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通緝犯「不要動」仍逃逸 警三槍擊斃被判刑

lovejerry999 wrote:
不只我的主觀認為,承審法官也是如此認為...(恕刪)

判決書已經貼過很多次,你還要睜眼說瞎話!?
客觀而言,以當時被害人急於駕車逃離,不理被告鳴槍,而被告站於駕駛座旁開啟之車門邊,情況緊急自屬緊急,被告復具逮捕通緝犯之責任,其因此開槍,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再來看看你的主觀
你認為葉員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肆意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現在問題來了....
法官的判決結果是過失致死。
而依照你的主觀邏輯,那種就叫做殺人罪!

兩者明明差十萬八千里
究竟哪裡相同了!?
搞笑...





大馬1251 wrote:
判決書已經貼過很多...(恕刪)


哈哈哈,
如果這樣說你會覺得開心一點,...


lovejerry999 wrote:
哈哈哈,如果這樣說...(恕刪)


放棄吧
很累的
腦補是一件很難理解的事情
我早就放棄了
lovejerry999 wrote:
本案中,
從監視器畫面所見死者開車的行車軌跡,
被告並無遭車輛撞擊的危險,
在這個部分中,警員並無受侵害之虞。

再者,斯時駕駛座車門敞開,死者行為舉止一目了然,
被告有發現死者有疑似要拿取可能致人受傷之物品充為武器之情事嗎?
被告在歷審中,從未表示"有懷疑死者拿取武器"的情形,
故這一個風險亦可以排除。

被告在無受撞擊之危險,亦未發現死者有拿取武器之情形,
卻貿然連開三槍,...
這是就本案,從被告陳述及監視錄影紀錄中所顯示的"事實"
要拿"國外案例"來認定本案事實...??


1.我拿國外那案例是告訴你,倒車行為是會造成當下不法危機情況,這句話很難理解?
而在本案中嫌犯倒車是事實、有當下緊急情況,員警沒掛彩是算他好運........


2.就單一攝影角度就能看出這些情事,是腦補嗎?






反正對你們這類的人也看清了,以你們的用槍時機標準,用最簡單的一句話來總結:
執法人員在無任何人傷亡情況下不應開槍..........end 。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lovejerry999 wrote:
你一在的提到是"殺人罪"
到底是誰跟警察有仇??


不就你們這類的人?還懷疑阿........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bcmpxij wrote:
1.我拿國外那案例...(恕刪)


倒車行為是會發生造成當下不法危機情況,這不難理解,
但並非一定都會發生,而是要看當時實際的狀況來分析,
這個說法應該也很容易理解吧。

這是檢方起訴的理由:
嗣同日15時30分許抵達後,發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
該處,無人在車上,經以警用小電腦查知車主為羅文昌,且
羅文昌乃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葉
驥遂向附近住戶王冠中探詢是否有見到車主羅文昌,王冠中
向其示意羅文昌剛已返回車上,葉驥立即基於逮捕通緝犯之
意思,趨前至該自用小客車左後方,並持警槍上膛警戒,惟
此際羅文昌已發動引擎並倒車準備離去,葉驥見狀旋即衝上
駕駛座旁將該車前左側車門打開,羅文昌見身著員警制服之
葉驥開其車門,立即將車門拉回關上,葉驥再度打開該車門
,喝令羅文昌「停車」、「不要動」,羅文昌不聽制止,葉
驥遂對空鳴開1槍示警,羅文昌仍不理,續踩油門迅速倒車
。葉驥見情況緊急,有用槍阻止羅文昌停車依法令加以逮捕
之必要,且因站立於羅文昌所駕駛小客車之左側車門旁,該
車門猶在開啟之狀況,乃誤認羅文昌若直接倒車拒捕,該開
啟之車門有因倒車而直接撞擊到其身體之虞,已危及自身身
體、生命之安全,而誤認此際開槍射擊羅文昌腿部合乎上述
比例原則而為法律所容許,乃基於防衛自身及制止羅文昌脫
逃之意思而對羅文昌之腿部開槍。然而,實際上羅文昌雖有
倒車拒捕之舉動,卻並無對其衝撞或攻擊之動作,且過程中
羅文昌以順時針方向倒車僅欲往聯外道路行進,繞過左側車
門旁之葉驥,急速駕車駛離現場,葉驥站立於開啟之駕駛座
車門左側外,事實上並無遭碰撞或拖行之情形,其生命、身
體並未遭受實際之傷害,但依當時在客觀上確屬急迫需要之
情境下,葉驥因上開誤認,致生正當防衛之意思,且其因對
鳴槍後羅文昌仍拒捕,而得依法使用槍械,惟開槍時仍須注
意應合理使用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這是地院判決理由:
本案現場之監視錄影光碟,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
在卷,其中就被告葉驥與被害人羅文昌發生衝突之過程,勘
驗結果略以:被害人駕車啟動倒退時,被告自畫面右側走出
至該車左後方,行進中從右側腰際處拔槍,衝上該車駕駛座
旁,並以右手持槍,左手試圖打開駕駛座車門,第1 次打開
駕駛座車門時,旋遭被害人關上,後被告又再次打開駕駛座
車門,以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復將槍朝向空中1 次,再
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惟被害人仍持續駕車以順時針方向
繞過被告往後倒車,倒車之過程中被告以左手抓著駕駛座車
門上緣,持槍之右手朝向駕駛座內,隨著車輛一路往後退,
後該車往畫面左側加速前進時,被告鬆手,隨著該車往前數
步後,旋轉身跑往畫面右側,騎警用機車亦往畫面左側駛去
等情,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正反面)。
參諸上揭勘驗結果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相卷第72至
79頁),可知被害人雖有倒車拒捕之舉動,然因現場有建築
物及雜物堆砌,被害人僅得以倒車方式退至後方聯外道路上
始能逃離,此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4 頁),且
觀諸其倒車行徑,係刻意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顯然被害
人當時意在離開現場,客觀上並無對被告直接衝撞或攻擊之
情形;又過程中被告雖以左手抓握住開啟之駕駛座車門上緣
,惟其始終站立於車門左側外,並非在駕駛座及車門之間(
詳見相卷第76頁照片),是縱使被害人持續倒車,被告亦無
遭車門撞倒而在地拖行之虞。從而本案被害人之倒車拒捕行
為,對被告顯未造成生命、身體之迫切危害,亦即在客觀上
無現在不法侵害之情事存在,被告自無從主張為防衛自身而
對被害人身體開槍射擊。

這是高院判決所載的判決理由,
(二)本案被告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之過程,有現場之監視錄影光碟
可稽,此業經原審當庭勘驗,製作勘驗勘驗結果略以:被害
人駕車啟動倒退時,被告自畫面右側走出至該車左後方,行
進中從右側腰際處拔槍,衝上該車駕駛座旁,並以右手持槍
,左手試圖打開駕駛座車門,第1次打開駕駛座車門時,旋
遭被害人關上,被告再次打開駕駛座車門,以右手持槍朝向
駕駛座內,復將槍朝向空中1次,再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
,惟被害人仍持續駕車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往後倒車,倒
車之過程中被告以左手抓著駕駛座車門上緣,持槍之右手朝
向駕駛座內,隨著該車一路往後退,之後該車往畫面左側加
速前進時,被告鬆手,隨著該車往前數步後,旋轉身跑往畫
面右側,騎警用機車亦往畫面左側駛去等情,有勘驗筆錄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4頁)。參諸上揭勘驗結果及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見相卷第72至79頁),可知被害人雖有倒車
拒捕之舉動,然因現場有建築物及雜物堆砌,被害人僅得以
倒車方式退至後方聯外道路上始能逃離,此亦據被告供承在
卷(見原審卷第124頁),且觀諸其倒車行徑,係刻意以順
時針方向繞過被告,顯然被害人當時意在離開現場,實際上
並無對被告直接衝撞或攻擊之情形;又過程中被告以左手抓
握住開啟之駕駛座車門上緣,站立於左側車門左側旁(見相
卷第76頁照片),且被害人以順時針方向倒車,避開左側車
門外之被告,事實上並無對被告衝撞之故意,從而本案被害
人之倒車拒捕行為,對被告實際上並未造成生命、身體之不
法侵害,亦即事實上當時尚無現在不法侵害之情事存在,被
告因而無從以正當防衛主張可以對被害人身體開槍射擊。

接下去應該不需要再多說了...............
lovejerry999 wrote:
倒車行為是會發生造...(恕刪)

裁判書我有完整看過,而法官採信檢方說法(對被告不利).......呵。

是的,也不用再對你們多說什麼,正常人都看得出來是誰為了
而出來打嘴炮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lovejerry999 wrote:
主觀+客觀=全部
主觀是行為人的可能內心想法,為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是行為人行為的外觀,為客觀構成要件
二者必須一起論述才較完整.......(恕刪)

首先要為<lovejerry999大>在此樓的精辟論述說個「讚」......
一般行業也可能因為執行業務時的疏忽導致人命傷亡而被司法刑以「業務過失」之罪,
例如工程師少鎖一顆螺絲造成電梯故障傷害人命、公車司機運轉公車時應注意而未注意肇事傷人命,
若證據確鑿,則上述二例皆會被法官判處「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民事責任,
試想~工程師僅僅只是少鎖一顆螺絲、司機亦只因一時失察就要吃「業務過失致死」官司,
警察這行業當然也不能排除因執行業務疏失致使人命傷亡之可能,
因而葉員5秒間連開3槍致犯嫌死亡是判「業務過失致死」刑責,不是被判「殺人」刑責,
就影像和判決書來客觀判斷,葉員遭判「業務過失致死」~合於法、理、情.......

安迪月亮 wrote:
首先要為<lovejerry999...(恕刪)


過失在那呢?
kantinger wrote:
過失在那呢?...(恕刪)

我也問一下<kantinger大>~
我上文舉例的電梯工程師、公車司機~又過失在哪兒?要被判處「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工程師辯護說:我不過是忘記鎖一顆小小螺絲而已呀!
公車司機哭喊說:我不過方向盤稍稍多轉了15度角而已呀!
當然此案葉姓警員也可以辯解說:我不過一時失控多開2槍而已!
但重點是有人因為他們的業務疏失而失去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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