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男撞死七旬婦還到超商買酒 死者為名嘴黃暐瀚母親

可以抽血
剛喝下去血液酒精濃度不會立刻提升
但我想警察跟檢察官可能沒有這麼快反應動作
八幡
用"公共危險罪"跟"過失致死"罪偵辦...你認為咧??看來是沒抽血的!!(法律好像也沒有強制抽血..頂多就吹酒測器)
這駕駛是白癡
要買也買伏特加
不然抽血驗濃度馬上就抓包了
eheart wrote:
檢察官受全民委託,應朝向背後是否有買凶殺人?湮滅事證?的方向調查。


若是如此,這跟之前開三槍的相比,套路深多了
JW75 wrote:
下不下地獄我不知道,但暐瀚如果不想辦法確保這傢伙進監獄,那我看他以後名嘴也沒什麼好做的了
可惜暐瀚又不是法官
blood0819 wrote:
這駕駛是白癡
要買也買伏特加
不然抽血驗濃度馬上就抓包了
不要亂教人
stoak wrote:
賓士男撞死七旬婦還到(恕刪)



哀...這些都是法官和記者教出來的.....
blood0819 wrote:
這駕駛是白癡
要買也買伏特加
不然抽血驗濃度馬上就抓包了


都被看到去買酒,喝什麼都沒用吧。
某顏色入黨申請書 https://www.dpp.org.tw/signup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
經驗法則,駕駛人未將車緊靠路邊停放,理由甚多,或停車技術不佳,或該處原有其他車輛



很多老人家 都很早睡很早起來散步的
我老丈 就很愛 兩三點跑出去散步
淦!又是酒駕!酒駕不論情節輕重都要先看…有無黨證。

因為有黨證的連紅綠燈都不敢闖、這麼奉公守法的黨員又怎麼可能會酒駕呢?
stoak wrote:
高人指點的~兇手還要求律師來才開始做筆錄~所以到白天才開始筆錄...應該是先諮詢過律師搞這套"撞人後喝酒壓驚"的避罪法



此人不是高人指點就是酒駕慣犯~
搞這套"撞人後喝酒壓驚"的避罪法...馬上從酒駕殺人(3-10年)變成過失殺人(最輕還不用關)...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略)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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