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恐龍禍國殃民
primary9 wrote:
逾6成酒駕致死輕判...(恕刪)
Shuuta wrote:
.刑度上限就是明文定在那裡,法官也只能在法定刑度內量刑,這難道不是立法者的問題?~.(恕刪)


事實認定的問題,事實是由法官所決定。
第一次酒駕可以說是過失,第二次呢?酒駕好幾次似乎有不少人,應該不會有人每次都過失酒駕吧?
phanton wrote:
.酒駕殺人才是上等,法官親自幫你減刑,還只賠幾百萬就夠.(恕刪)


能拿到錢的有幾人?這可不是房仲告有房產的屋主,許多酒駕的可是兩袖清風甚至本身就負債累累。
primary9 wrote:
為何酒駕致死,
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期,
但為何法官可以判三年以下,
法官是依據什麼呢?

假設
開車闖紅燈撞死人 算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那 酒駕致死 要判幾年合理?
-----------------
酒駕很可能撞死人
闖紅燈也很可能撞死人(機率甚至比酒駕高?)
-----------------
有些人說酒駕要加重
那 闖紅燈 路邊違停開車門的....要怎麼算?

要情緒性修法?情緒性裁決嗎?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現在社會上很多人都希望與期待一件事情

就是法官要是有機會遇到 這樣的鳥事
法官才會感同身受 不然唷 隔空抓癢
人家法官不痛不癢 瞭改嗎



這難道不是在暗示大家一件事情嗎?
謀殺 先喝酒 武器請用交通工具

這樣既可以 幹掉仇人 又可以輕判出獄
至少不用住太久吧 對不對 一堆人都能想到這招

早晚大亂套 什麼恐龍法條
南勢溪的彩虹 wrote:
這難道不是在暗示大家一件事情嗎?
謀殺 先喝酒 武器請用交通工具
這樣既可以 幹掉仇人 又可以輕判出獄
至少不用住太久吧 對不對 一堆人都能想到這招

你想太多
當警察是笨蛋? 當受害者家屬是笨蛋?
--------------------
謀殺 是有動機的....
你發現你的家人被仇家開車撞死
會認同他是酒駕過失嗎?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大部分法官虱位素餐!恐龍就是恐龍!
判決哪一有符合人民期待!只是標準死讀書的法匠!說真台灣人民不需要法匠存在!只是讓人民更憤怒而已!司法院近親繁衍不知民間疾苦的領高薪恐龍法官一堆!
如:殺人不用死!賣毒不用死!參化學食品商人關2⃣️年就可以出來!反正有錢判生無錢關到死!
這就是法官拉
法官已背離民意應該全部汰除!
判一符合人民期待判決有那麼難嗎!

................................
finepupil wrote:
你沒有看懂前文
事實認定,相同事實不同法官就會有不同認定
不會所有事實所有法官都有相同認定


我沒搞錯
你提出這些"問題"
都被你歸類導向為法官才是唯一原因
在個人看來還是相同在鑽牛角說同一件事
你是在堅持這些不同都是"法官"所造成之"結論"
但對個人而言其實只是在求一個必然存在問題
經由自身認知解釋為是職業獨有問題
但事實上不同人判定本來就該有者"不同"結果
這才是最客觀之事實也應該被發生的事

finepupil wrote:
光殺人罪被認定是傷害致死,刑期的差別是由死到生
殺人罪十年以上或無期、死刑
不是修改法條就可以改變法官的頭腦
至於上訴,檢察一體,法院也是,其實院檢也是
所以同院上訴被打臉的機率高得嚇人,交付審判也是


而適用法條與否也是"認知"問題
只要是"人"就會有不同的認知與些微差異
就算是雙生子面對相同事務
也會有者不完全相同答案出現
也就是"不同人"本有者"不同判決"結果
在現實制度中這是"必然"之事
而若差異剛好是介於適用法條之不同處
這時罪名刑期差異本來就會更大
但這是制度問題與條文限定解釋使然
在正常情況下本不關法官自由心證的事
因為制度就是設計必然之不同才能讓事實相對客觀呈現
若有人反對就上訴避開淪於偏頗見解固執獨斷
"不同"這本是正常現象
你怎會當成是法官獨具問題呢?
因此你這認為是法官問題的理由說服力不足

至於改刑期前言就提到了
針對主題若單純避免"輕"
那自然就是加重刑期剩下就是你認為輕與重問題
而若要你所言改變法官腦袋
那當然不適用也沒人有啥有效方式
這也不是主題
最後有時會被打臉才是最好現象
因為如此才會被認真檢視"問題"在哪裡
是證據還是認知問題還是如你所言是法官輕率導致?
若結果全都相同刑度也無差異下
檢方起訴法官全都百分百判有罪
官官相護你是能看出什麼對與錯呢?
要其有正確判決卻又對出現相異認為不可
你這邏輯上不就矛盾了嗎?

而以上就相同事件你我兩人就有不同角度不同結論
你認為是法官的錯
我認為有些是制度有些是必然有些是相對問題
這就很明確告訴你"事情"不只有正反還有多面向
不要依據單一就急者認定下或推論成唯一因素
有時是自己認知有問題

primary9 wrote:
逾6成酒駕致死輕判...(恕刪)


台灣酒駕再犯率很高
這代法律體制真的需要檢討阿
primary9 wrote:
逾6成酒駕致死輕判 ...(恕刪)


輕判不是因為法官是孔龍
而是法官也給自己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審判理由:孰能無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