建制
這個違憲連任的傢伙
以前是如何讚揚公投
連超越憲法的統獨議題都可以公投
修憲內容也可以付諸公投
現在就轉彎
再再證明這些沒有中心價值的騎牆派

王景玉案
民眾不是在乎他有沒有神經病
問題是要如何防止這種人再犯
目前司法大問題是,這類犯了殘忍的重大犯罪者
關沒幾年又出來害人
司法不能推說依法辦理
你法官就是要衡諸各種環境條件做出判決
可以判死你判無期
那當然是哪法官的錯

所以民眾不信任司法能保障善良的人
這當然是司法界的責任



skistosais wrote: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恕刪)


真是笑話

直接民意的決定就可以修改憲法,

幾個台獨大法官的釋憲就可以取代民意嗎?


這種反智的解釋就不必了
人民大還是大法官大?別忘了總統是民選,大法官是總統提民‥

jiang0214 wrote:
去看看那些說公投不能超越憲法的混蛋以前是怎麼說的
許宗力:憲法與公民投票——公投的合憲性分析與公投法的建制
這個違憲連任的傢伙
以前是如何讚揚公投
連超越憲法的統獨議題都可以公投
修憲內容也可以付諸公投
現在就轉彎
再再證明這些沒有中心價值的騎牆派

王景玉案
民眾不是在乎他有沒有神經病
問題是要如何防止這種人再犯
目前司法大問題是,這類犯了殘忍的重大犯罪者
關沒幾年又出來害人
司法不能推說依法辦理
你法官就是要衡諸各種環境條件做出判決
可以判死你判無期
那當然是哪法官的錯

所以民眾不信任司法能保障善良的人
這當然是司法界的責任


我覺得你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1.
我說的這部分是總體性的
憲法擺在那裏
大法官釋憲
如果照很多人很愛說的美國
748號可能就是第五修正案

你知道什麼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嗎?
那不重要
總之那就變成了美國的憲法的一部分
憲法以下所有法律人事物都要照著走

許宗力?
我有提到他嗎?
如果目前台灣有司法亂象不表示憲法就不成立
如果公投案與現行憲法牴觸
沒有修憲公投案就是沒有意義

2.
王景玉我是用來舉例
舉例的目的是凸顯國人對於法治的無知
這裡是有特定議題的
特別針對飽受爭議的精神障礙者的法律責任
一個人如果有20年的精神病史
躁鬱症跟安眠藥一天要吃10幾顆
他如果殺人不是一定關進精神病院
因為喪失心智(這個法律名詞我一下不太想得起來以下就先這樣稱呼)
喪失心智是一個一時的狀態
並不見得他殺人時正處於這樣的狀態

更低級的是
很多人根本不在意他有沒有病
而是用自己的道德觀念來認定他沒有病

結果你要跟我爭說
"關沒幾年又出來害人
司法不能推說依法辦理"
你真的確定你跟我說的是一件事?

我在檢討的是大眾的無知
你跟我說司法的亂象
所以你被狗咬了就去咬貓來報復嗎?
skistosais wrote: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恕刪)


這個真的是看誰解讀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跟表妹結婚憲法是否要保障我的自由?
我跟貓狗結婚是否要保障我的自由?
我吃狗肉是否要保障我的自由?

上面三項哪一個會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若沒有, 法律能禁止我做嗎?


我沒有胸部 wrote:
748號幹了什麼?
其實748只說了應該保障同性戀的人權
跟這次公投結果互相抵觸嗎?
我個人認為沒有...(恕刪)

這個有個問題存在
因為憲法雖然有保證平等的權利
但是 憲法解釋文卻"獨立"的將兩年期限加諸於文字之中
這個"兩年"明顯是有問題的 既無法源根據 也無任何解釋 為何選擇兩年...
(事實上這個兩年是政治決定的)

而公投法可是有明確時間限制

當公投結果出現時,憲法解釋文卻以原先的兩年強加於公投結果之上
說當憲法解釋的'兩年'一到 連公投結果都無力挽回?!
這不是說明了大法官 已將自己的權力膨脹到 公投之上
請注意 這並不是憲法規定的期限,照理說 憲法解釋文不應超越憲法的文字意旨

換言之,司法院說 公投不能逾越 憲法解釋文
重點是在於期限,這點卻不在憲法之內
所以是憲法解釋文擅自解釋的文字 又高於 公投(法)決定的期限?

不覺得 已經開始有寡頭政治產生的前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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