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nerv wrote:
繼針對三星寫手門事件開罰1305萬元之後,公平會已擬訂「公平會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未來將針對企業僱用寫手美化自己產品或攻擊對手產品,都必須揭露身份及是否有收受報酬,否則會以違反《公平法》開罰,最高可罰2500萬元。全案最快下周實施。至於寫手,公平會將依《行政罰法》第18條認定,寫手與企業是共同行為人,再以《公平法》懲處,最高可處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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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自己是誰派來的~那這種抹黑還叫抹黑嗎?
不是很懂公平會多訂了這條做什麼~只是為了能罰寫手?
這大概分幾個部分來說
1.首先其實早在99年左右公平會就修法認定「產品薦證人」(俗稱代言人)如果廣告不實要連帶受罰,但問題是行銷公司找的網路打手是屬於「匿名」且在「網路論壇」發抹黑打手文。我問過公平會,依照目前的法令是無法認定為「廣告不實」,不能用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處罰。因此要修法首先強制網路打手不得匿名,如果涉及廣告不實或是抹黑打擊對手,就可以改用公平交易法第24條處罰。
2.公平會的作法其實隱約有用重罰「強制網路打手、寫手、病毒行銷退出網路論壇」的意味,這樣的做法如果成真可說是給予病毒行銷公司一大打擊。但這樣的做法可能會招致批評有違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但網路打手抹黑對手的做法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就見仁見智了。
3.對Mobile01而言,既有麻煩也有轉機。麻煩的地方是01的發文畫面以後搞不好要加兩條規則要求發文者勾選:
1.發文者是否為行銷公司、寫手、網路打手、水軍?是□ 否□。如勾是請填真實姓名或單位名稱
2.發文者撰寫本文是否有收受報酬,包含金錢或實物給付?是□ 否□
轉機是Mobile01官方可以考慮向公平會建議要求於修法中加入給予網路論壇主動檢舉網路打手的獎金抽成。這樣一來01以後抓到網路打手或是受到網路行銷公司關說就向公平會主動檢舉,這樣也是一筆很大的財源管道。
4.對於網路打手而言就要審慎考慮要不要換個工作了,畢竟一篇抹黑文才賺30-50塊錢,修法後被抓到一次就數十萬元起跳(公平法第24條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
5.或許有人會說那網路打手要抹黑對手就不要鳥公平會的規定啊,這樣的問題其實今天在立法院就有立法委員問公平會主委同樣的問題,公平會主委回應,實際的執行方式還在研議中,但不排除「主動查察」(公平會反網路打手小組要出現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