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建預算增20倍 議員大砍500萬元(80萬 擴編1500萬)
這個討論很久了,這就是民主的弊病, 選出的代表砍預算不想拆, 地方政府也只能拆個小貓二三隻當代表, 只要沒出大事, 基本拆不了。
除非就職宣示關說違章違法情事屬實自動免職且立法明訂, 不然, 只要還是民選, 結果還是一樣。
也有人會說,
建築法第 96-1 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但很不幸的, 這還要制定地方法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這類的法規, 目前除了少數個地方有通過,其他的,去到了議會, 通常很難通過, 不然就是會被廢止。
而且, 要拆個違章要層層簽核到高層( 沒大事通常不太會過, 因為民代...電話會一直打) , 重重關卡設置, 沒幾人想爆肝吃力又不討好, 違法的人比守法的人還大聲......就一言難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