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沒答早餐吃什麼恐涉蔑視國會罪?美女議員轟黃捷:別再說腦殘話

Kake wrote:
所以現在您主張就算被A法處罰,自己再去法院,法官再根據B法來判沒罪嗎?
您真的知道您說什麼嗎?


你是說公務員外交上涉嫌貪汙拿台獨人士捷運上隨機殺人未遂來辦嗎?

您真的知道您說什麼嗎?
Lightwave18 wrote:
你自己都知道超過質詢範圍了,限制範圍的法條也訂在那邊了
還在無線迴圈

自己
撞牆?

基本上只有綠衛兵才有可能幹這種無腦的事情


是嗎?
牛煦庭可不認為那叫超過質詢範圍.....

既然您也認為牛煦庭進行超過範圍的質詢,
那您認不認為牛煦庭的質詢是無腦的事情? 他是綠衛兵嗎?
還有牛煦庭進行超過範圍的質詢有任何的處罰嗎?
garc2015
Kake 就跟NCC、黨產會一樣啊!有問題嗎?不會跟中天一樣去打救濟?[這我不行]
dgame
那你知道可以抗告嗎? 另外 最終決定裁罰的是行政法院 不是立院
Kake wrote:
問題是甚麼叫做質詢範圍?
問題是誰來認定有沒有超過所謂的質詢範圍?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簡單講就是所管轄的政務

如果有立委問農業部長有關電影補助就跟黃捷質詢部長吃什麼早餐一樣白目

-------------------------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 16 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第 17 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第 18 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第 19 條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第 20 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第 21 條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Kake wrote:
當陳建仁說依法我拒絕回答,國民黨說你藐視國會呢?


發生了再來撻伐國民黨也不晚!

與其你要在這裡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自我無限迴圈

你不如直接去牛大立委臉書問他修法後他問這個問題陳建仁不回答他認不認為這是藐視國會罪?

就可以檢驗他是不是腦殘了~
cdma2k wrote:
民進黨版本2013年首度把人民列入可調查對象,罰則高達4至20萬,比現在的1至10萬還高,高雄市長陳其邁正是當時的連署人之一,「原來查水表法案的創始者是民進黨。」


民進黨想查人民真可怕~
更可怕的是媒體群掌握9成的民進黨~難怪一堆奮青支持~沒有網路叫文青怎麼活
Kake wrote:
還有牛煦庭進行超過範圍的質詢有任何的處罰嗎?


立委國會殿堂有言論免責權
綠色委員一體適用
聽說這還是民進黨一起制定的規則喔

你如果不爽,叫黃捷提案告召天下啊

連王世堅都不能罵南北菜蟲 一起串聯,藍綠白一體適用

不要只會翻白眼好嗎?
酷里斯帝 wrote:
又在用想像的例子來恐嚇,你以為立委都是白癡,
會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去挖人帳號密碼?
你以為立法這麼不嚴謹不會限制範圍?
牛煦庭質詢陳建仁什麼根本和這件事無關,你硬要提你就在那邊自嗨就好,不奉陪。
如果?正當理由?你問我?我是辦案的嗎?
天才!


牛煦庭質詢陳建仁的案例恰恰跟這次的立法有直接的關係,
不敢不願意回應就直說,大家可以理解啦!

900洩密的1000萬美金援助計畫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
因為30%的部分,的確是一個可以質疑的點,
也因此如果900懷疑有官員是因為要上下其手才搞出一個30%的方式,
很多人,應該包含您(如果沒有,在下道歉!),都認為這個方式就是要A錢,
所以要求官員公開個人帳戶資料是很合理的,
不是嗎?
連是不是正當理由都不願意回應,大家可以理解啦!

最後,誠心認為您才是天才~
酷里斯帝
等法案通過了,牛煦庭還質詢陳建仁這種問題你再來說吧!不然你覺得法案的執行還分藍綠?
wow-ouch
誰說收贓款一定要收到自己帳戶的啊?還沒出社會??
再次驗證

人一綠,腦就殘!!!

真是可憐啊!
Kake wrote:
所以銀行帳號密碼本來就不該公開,
但只要多數立委認為某人應該要公開而不公開,
某人就會被認定藐視國會....
當然您可以說被認定後打行政訴訟.....


法律所保護的當然不能公開
財務情況為個資法所保護的項目
除非立委拿得出適用的法條說要公開

你可能會說那職權法改後立委就有權力
那我請問是哪一條說可以公開帳號密碼?

這次修改有幾個面向,總統國情報告及質詢、藐視國會、國會聽證權
現在的立法院職權法已經有相關規定,但是沒有罰則
所以藍白本次修法增加罰則(包含修刑法)
但一群人被帶風向說國會擴權

另外調閱私人機構的部分,本次民進黨版本也把私人機構納入
所以就別在造謠說什麼可以隨便叫人過去然後不從就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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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
第 25 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第 26 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國會聽證權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第 45 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6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第 48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Lightwave18 wrote:
立委國會殿堂有言論免責權
綠色委員一體適用
聽說這還是民進黨一起制定的規則喔

你如果不爽,叫黃捷提案告召天下啊

連王世堅都不能罵南北菜蟲 一起串聯,藍綠白一體適用

不要只會翻白眼好嗎?


依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闡明如果是逾越範圍而且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便不受保障。

您前面不是說超越範圍了,怎麼現在又說要待在言論免責保護傘下?
還有,立委都不會藐視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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