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強調...【中華民國 沒有 圖利罪】............別讓人給欺負了

JOJOJOKOKOKO wrote:
便民跟圖利的區別蔣市...(恕刪)


看了幾天報導,我覺得有個疑問

1. 840%容積率到底有無違法
目前是監察院認定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560%)
後面多申請的韌性城市、智慧城市等獎勵容積不算

兩爭議在法源依據及算是「重建」還是「新建」上
以我認知是重建啦,不然我以前逛的京華城是什麼
既然是都市更新重建,依法再申請獎勵容積並沒有問題
若是新建,原法條也還也其他容積獎勵可申請,並非只有560

2. 這都市更新獎勵法是110年KP在任通過的
但這通常是市議員提而市議會通過的,市長能主導?
且那個都市更新獎勵法的,似乎也不是台北市獨有

故...
如果都有法源,何來違法?
監察院說了算?
查到有金流對價關係?
vicence
印象綠建築有7大指標,通風遮陽低排放不說,光是低碳建料就嚇死人
惡魔推銷員
對,這部分就是爭議點,給這些獎勵是否違法。總之跟重建應該沒關係,因為不符合,也不是用這樣的方式申請,所以討論時就可以忽略了。
vicence wrote:
看了幾天報導,我覺得...(恕刪)


京華城是早期是跟台北市買來的唐榮鐵工廠土地

原本是工業用地,買來後有捐地變更為商三

當時因為台北市有要求當商業區,不可建住宅,加上捐地 30%

威京同意,台北市當初給了原先 560% 加上 120% 的獎勵容積

就蓋了那個生意很差的京華城

後來生意太爛

威京把京華城拆掉,要改建豪宅

這時候台北市政府就只願意給原本 560% 的容積

威京就不爽了,整天鬧

拆掉那顆球,容積還減少 120%

威京賠大了

這樣說瞭解了嗎?
厚實的肚子
後來危老重建真的就於法不合,沒有公務員敢蓋章,應小姐就開始幫威京想辦法,就是現在的故事。
厚實的肚子
原建築只有使用二十年,不能適用危老建築獎勵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厲害了

小草還會自創法律見解

不愧是卡提諾法學院教出的


所以小鳥你的見解是什 還是只會寫這屁話代表你很懂? 你覺得我哪裡說錯可以討論阿?
CLA45 AMG wrote: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 千元以下罰金。


結案個屁
不要貼個東西出來就好像你懂 這樣就懂 那何必當律師法官? 貼法條就好拉~~
直接或間接圖利 那你要給哪裡圖利啊? 有錢? 還是什麼?
timrestart wrote:
有沒有
真正違法
好像也沒有定論?
這個有些爭議?

未必
這樣不利於市區的景觀與發展?
大家歡喜開心過日子啊?
哈哈
如果事後證實沒有收賄
確實有可能就是心思比較開闊哦?

其二
沒有得到實質利益的證據?



你可以質疑這些OK阿
不過~~ 你慢慢質疑找證據 找到再抓人
你憑什麼把人家羈押起來啊? 羈押不是住飯店耶??
綠粉都只有這種程度嗎?
jcatalysis wrote:
貪污罪所處罰的對象:公務員。
行賄者另有法條處罰,所以以上法條中所指獲得利益者,就是指公務員。


這裡有解釋
108年-圖利與便民-專案法紀宣導.pdf (taichung.gov.tw)
這是法務部108年製作的圖卡,所以應該不是為了柯P量身定做。

依照這邊的解釋,是指圖利對象是否有獲得利益。



所以我覺得鄉民說的「沒拿錢是圖利,有拿錢晉升貪污」,這大致上符合。
惡魔推銷員
jcatalysis 那你要爭取的,難道是所有人國文搞錯了,包含當初立法者也錯,只有你是對的這樣嗎?
jcatalysis
寫些不同看法[rock]
惡魔推銷員 wrote:
這裡有解釋108年-...(恕刪)


OK阿 所以他算哪種
吃飯? 唱歌
笑死 那根簡舒培說的有什不同
有金流 可是對價跟 圖利沒對上~~

人家都說 應曉葳拿4700萬 市長拿170萬 是要笑死人嗎
難不成 現在變成 應曉葳拿4700萬 市長得套餐一份 唱歌三小時? 你至少也有個照片他抱妹你還可以說他被性招待都比較好啊?
crazydiamondc wrote:
OK阿 所以他算哪種
吃飯? 唱歌
笑死 那根簡舒培說的有什不同
有金流 可是對價跟 圖利沒對上~~

人家都說 應曉葳拿4700萬 市長拿170萬 是要笑死人嗎
難不成 現在變成 應曉葳拿4700萬 市長得套餐一份 唱歌三小時? 你至少也有個照片他抱妹你還可以說他被性招待都比較好啊?

你沒看仔細,圖利罪不是一定要違法的那個公務員本身拿到好處,而是受服務的對象拿到好處也算。



像這個,徵收你家土地100坪,給你一兆台幣,算不算圖利?當然算。
至於有無金流,則是關係到是否晉升貪污。

阿北要無罪,主要還是看他是否「知道這個違法」。
他可能是不曉得這違法,而且覺得他底下的那些專業人士都做出共識了,應該是合法的吧?
如果最後法院如此認定,那阿北就無罪,頂多是督導不周?大概只能監院彈劾。
但如果法院認定他知道這違法,那就慘了。
惡魔推銷員
jcatalysis 但是這圖卡,就是在講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和第5款呀!圖卡上面都有寫。
鐵牛CEO
公務員圖利罪 本來就有了 只是不好證明 畢竟中間還有一個都委會 [XD]
前市長不給。
手下說不可以給。
木可給。
給更多。
還自創給超多。
然後被招待唱歌。

現在說不知道。

thomas11339
對~如果只到30%獎勵 (560-->728) 那麼就沒問題 , 可是台北市政府 多送了20% (728-->840) 這點依法無據


爭議不在這,是適用都更法條爭議
是監察院引用都市計畫自治中33條,商三560%上限
其實該法後面還有放寬條件,不只可560

若沒有都更法獎勵措施,那住宅重建不就都只能200~300%(原本5層只能蓋2-3層)
說真的,誰要重蓋?
那些已拿獎勵在蓋的,都違法超過都市計畫的上限了?
thomas11339
都更案必須在劃定都更範圍內,才可適用都更條例及其他相對應法條 [真心不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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