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ry9 wrote:
逾6成酒駕致死輕判...(恕刪)
finepupil wrote:
你沒有看懂前文
事實認定,相同事實不同法官就會有不同認定
不會所有事實所有法官都有相同認定
我沒搞錯
你提出這些"問題"
都被你歸類導向為法官才是唯一原因
在個人看來還是相同在鑽牛角說同一件事
你是在堅持這些不同都是"法官"所造成之"結論"
但對個人而言其實只是在求一個必然存在問題
經由自身認知解釋為是職業獨有問題
但事實上不同人判定本來就該有者"不同"結果
這才是最客觀之事實也應該被發生的事
finepupil wrote:
光殺人罪被認定是傷害致死,刑期的差別是由死到生
殺人罪十年以上或無期、死刑
不是修改法條就可以改變法官的頭腦
至於上訴,檢察一體,法院也是,其實院檢也是
所以同院上訴被打臉的機率高得嚇人,交付審判也是
而適用法條與否也是"認知"問題
只要是"人"就會有不同的認知與些微差異
就算是雙生子面對相同事務
也會有者不完全相同答案出現
也就是"不同人"本有者"不同判決"結果
在現實制度中這是"必然"之事
而若差異剛好是介於適用法條之不同處
這時罪名刑期差異本來就會更大
但這是制度問題與條文限定解釋使然
在正常情況下本不關法官自由心證的事
因為制度就是設計必然之不同才能讓事實相對客觀呈現
若有人反對就上訴避開淪於偏頗見解固執獨斷
"不同"這本是正常現象
你怎會當成是法官獨具問題呢?
因此你這認為是法官問題的理由說服力不足
至於改刑期前言就提到了
針對主題若單純避免"輕"
那自然就是加重刑期剩下就是你認為輕與重問題
而若要你所言改變法官腦袋
那當然不適用也沒人有啥有效方式
這也不是主題
最後有時會被打臉才是最好現象
因為如此才會被認真檢視"問題"在哪裡
是證據還是認知問題還是如你所言是法官輕率導致?
若結果全都相同刑度也無差異下
檢方起訴法官全都百分百判有罪
官官相護你是能看出什麼對與錯呢?
要其有正確判決卻又對出現相異認為不可
你這邏輯上不就矛盾了嗎?
而以上就相同事件你我兩人就有不同角度不同結論
你認為是法官的錯
我認為有些是制度有些是必然有些是相對問題
這就很明確告訴你"事情"不只有正反還有多面向
不要依據單一就急者認定下或推論成唯一因素
有時是自己認知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