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
內情也沒啥不單純
因為礦業用地就是舊式地目
本來就可以就地合法(補稅)...(恕刪)
就地合法說來容易,其實很難
70年以後有增建--樓層或面積增加
或拆除重建就沒辦法「就地合法」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1.~8. 只是能提出申請「就地合法」的門檻而已,不是一定會過
aahomeboy wrote:
就地合法說來容易,其實很難
70年以後有增建--樓層或面積增加
或拆除重建就沒辦法「就地合法」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1.~8. 只是能提出申請「就地合法」的門檻而已,不是一定會過
就外觀來看,
不會很難,
是很花錢而已,
看起來不是危樓,
補照而已,
繳罰款,
請建築師繪圖申請建照,
請技師做結構鑑定簽章,
有沒有做好水土保持,
就花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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