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公關公司該下班了吧?

從昨天忙到今天?你......不累嗎~

有沒有黑箱?沒經過討論的協議......這還不是黑箱~

簽了再公佈內容?協議條文內容還一條都不能改.....這叫民主程序~

再急也沒急到這種程度嗎?

廢掉重來?剛好而已吧~

JCB88 wrote:
政治公關公司該下班了...(恕刪)


政治公關公司不只一邊

黨工和政黨工讀生也是

yotim wrote:
大哥
確實國民黨硬送很機歪

可是你知道民進黨再拖嗎= =?
打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讓服貿過的意思呀~"~

你又知道當初馬總統有下辯論戰帖給蘇貞昌嗎??
結果勒?


辯論服貿跟實質審查,關係何在??

陳其邁排案審查,違反相關規定嗎??
是誰把發言登記簿拿走?? 是誰讓會開不成??
真的對台灣有利,怕民進黨排案審查嗎??
banmi wrote:
辯論服貿跟實質審查,關係何在??

陳其邁排案審查,違反相關規定嗎??
是誰把發言登記簿拿走?? 是誰讓會開不成??
真的對台灣有利,怕民進黨排案審查嗎??


兩國之間的條約談判,因為雙方權責機制已經過漫長的探討和討價還價後,雙方已獲得共識並簽署。雙方簽署後必須要各自送回民意機關表決,民意機關只能決定「通過」或是「不通過」,但沒有逐條審查權,也沒有更改權,但民意機關可以對其中的不滿而否決全案,讓全案不通過。

蘭寧利舉例,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第一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威爾遜總統提出建立國際聯盟,此案送回美國國會被否決,所以美國雖是國際聯盟發起人,但美國並未加入。

他說,同樣的,我國與新加坡和紐西蘭簽的貿易協定,在立法院逐條審過嗎?



節錄於蘭寧利

孫小文 wrote:
兩國之間的條約談判,因為雙方權責機制已經過漫長的探討和討價還價後,雙方已獲得共識並簽署。雙方簽署後必須要各自送回民意機關表決,民意機關只能決定「通過」或是「不通過」,但沒有逐條審查權,也沒有更改權,但民意機關可以對其中的不滿而否決全案,讓全案不通過。

蘭寧利舉例,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第一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威爾遜總統提出建立國際聯盟,此案送回美國國會被否決,所以美國雖是國際聯盟發起人,但美國並未加入。

他說,同樣的,我國與新加坡和紐西蘭簽的貿易協定,在立法院逐條審過嗎?



節錄於蘭寧利


第一個,我們跟中國,是兩"國"之間的條約談判嗎??
這個希望政府可以先釐清一下 :)

第二個,蘭寧利是誰啊?? 他說的話有公信力??
民進黨舉例「台薩自由貿易協定」就有逐條審查,但因為有共識,所以沒修改。
這是王主委自己遻的,ECFA就有逐條討論了。
王郁琦指出,如果立法院決定將「備查」改為「審查」,可參考過去ECFA簽訂例子,進行「逐條討論、整案表決」

第三個,逐條審查不等同逐條表決,我讚成逐條審查,整案表決。
藉由逐條審查的同時,請行政院的部會首長來陳述所管轄的業務內之利敞得失。
簽這種合約,一定有利有敞,雖然政府號稱利大於敞,但得利者是誰??
經由國家政策得利者,是不是要藉由某些手段來貼補因國家政策而受害者??
這個部份,完全沒有看到政府來說明,又或許是有說明,但我實在看不懂政府在說什麼吧。

banmi wrote:
第一個,我們跟中國,...(恕刪)


兩岸之家的關係,適用什麽法律?臺灣有一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般臺灣稱之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95條之規定:
----------------------------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

我要是馬英九,我就直接塞到立法院,一個月不過就是同意,這都過了這麼多個月了,給民進黨的緩衝期不少了。

民進黨自己拖拖拉拉,動不動就霸佔主席臺,如果不服氣可以要求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整個操作按照法律辦事,有錯?

banmi wrote:
第一個,我們跟中國,是兩"國"之間的條約談判嗎??
這個希望政府可以先釐清一下 :)

第二個,蘭寧利是誰啊?? 他說的話有公信力??
民進黨舉例「台薩自由貿易協定」就有逐條審查,但因為有共識,所以沒修改。
這是王主委自己遻的,ECFA就有逐條討論了。
王郁琦指出,如果立法院決定將「備查」改為「審查」,可參考過去ECFA簽訂例子,進行「逐條討論、整案表決」

第三個,逐條審查不等同逐條表決,我讚成逐條審查,整案表決。
藉由逐條審查的同時,請行政院的部會首長來陳述所管轄的業務內之利敞得失。
簽這種合約,一定有利有敞,雖然政府號稱利大於敞,但得利者是誰??
經由國家政策得利者,是不是要藉由某些手段來貼補因國家政策而受害者??
這個部份,完全沒有看到政府來說明,又或許是有說明,但我實在看不懂政府在說什麼吧。


本來就是逐條討論,整案表決。
薩爾瓦多也是如此啊,現在忽然搞一個逐條審查是哪招?

孫小文 wrote:
本來就是逐條討論,整案表決。
薩爾瓦多也是如此啊,現在忽然搞一個逐條審查是哪招?


不知道是哪招耶.... 看看朝野協商上有什麼人簽名吧!!
逐條討論,原來30秒就會過了.... 呵~~
banmi wrote:
不知道是哪招耶.... 看看朝野協商上有什麼人簽名吧!!
逐條討論,原來30秒就會過了.... 呵~~


4年前就已經開始實施了,現在只是在喊爽的,好像陸資來台灣就會滅亡,結果是4年前就來了。
64項已開放的有47項,花蓮有陸資賣高粱酒的,嘉義有陸資賣瓦斯的。
去年全台陸資廠商292家,倒閉19家
在野黨不可能不知道吧。

沉默的企鹅 wrote:
兩岸之家的關係,適用什麽法律?臺灣有一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般臺灣稱之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95條之規定:
----------------------------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

我要是馬英九,我就直接塞到立法院,一個月不過就是同意,這都過了這麼多個月了,給民進黨的緩衝期不少了。

民進黨自己拖拖拉拉,動不動就霸佔主席臺,如果不服氣可以要求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整個操作按照法律辦事,有錯?


馬總統的確可以搞一個人未為決議,視為同意這招,
差別在於責任就是他扛,而不是立法院了。

在公聽會舉行完之後,陳其邁依法排案,有什麼錯嗎??
那天拿走發言登記簿的,我印像中好像是30秒逐條討論完的同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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