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
K律師提到的證據對NET很有利
我這裡認識的律師反而覺得對NET 不利
因為 實務上 沒有 因起建憑證宣告建物所有人的
這個要是形成判例
則建物租用人 二次施工產生夾層(合法施工 不等同合法建物 或者是 產權產生)
不去申請繳稅(或者是合法建物)
卻最後要求所有權不得侵犯
會產生很多民事上的問題
當然 如果NET 有申請繳稅(產生所有權之後)
就是另一回事
這表示 市府也承認這是需要單獨繳稅的獨立建物
而所有人(即稅務人) 是NET
反之 要是NET 不曾申請繳稅
那就是默認這建物是附屬於主建物下
由所有人(即房東) 負責稅務
NET 並沒有該建物的所有權
所以 獨立產權證明 或者是完稅證明都能夠釐清問題
拿別人的產權證明是無法證實任何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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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如果沒有完稅證明 或獨立產權證明(這個看來現在是完全沒有)
那麼 原所有人申請拆除是合法的
NET 當然可以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假處分
但是就是要負責裁判期間 這中間的市府損失
一旦法院同意NET 的假處分
那裁判完成前 市府確實不該改變現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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