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轉職!徐旭東:收費員只想領救助金

rjchardljn wrote:
還在啥時間點 還在繼...(恕刪)


誰跟你講沒有關係!?
精業之後加盟遠東聯盟,遠東聯盟後來成立遠通電收....這大家都知道
有誰在爭論他們沒關係嗎??
有誰在爭論他們沒關係嗎??
有誰在爭論他們沒關係嗎??
你再鬼打牆嘛!

精業行賄時,有沒有遠東聯盟?
精業行賄時,有沒有遠通電收?

你到底知不知道遠東聯盟何時有?
你到底知不知道遠通電收何時有?
你到底知不知道遠東聯盟不等於遠通電收,這兩者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均不相同!?

精業不是遠通的子公司,也不是遠通的轉投資公司,它是獨立營運的公司.
精業當年在行賄時,根本就沒有遠通電收,但卻可以變成後來遠通電收的責任?這種沒有法律常識的話,只有你講得出來給人家笑~!
迴旋曲 wrote:
誰跟你講沒有關係!?
精業之後加盟遠東聯盟,遠東聯盟後來成立遠通電收....這大家都知道
有誰在爭論他們沒關係嗎??
有誰在爭論他們沒關係嗎??
有誰在爭論他們沒關係嗎??
你再鬼打牆嘛!

精業行賄時,有沒有遠東聯盟?
精業行賄時,有沒有遠通電收?

你到底知不知道遠東聯盟何時有?
你到底知不知道遠通電收何時有?
你到底知不知道遠東聯盟不等於遠通電收,這兩者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均不相同!?

精業不是遠通的子公司,也不是遠通的轉投資公司,它是獨立營運的公司.
精業當年在行賄時,根本就沒有遠通電收,但卻可以變成後來遠通電收的責任?這種沒有法律常識的話,只有你講得出來給人家笑~!


迴旋曲 wrote:
1.賄賂案始於民國90年,那時未有遠東聯盟及遠通電收為事實,可見蔡自始就是在為自己的精業公司作行賄。
2.及至後續行賄,始終是以精業的名義作賄款,而非以其他公司名字行賄,可見他只能代表精業,而且是以精業的利益作打算。
3.遠通成立後,遠通也算是精業的客戶,精業出貨供給遠通執行電子收費工作,是以,蔡行賄謀取利益的對象始終是自己的精業公司,他是精業的經理,不是遠通的經理。

請你不要再瞎掰了


迴旋曲 wrote:
1.精業與宋乃午之弊案始於2001年,當時台灣尚無遠通電收,更無四家公司之聯盟……請問,該行賄案跟遠通公司有關係!?你到底懂不懂
2.精業原本就有自己的公司和營運業務,etc之推行,洽巧涵蓋到精業的營運業務範圍,所以他是為自己的精業公司在行賄,這有很難懂嗎?
3.如果你覺得精業可以代表遠通,那為何收費員問題是找徐旭東而不是找精業?為何遠通的所有問題,眾矢之的,都找徐旭東而不是找精業?
4.你哪位?為什麼我要聽你的,而不是選擇相信維基!?
你才是在搞笑,你才在硬拗。
“檢方當初認為,交通部二○○一年間辦理ETC計畫公開招標案,當時宋乃午擔任部長機要秘書,熟悉內部作業,接受廠商精業公司經理蔡錦鴻賄賂,配合將招標條件放寬、修改建置時程及收費段數。”





wow~現在又說沒有在爭論精業&遠東聯盟&遠通電收有無關係


wow~精業行賄,只是為了精業自己,行賄跟遠東聯盟&遠通電收沒有關係地

wow~遠東聯盟不等於遠通電收,遠通電收不等於遠東聯盟
rjchardljn wrote:
wow~現在又說沒有...(恕刪)


精業行賄時,的確跟遠通沒關係啊!
因為那時,台灣根本沒有遠通
既然沒有遠通,那怎會跟遠通有關係?

我的意思一直很清楚明白,你不跳針有很困難嗎?
你一直處心積慮的想證明精業跟遠通的關係,也不能得證精業的行賄就是等於後來才出現的遠通的行賄,這是事實。


迴旋曲 wrote:
精業行賄時,的確跟遠通沒關係啊!
因為那時,台灣根本沒有遠通
既然沒有遠通,那怎會跟遠通有關係?

我的意思一直很清楚明白,你不跳針有很困難嗎?
你一直處心積慮的想證明精業跟遠通的關係,也不能得證精業的行賄就是等於後來才出現的遠通的行賄,這是事實。




凹大師名言再出

rjchardljn wrote:
凹大師名言再出...(恕刪)

拗大師的敗戰宣言再次出現……

迴旋曲 wrote:
拗大師的敗戰宣言再次出現……




copy cat捕獲
精業行賄一案,官員宋乃午收賄遭判刑12年確定
同時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



精業跟遠通電收若無關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可真是失職,竟然撤銷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

rjchardljn wrote:
精業行賄一案,官員宋...(恕刪)

貼判決書過來瞧瞧,順便附上聯結的網址

迴旋曲 wrote:
貼判決書過來瞧瞧,順便附上聯結的網址





豆子小珍珠 wrote:
怎麼不順便提第二順位得標者想從次優申請人變成最優申請人,也被法院駁回了?
照理說第一順位爛有問題資格被取消
第二順位沒問題直接上去就OK
怎麼沒有?
精業和遠通和第二順位莫非也有關係?
怎麼連第二順位的第二順位也沒了?

程序重來一次
結果第一順位依然是第一順位
偏偏這一次可沒啥弊案

PS:再喊一次某些收費員的要求既過份又不合理
PPS:精業何時開始和遠通有關你倒底查清楚了沒有?瞎掰大師?





蔡錦鴻為精業公司公關協理,擔任「ETC」等案件之公關掮客,為促使精業公司參與之遠東聯盟得標,向精業公司及其合作廠商,收取鉅額之公關費用,用以疏通並事先獲取本案有利之資訊。
而宋乃午於91年4月1日調交通部秘書室擔任簡任秘書,同年6月起至92年11月14止日擔任前交通部部長林陵三部長室秘書,92年11月17日升任公路總局主任秘書,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得以事先掌握本案之資訊、文件,蔡錦鴻為刺探本案應秘密之尚未公開資訊,刻意拉攏,以各種名目對於宋乃午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宋乃午明知蔡錦鴻為公關業者,竟違背職務,收受蔡錦鴻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達新台幣70餘萬元,在本案各個階段多次洩漏應秘密之文件、資料,或配合蔡錦鴻提出之資料及要求,假借部長林陵三名義,要求承辦單位變更相關內容,並藉機主動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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