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誹謗蔡英文假博士 彭文正拒出庭遭通緝

lovejerry999 wrote:
起訴?
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後,
認為被告有犯罪的事實的時候,
所為的一種處分(提起公訴)。
另外,民事訴訟也有起訴這個詞,
意指提出訴訟。
然後呢?
你還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沒辦法回答嗎?

公訴跟自訴,
是指追訴被告的二種模式,
由檢察機關(國家、公務機關)進行的是公訴,
由民間進行的,則為自訴,
二者踐行的程序不盡相同。

坊間所謂的公訴罪,
是指非告訴乃論罪,
是指無論告訴權人的意願如何,
國家均加以追訴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則必須先有告訴人提出
告訴,國家始能加以追訴之罪。(恕刪)


不完全對,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實體及程序語混雜自然不精準
要發布通緝
必須要有確實犯罪的證據且有逃亡之虞
這個CASE的貓膩在
沒有正本論文的情形下
如何確認彭是有犯罪重嫌,因此必須予以通緝?

上面各樓所提的例子,都很清楚表述,檢方握有實證

但這個案子,我的疑問還是只有一個:
在沒有正本論文的情形下
檢方如何確認彭是有犯罪重嫌,因此必須予以通緝?

因為這是更一審,如果只是補陳述,可以用視訊或書面方式進行,沒必要本人到場

不然,菜總統是當事人,也是論文的擁有者,可以說一整個案子,最重要的證人跟證物都是他,不找他出庭還能審判就太奇怪了,他也從未親自出庭,是不是也該發布通緝到2035年?
nwcs
GOOGLE了一下,更一審的應該是:媒體人彭文正對總統蔡英文提起「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訴訟,不是毀謗罪,感謝指正,但論述應該也適用![謝謝指教]
turtlins
也適用?欸欸欸,一個是刑法公訴案,一個是民事案欸,差很多好嗎?哈哈哈~
finepupil wrote:
不完全對,公訴罪≠非...(恕刪)


都說公訴罪是坊間用詞了,
不精準是一定的,
無言......

麻煩去查看看刑事訴訟法,
看看裡面有沒有寫到告訴乃論這幾個字...
啥個實體用語、程序用語.......
lovejerry999
誹謗案,公訴案件.......
turtlins
「……」是什麼意思呢?到底是不是呢?
nwcs wrote:
菜總統是當事人,也是論文的擁有者,可以說一整個案子,最重要的證人跟證物都是他,不找他出庭還能審判就太奇怪了,他也從未親自出庭,是不是也該發布通緝到2035年?


蔡英文到底有沒有獲頒學位、有沒有論文,

是這個案子是否成立的第一要件,

如果有,那彭主播說他沒有,就與事實不符。

而彭主播是否明知所言與事實不符,

卻依然要繼續傳播言論,

這是第二個要件。

第一個要件的確認,

最重要的就是倫敦大學所提供的證明文件,

以及其他相關佐證,

蔡英文本人的說詞反而不是關鍵。

第二個要件的確認,

是彭主播是在相關證據出現之後繼續傳播的言論,

以及彭主播本人的證詞。

所以,

這兩項要件都不需要蔡英文親自出庭,

除非檢察官或法官認為,

只要蔡英文說有學位,那就是有學位囉,

或是蔡英文有可能當庭招供自己沒有學位、沒有論文?

哈哈哈~

反而需要彭主播本人親自出庭,確認他是否明知而傳播言論。

還有,

你有聽過告訴人被公訴人通緝喔?

通緝的第一要件得是「被告」啊,

哈哈哈~
turtlins
如果檢察官不採信蔡英文的告訴,就會直接以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既然起訴了,就表示檢察官已經蒐集到確信的證據啊。
turtlins
我上面回文已經解釋過了啊,這起案件成立與否的關鍵之一,是蔡英文到底有沒有學位,而確認的關鍵不在蔡英文本人的說法,而在倫敦大學的檔案文件啊,所以蔡出不出庭,已經無關緊要了。
nwcs wrote:
要發布通緝必須要有確(恕刪)


誹謗律師到庭還通緝,更多是反映院方心證
lovejerry999 wrote:
都說公訴罪是坊間用詞(恕刪)


所以說哈哈君說誹謗是公訴罪不算錯,比較錯是說蔡是告發人,當然最錯還是缺乏正義感,為蔡1.5博士張目作倀
finepupil wrote:
所以說哈哈君說誹謗是...(恕刪)


把誹謗罪說成公訴罪,當然是錯的。
輕罪搞成重罪~原告打成被告,威龍闖天關都在龍祥電影台演爛了
人家有的是背景 ~ 我只有背影 ~ 而且還很淒涼
turtlins wrote:
你有聽過告訴人被公訴人通緝喔?
通緝的第一要件得是「被告」啊,
公訴要將被告予以通緝,必須有十分把握的證據
但檢方連論文正本都拿不出來
要如何證明被告有犯罪之虞
至於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的,這明顯違反法證的原則,能這樣搞,也不需要警察去辦案查證了

檢方無法證明被告有明顯犯罪,就予以提起公訴,甚至通緝,是此案最大的問題

比較合理,是要檢方拿出十足證據,再提起公訴,不然,就該讓本案處於查證偵辦階段,以免濫訴

說到這,有誰能說一下,此案檢方,是以甚麼證據,來提起公訴的? 法院有以甚麼證據,認為是明顯犯罪,因此該予以通緝的 ?

只是人在國外不到庭,就讓法院不爽,予以通緝,這有耍官威欺壓百姓的嫌疑
turtlins
檢察官既然提起公訴,就表示檢察官認為他已經蒐集到可信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被告當然必須證明自己無罪啊。被告如果認為無須證明,那也是可以啊,就讓法官來裁判嘛。
turtlins
提起通緝固然是檢察官發動,但裁准權是在法官手上,發布權在法院,並不是檢察官說通緝就通緝啊。今天是法官認為被告有必要出庭而不出庭,才會裁准通緝,根本還不到什麼被告需不需要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這的階段啦。
lovejerry999 wrote:
把誹謗罪說成公訴罪,當然是錯的(恕刪)


錯了,他說檢向院公訴誹謗=公訴罪,不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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