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真的受夠了腦洞腦補的人
你以為檢察官辦案可以隨隨便便?律師攻防可以青青菜菜?法官判案可以簡簡單單?

1. 預謀與否和行李箱在哪買不一定有關係,它只是犯案工具之一
2. 如何證明陳同佳在台灣才產生犯意?而不是在香港就動心起念?
3. 要知道目前資訊是,他們來台之前女方已懷孕(非陳同佳的孩子),又依陳同佳單方面證詞係因兩人感情問題殺人,光這點就應該好好的由預謀殺人方向調查,而且預謀行為也可能早在香港
4. 要知道陳同佳是回了香港後才被抓到(而且是因竊盜和洗錢),台灣警方則是因香港通知才發現屍體
5. 拘捕嫌犯後的第一時間的證詞、自白、證物全都在香港警方手上,但香港也沒意願配合移交

回到問題: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當然有可能,而這個預謀也可能早在香港已策畫?這就是應該調查清楚的地方
我早就說台灣懷疑香港處理陳同佳是政治操作絕對成立,理由很簡單,香港何時真正在乎過這件凶案的公平正義?一年多來以無司法互助管道拒絕配合台灣辦案、現在又以無法源可以逮捕為由放一個殺人犯在香港自由自在、又卸責香港此案無司法管轄權,全都是屁話
意圖把整件事責任推到沒有送中法、台灣當局不受理等等,當然有政治操作
RR5 wrote:
真的受夠了腦洞腦補的...(恕刪)




2.這是檢方要舉證陳嫌在香港就有預謀

5.(四)香港警方在去年三月拘捕陳同佳,經調查後發現只有充分證據控訴陳清洗黑錢罪。案件因而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相關證據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進行中與第三方包括台方互通。特區政府早在發給台方的信件中清楚說明這個情況。隨著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加上香港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而陳姓疑犯不再上訴兼快出獄,我們已經向台方清楚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台方如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0/20/P2019102000687.htm
RR5 wrote:
真的受夠了腦洞腦補的...(恕刪)


1. 預謀與否和行李箱在哪買不一定有關係,它只是犯案工具之一
這點沒錯。
2. 如何證明陳同佳在台灣才產生犯意?而不是在香港就動心起念?
如果無法證明陳員在購買行李箱時就具備有殺人犯意,遑論將犯意發生的時點提前到來台之前。
3. 要知道目前資訊是,他們來台之前女方已懷孕(非陳同佳的孩子),又依陳同佳單方面證詞係因兩人感情問題殺人,光這點就應該好好的由預謀殺人方向調查,而且預謀行為也可能早在香港
依目前訊息顯示,陳員在來台前雖知悉其女友懷有身孕,但直到案發前才知道肚內小孩父親為期前男友,
故尚難僅憑此點就推論出犯意起於來台之前

4. 要知道陳同佳是回了香港後才被抓到(而且是因竊盜和洗錢),台灣警方則是因香港通知才發現屍體
這點沒錯
5. 拘捕嫌犯後的第一時間的證詞、自白、證物全都在香港警方手上,但香港也沒意願配合移交
這點沒錯
thron wrote:
1.預謀跟買箱子沒有...(恕刪)

他雜七雜八講了一堆只是為了偷渡第五點。
5. 拘捕嫌犯後的第一時間的證詞、自白、證物全都在香港警方手上,但香港也沒意願配合移交

屍體是台灣檢警驗的,棄屍行李箱、棄屍地點與案發現場等等跡證都是台灣檢警驗的,
然後你說證詞、自白、證物都在香港警方手上?

這種論述不會太弱了嗎?到底誰才擁有有利的證據?唉!正經點好嗎?
為了護航胡說八道。
RR5 wrote:
真的受夠了腦洞腦補的...(恕刪)

RR5 wrote:
回到問題: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當然有可能,而這個預謀也可能早在香港已策畫?這就是應該調查清楚的地方
我早就說台灣懷疑香港處理陳同佳是政治操作絕對成立,理由很簡單,香港何時真正在乎過這件凶案的公平正義?一年多來以無司法互助管道拒絕配合台灣辦案、現在又以無法源可以逮捕為由放一個殺人犯在香港自由自在、又卸責香港此案無司法管轄權,全都是屁話
意圖把整件事責任推到沒有送中法、台灣當局不受理等等,當然有政治操作


我覺得你這部份說得很好,這麼一個人神共憤的案子,被害及加害者都是香港人,香港方面不積極找出有在香港預謀殺人的事證,也不經由司法互助跟台灣方面拿相關證據,反而是把嫌疑犯往外推給台灣,到現在導致嫌疑犯出獄說要自首??? 香港這方面不會覺得很不甘心嗎
誰說我是誰就是誰 wrote:
他雜七雜八講了一堆只...(恕刪)

誰說我是誰就是誰 wrote:
證詞、自白


挖靠 台灣警方是會通靈還是觀落陰? 找死人錄口供跟寫自白書喔
RR5 wrote:
真的受夠了腦洞腦補的人
你以為檢察官辦案可以隨隨便便?律師攻防可以青青菜菜?法官判案可以簡簡單單?

1. 預謀與否和行李箱在哪買不一定有關係,它只是犯案工具之一
2. 如何證明陳同佳在台灣才產生犯意?而不是在香港就動心起念?
3. 要知道目前資訊是,他們來台之前女方已懷孕(非陳同佳的孩子),又依陳同佳單方面證詞係因兩人感情問題殺人,光這點就應該好好的由預謀殺人方向調查,而且預謀行為也可能早在香港
4. 要知道陳同佳是回了香港後才被抓到(而且是因竊盜和洗錢),台灣警方則是因香港通知才發現屍體
5. 拘捕嫌犯後的第一時間的證詞、自白、證物全都在香港警方手上,但香港也沒意願配合移交


一時間的證詞、自白、證物全都在香港警方手上?
屍體,行李箱在香港警方手上? 香港司法用 嫌犯證詞、自白 就可定罪?
你以為檢察官辦案可以隨隨便便?律師攻防可以青青菜菜?法官判案可以簡簡單單?

預謀與否和行李箱在哪買不一定有關係,它只是犯案工具之一
請問除了嫌犯的證詞、自白,如何證明嫌犯預謀的地點是在香港?事證,物證在哪?
你以為檢察官辦案可以隨隨便便?律師攻防可以青青菜菜?法官判案可以簡簡單單?


2. 如何證明陳同佳在台灣才產生犯意?而不是在香港就動心起念?

既然無法證明,不就代表不能拿來當證據?
你以為檢察官辦案可以隨隨便便?律師攻防可以青青菜菜?法官判案可以簡簡單單?


3. 要知道目前資訊是,他們來台之前女方已懷孕(非陳同佳的孩子),又依陳同佳單方面證詞係因兩人感情問題殺人,光這點就應該好好的由預謀殺人方向調查,而且預謀行為也可能早在香港

"可能"能拿來當證據?
你以為檢察官辦案可以隨隨便便?律師攻防可以青青菜菜?法官判案可以簡簡單單?


4. 要知道陳同佳是回了香港後才被抓到(而且是因竊盜和洗錢),台灣警方則是因香港通知才發現屍體

不就代表香港警方資訊分享嗎?


回到問題: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算!指示地點在台灣


而這個預謀也可能早在香港已策畫?這就是應該調查清楚的地方

沒有事證,物證 的佐證,只有供詞在香港是無法當作起訴證據

你怎從頭自打臉自己到最後?
leonheat03 wrote:
我覺得你這部份說得很...(恕刪)

1.刑法會用屬地主義送犯人到案發地就是有考量跨國審判,他國證據效力的問題.台灣跨國詐騙案會輕放就是因為大陸的筆錄過程不符合我國採證程序正義要求

2.(二)香港特區崇尚法治,警方打擊罪案不遺餘力,律政司在檢控方面嚴格把關。香港律政司已就陳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並確認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香港執法、檢控、司法政治中立,完全按所得證據行事,對於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的說法,包括所謂的調查不足、漠視追訴其殺人罪行的情況、香港有司法管轄權而不應用等,我們表示深切遺憾。

42. That said,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great frustration and a genuine sense of unfairness, to say the least, would be felt when an accused’s admission about killing someone outside this jurisdiction could not be a basis to bring a murder/manslaughter charge in HK.

他們是很遺憾,我也很遺憾.....但這就是真正法治社會的象徵,證據到哪辦到哪.
甘不甘心不重要, 因為按法律指引守法更重要
法治社會不是人治社會. 不要把台灣的民粹當成是國際準則

leonheat03 wrote:
我覺得你這部份說得很..香港這方面不會覺得很不甘心嗎.(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2. 如何證明陳同佳在台灣才產生犯意?而不是在香港就動心起念?
如果無法證明陳員在購買行李箱時就具備有殺人犯意,遑論將犯意發生的時點提前到來台之前。
3. 要知道目前資訊是,他們來台之前女方已懷孕(非陳同佳的孩子),又依陳同佳單方面證詞係因兩人感情問題殺人,光這點就應該好好的由預謀殺人方向調查,而且預謀行為也可能早在香港
依目前訊息顯示,陳員在來台前雖知悉其女友懷有身孕,但直到案發前才知道肚內小孩父親為期前男友,
故尚難僅憑此點就推論出犯意起於來台之前。


這些都是應該再好好調查的部分
上述有很多是陳嫌的供詞,真實度與是否避重就輕都未知
殺人案是否隨機、因一時情緒失控、早已懷恨預謀?會因此影響判決與刑度甚大
所以陳嫌被香港警方逮捕後的一切證物資料、證詞等等對台灣檢警來說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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