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姐誠然犯了錯,但他的隱私權(基本人權)也應該被保護,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去侵犯別人的隱私權,不論那理由多麼堂皇。這個並非倒果為因,而是人人在生下來就有人權,洛克不是說「天賦人權」嗎?罪犯一樣有人權,何況是董小姐的例子,還未被定罪,就被搜索、凌虐至此。
同理,洪的人權很重要,但他的人權跟我們一樣都是「天賦」的,但現在的氛圍是全國上下都要為洪討人權、爭真相,那麼范、陳等人的人權呢?陳毅銘被陳亭妃說滅證,人人皆以為是,如今桃檢還他清白,他的人權不就被媒體、 鄉民給踐踏了嗎?合理的懷疑不是證據,最多是臆測,我們能以臆測入人於罪嗎?
二十五萬人當然是被激出來的,但洪家要的真相是什麼?依照洪爸的說法,他要四人都被收押,但這明顯違法,您覺得二十五萬人都認同洪爸嗎?個人身邊就有一位對洪爸此說不以為然卻上街頭聲援洪家的人,可見這二十五萬人也不是完全贊同洪家,焉能以此論斷呢?
我是說過會努力尋找真相,但我也說過,當政府重視這個案件後,就不要給人挾媒體以自重的印象,我會不讓家人受訪;不論受害家屬的情緒為何,歸根到最後,真正能將嫌犯定罪的還是要靠明確關鍵的證據,而非情緒?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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