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旋曲 wrote:
1.精業行賄時,連遠東聯盟都還沒有出現,更遑論遠通電收,竟然有人說精業是為了遠通才行賄謀利!?你在搞笑嗎?
2.行賄是在遠通成立前,判決是在遠通成立後,
因為案子審結時精業已加盟遠通在營利,自然判決時會將遠通名字帶入,這有很難理解嗎?
你這種瞎到爆的言論,以為可以拿來硬拗嗎?..(恕刪)
蔡錦鴻為精業公司公關協理,擔任「ETC」等案件之公關掮客,為促使精業公司參與之遠東聯盟得標,竟向精業公司及其合作廠商,收取鉅額之公關費用,用以疏通並事先獲取本案有利之資訊。而宋乃午於91年4月1日調交通部秘書室擔任簡任秘書,同年6月起至92年11月14止日擔任前交通部部長林陵三部長室秘書,92年11月17日升任公路總局主任秘書,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得以事先掌握本案之資訊、文件,蔡錦鴻為刺探本案應秘密之尚未公開資訊,刻意拉攏,以各種名目對於宋乃午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宋乃午明知蔡錦鴻為公關業者,竟違背職務,收受蔡錦鴻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達新台幣70餘萬元,在本案各個階段多次洩漏應秘密之文件、資料,或配合蔡錦鴻提出之資料及要求,假借部長林陵三名義,要求承辦單位變更相關內容,並藉機主動索賄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於91年8月改由高公局主辦,91年11月12日經交通部核准辦理「ETC案遴選顧問機構服務」案(下稱顧問標案)公告招標,92年1月7日,由亞新公司得標,擔任總顧問,決定採BOT方式公開招標,並於92年7月11日辦理招商說明會,同月31日辦理ETC案甄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8月20日核定招商文件並公告招標,11月20日截標
精業行賄時, 宋乃午洩漏資料時, 遠東聯盟沒成立!? ..呵呵...你再扯阿
一堆歷史資料能打你臉, 你要我繼續po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