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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1651985
stoak wrote:
高人指點的~兇手還要求律師來才開始做筆錄~所以到白天才開始筆錄...應該是先諮詢過律師搞這套"撞人後喝酒壓驚"的避罪法
此人不是高人指點就是酒駕慣犯~
搞這套"撞人後喝酒壓驚"的避罪法...馬上從酒駕殺人(3-10年)變成過失殺人(最輕還不用關)...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略)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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