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攜入私酒,財政部:💕公文為真,💕打臉外交部

blood0819 wrote: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恕刪)


財政部不是在新聞稿內說明了?

駐外人員免證的事實,甚至於有最多44罐的前例

所以,蕭美琴申請免證,由財政部認證後發出公文許可,流程上並沒有問題

財政部也認定符合免證的條件


那麼,與其執著的在錯誤的地方鑽牛角尖瞎扯,何不客觀的看待這件事?

一直拿入境旅客5公升限制規定來質疑蕭美琴帶回來14公升問題....根本沒看到重點還硬拗,反而落人口實,坐實了有人刻意扭曲事實散布謠言打擊執政團隊的說法....

就算讓這些人得逞,把多於5公升的9公升銷毀....

這9公升的價值足以讓搞錯方向的眾人沾沾自喜?


我前面就說過了

有問題的是外交部的態度與做法!

外交部第一時間卸責,不面對問題,而是造假,認為外界流傳的公文是偽造!

要追的是外交部憑啥對國人說謊?

可以問的是蕭美琴寧可花費大把時間把這些許的酒運回來,也不願意贈送給駐美代表處的同仁、辦公室? 人際關係這麼差?
軍師聯盟
23瓶,但是總共14公升多,可能大多都開過了,不好意思送吧。
傷心第四台
一瓶約600~700cc,算起來差不多
bulldog2005 wrote:
整個民進黨現在是處於沒老大的狀態

“網内互打”,“回旋鏢”已經是常事。


不是沒老大是三民自及1450群太多了沒人管~一起亂呀亂呀亂
JasonQ wrote:
財政部不是在新聞稿內...(恕刪)

有前例跟合法是兩回事
你講這麼多就是拿不出法規啊
不合法的事是財政部說了算嗎?
就算蔡老闆也不敢這麼講吧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4210222.aspx
財政部的新聞稿每一個地方法據都很明確
就唯獨「可以憑財政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這一個部分沒有列出法據
麻煩支持者找出法據來給大家看
財政部是憑哪一個法規可以同意駐外人員菸酒超量輸入
blood0819 wrote:
有前例跟合法是兩回事...(恕刪)


主管機關確認後同意免證

你認為財政部的許可違法,你應該要拿出違法的證據

而不是要對方自證沒有違法

懂嗎?

不要一頭熱的被人帶風向

你知道帶風向的人的真實意圖嗎?搞不好是刻意的做球給民進黨殺球呢!
JasonQ wrote:
主管機關確認後同意免...(恕刪)

沒有法規就是違法
還需要我列?
沒有的法規怎麼列
公家機關只能依法行政
真懂??

我找不出法規嘛
我盡力了啊
支持者這麼支持
就麻煩找出法規來給大家看
畢竟財政部自己的新聞稿都列不出法據嘛
財政部是憑哪一個法規可以同意駐外人員菸酒超量輸入

=======================================================

補充,我自己解惑了
https://law-out.mof.gov.tw/NewsContent.aspx?id=126
台財庫第○九○○三五一四四五號令
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90年的44條就是現在的49條
那就沒事了
一切合法
皆大歡喜

不過既然有「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就乾脆把它明訂進去
一堆的令很難找,民眾自然會質疑嘛
blood0819 wrote:
沒有法規就是違法

輸入的相關條例
都是正面表列
也就是說沒在列表內都是"違法"

------
以後外交部應該讓外交官也有菸酒販賣許可證
這樣就可以"進口"了
依關稅法49條第3項來看,
相關辦法是由財政部定之,
亦即,
經財政部認可就沒問題,
海關本就是財政部的管轄,
簡單說這就是合法的特權,
總的來說沒有違法,
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畢竟一般人沒特權啊)
軍師聯盟 wrote:
依關稅法49條第3項...(恕刪)


公家機關只能依法行政
不是執掌最高機關就可以任意說了算
不過超量的部份有找到規定了

https://law-out.mof.gov.tw/NewsContent.aspx?id=126
台財庫第○九○○三五一四四五號令
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90年的44條就是現在的49條

=================================================

補充
有樓友說廢止了,再查了一下,還真的是
想不到財政部自己的網站都沒更新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7

那原本以為合法的,現在又變回不合法了
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沒找到的令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其他菸品5條(1,000支)或5磅。

二、酒:5公升。


所以蕭美琴所攜帶的酒類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一項第四款一定數量之酒品(23公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
2.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不管財政部怎麼發公文,就找不到法條可以解釋
blood0819
規定廢止了,財政部自己的網站都沒更新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7
blood0819
又再查了一下,原令廢止有重發新的令,感覺好像差別不大就是了。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058
少量進口洋菸酒免許可執照規定
樓友留言說廢止了,再查了一下,還真的是
想不到財政部自己的網站都沒更新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7

=======================
補充
再查了一下,原令廢止有新的令,只是感覺好像差異不大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菸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解釋令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058
一、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一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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