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iwawa wrote:
為了平等.請比照煙捐的概念.
男同結婚時.繳交一定的風險費用.並加重健保費率及自費項目.
這樣.好平等.好棒棒.
為了平等
異性戀也請繳交一定的風險費用,並加重健保費率及自費項目.
因為只有異性戀女性會得子宮頸癌,然後是被異性戀男性無套害的。
curstw wrote:
您舉的案例,文章未交代最後有沒有告成。
我是認為成案很難啦。
那您覺得此案例,連自己家屬同意的醫療處置都有辦法告了,
如如果是同性伴侶未取得配偶身份,僅是關係人,去作醫療決定出事了,
那不就被告到死嗎?
又或者有其他家屬也在時,哪有關係人說話的份?
一直轉移焦點在緊急與否,可不可以簽之類的,
重點是同性伴侶有沒有取得配偶身份,跟僅是同性註記的關係人,
在對於另一半的醫療處理權有沒有差異,
很明顯的是有嘛!
curstw wrote:
同婚取得配偶身份,由配偶所做的決定,
其他家屬無權告醫院,
curstw wrote:
文章中:
由誰來同意
本來處置或手術當然以告知本人,並由本人決定最符合法律及法理規範,但我國很特別的情況是,依法條及社會民情習慣,常常除了本人外,還有配偶、親屬等人都被認為也有同意之權利,但法條卻未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5項之規定,排出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子女、孫子女;第三順序為父母;其次為兄弟姊妹、祖父母、三等旁系血親(叔伯姑舅姨姪);或一等直系姻親(繼父母、媳婦、女婿)。
可以看到有載明同意順序的法規,連關係人都沒有排上去,那您覺得第一線醫療人員會怎麼判斷呢?
同時看到沒:配偶最大。
curstw wrote:
為了平等
異性戀也請繳交一定的風險費用,並加重健保費率及自費項目.
因為只有異性戀女性會得子宮頸癌,然後是被異性戀男性無套害的。
curstw wrote:
不是同婚就不會有上述問題,
而是沒有同婚的話,以關係人的身份
根本沒辦法對抗家屬。
這點您同意嗎?
然後依你的舉例,若醫師同意關係人的決定發生問題了,那位天邊孝女是不是連關係人一起告?醫生會要去承擔這樣的風險嗎?
有關於配偶是要指出爭吵爭訟會有,
但以實務上若非明顯疏失,
只詢意願的話,雖然其他法規沒規定,
但有一法規明確規定,配偶的贏面比較大。
curstw wrote:
會害女性得子宮頸癌的是男性帶的hpv 病毒,所以囉,對照你得說法,異性戀加重健保有何不對?
wasiwawa wrote:
推論是對的.但得某...(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