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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lee wrote:
明明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授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你自己都知道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本條例用詞,定義了臺灣地區人民,怎麼還能睜眼說瞎話?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再將第一項套入此項,也就是=> 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也就是如果你要用哪裡人這種概念來套用的話=> 臺灣地區人民 = 臺灣人 + 澎湖人 + 金門人 + 馬祖人 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人。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herblee wrote:
對不起!您不看憲法授權的兩岸條例?入出國移民法對於國民的定義嗎?不知道中華民國有2300萬國民?也不知道與台灣有戶籍登記的台灣人此2300萬兩者完全重疊,存在若且維若A only if B的關係嗎?
還鬼扯什麼2300萬人口完全重疊、若且唯若.....
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地區,除了台灣(省),還有福建(省)的一小部份地區(金門、馬祖),在這一小部份地區設戶籍的約有14萬人,
這14萬人都是福建人,並非台灣人,14萬人也都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裡所定義的臺灣地區人民,也就是包含在你口中的2300萬人裡面,他們全部都是憲法裡擁有中華民主權的全體國民之一。
你鬼扯的 人口完全重疊、若且唯若 根本是天大的錯誤!
你們這群人除了胡說八道,能論述一些正確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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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15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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