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力推《陪審法》 黃國昌:法律人判斷未必優於民眾


ObiWong wrote:
又在胡扯了
上面貼的美國陪審團32年冤案又當沒看到
上面貼的美國單單一年被平反的就有100多件,而這100多件很多已經被關很久了...(恕刪)


胡扯?媽媽嘴沒立即平反嗎?是收押幾天?

美國要提再審需要有新證據阿。
一年平反100多件非常好啊,我個人非常樂意看到訴訟救濟制度確實能發揮效果,台灣一年平反多少件呢?每件平反要多久時間?
再者,台灣許多冤案是一輩子也無法平反的。

ObiWong wrote:
所以當事人的供詞可以當證詞
這就是所謂的自己的臉自己打的概念嗎?...(恕刪)


又開始鬼打牆了,當事人隨便一句話可以當證據?
當事人的供詞可不可以當證據是自己說還是法官說?

ObiWong wrote:
拆開來看不過如此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87299

法務部說的雖然有道理,但不可諱言,扣除事實明確的簡易程序案件後,檢察官的實體定罪率的確降低了,例如,扣除占整體刑案半數以上、法院原則上會判決有罪的簡易案件之後,檢察官的起訴一審有罪率就降低了一成左右,而不是法務部宣稱的九成五以上。再來,有些類型案件,檢察官的起訴定罪率也遠低於平均值,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檢察官的實體定罪率就只有六成左右,甚至在醫療糾紛的過失致死案件,定罪率只有二到三成,如果只看這些案件,的確會有人質疑檢察官是不是濫權起訴。但是,如果我們去細看這些類型案件,本身就具有高度爭議性,不是相當複雜,就是證據很難找,單就起訴之後的定罪率低於平均,就批評檢察官不努力、濫行起訴,不一定完全正確。
...(恕刪)


這就是司法需要改革的地方,人民都有在看。



陳小春2525 wrote:
胡扯?媽媽嘴沒立即平反嗎?是收押幾天?
美國要提再審需要有新證據阿。
一年平反100多件非常好啊,我個人非常樂意看到訴訟救濟制度確實能發揮效果,台灣一年平反多少件呢?每件平反要多久時間?
再者,台灣許多冤案是一輩子也無法平反的。


媽媽嘴的平反不就證明了台灣的現行法律仍然是很ok的嗎?

又再次謝謝你認證法官制的公正性

再來美國那個也不是新證據的關係
是有幾個檢查官開始重新翻案子在看才發現的

所以也和訴訟救濟制度扯不上關係,台灣的三審制才是相對好一點的救濟制度
美國除罪釋放登記機構從1989年至今也才平反1700件案子

以美國判刑的速度來說是遠遠比不上

這就是你口中說的美國司法好棒棒嗎?

至於台灣一年多少冤案我上面早就貼過台灣冤案平反協會的資料了
目前不到10件

陳小春2525 wrote:
又開始鬼打牆了,當事人隨便一句話可以當證據?
當事人的供詞可不可以當證據是自己說還是法官說?


又開始自己加條件了嗎?
事實上當事人的供詞就是可以當證據

你那問題就是太傻了才被人打臉啊

你後來查的資料也剛好打臉你自己 算是知錯能改嗎?
ObiWong wrote:
媽媽嘴的平反不就證明了台灣的現行法律仍然是很ok的嗎?

又再次謝謝你認證法官制的公正性笑笑笑
...(恕刪)


我可沒說過法官全部都是不公正。


ObiWong wrote:
再來美國那個也不是新證據的關係
是有幾個檢查官開始重新翻案子在看才發現的
...(恕刪)


那很好啊,陪審團本來就沒義務要去調查證據阿。

ObiWong wrote:
所以也和訴訟救濟制度扯不上關係,台灣的三審制才是相對好一點的救濟制度
美國除罪釋放登記機構從1989年至今也才平反1700件案子
以美國判刑的速度來說是遠遠比不上笑笑
這就是你口中說的美國司法好棒棒嗎?笑笑
至於台灣一年多少冤案我上面早就貼過台灣冤案平反協會的資料了
目前不到10件...(恕刪)


不到10件阿?
那你認為台灣訴訟救濟制度有沒有效呢?
還是你認為平反的案件越少就代表司法越公正?

ObiWong wrote:
又開始自己加條件了嗎?
事實上當事人的供詞就是可以當證據
...(恕刪)


被告轉證人只靠供詞?
笑話。

ObiWong wrote:
你那問題就是太傻了才被人打臉啊笑笑
你後來查的資料也剛好打臉你自己 算是知錯能改嗎?...(恕刪)


被打臉?被誰打臉?
自我感覺良好有時也是活的快樂的一種方式。



陳小春2525 wrote:
要將當事人的供詞當成證詞必須經過很嚴謹的程序,不是只靠嘴砲想要一肩扛就可以。
要是這樣可以的話,那詐欺被抓到的就付點安家費全部推給一個人扛不就好了?


所以你現在承認當事人的供詞可以當成證詞?
那就好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我覺得你很會以偏概全耶!
現實生活中,有哪個犯罪被關過的被警方跟民眾將所有相同犯罪事件全部推在他身上?


就是很少見,所以我對這樣的情況並沒有甚麼不滿。
只是有少數沒有邏輯概念的人覺得這樣不合理。



陳小春2525 wrote:
一般民眾判斷事實的第一要件為證據


可見你不是一般民眾。
你到現在還是提不出你之前所說的話跟指控的證據。
包含說誰是法律人,包含說美國律師薪水是法官十倍,包含說台灣人對司法的不滿來自法官自由心證,有罪的判無罪。

陳小春2525 wrote:
關鍵在於人民看到證據不會否認誤判,但法官會抗拒承認誤判。


關鍵在於你胡扯。
等你拿出證據或案例再來。
到現在這邊的某棟樓還是有人堅持林亦含案的陳師有強姦被害人,
而我相信這些人都不是法官,而是人民。
你舉個符合你論點的案例出來看看。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可沒說過法官全部都是不公正。


反過來說
陪審團就可能做到公正嗎?


陳小春2525 wrote:
那很好啊,陪審團本來就沒義務要去調查證據阿。


但是他們仍是可以無視證據亂判罪的呢


ObiWong wrote:
所以也和訴訟救濟制度扯不上關係,台灣的三審制才是相對好一點的救濟制度
美國除罪釋放登記機構從1989年至今也才平反1700件案子
以美國判刑的速度來說是遠遠比不上笑笑
這就是你口中說的美國司法好棒棒嗎?笑笑
至於台灣一年多少冤案我上面早就貼過台灣冤案平反協會的資料了
目前不到10件...(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不到10件阿?
那你認為台灣訴訟救濟制度有沒有效呢?
還是你認為平反的案件越少就代表司法越公正?


如果無效的話就不會有人上訴了
就會變成美國那套,大家都寧可簽認罪協商

陳小春2525 wrote:
還是你認為平反的案件越少就代表司法越公正?


這什麼邏輯?
難不成需要平反的越多就越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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