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不只我的主觀認為,承審法官也是如此認為...(恕刪)
判決書已經貼過很多次,你還要睜眼說瞎話!?
客觀而言,以當時被害人急於駕車逃離,不理被告鳴槍,而被告站於駕駛座旁開啟之車門邊,情況緊急自屬緊急,被告復具逮捕通緝犯之責任,其因此開槍,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再來看看你的主觀
你認為葉員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肆意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現在問題來了....
法官的判決結果是過失致死。
而依照你的主觀邏輯,那種就叫做殺人罪!
兩者明明差十萬八千里
究竟哪裡相同了!?
搞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