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案到底是單純貪汙案件, 還是政治案件 ?

如果認為阿扁有罪就把證據提出來看看

那會很難嗎?

怎麼那樣久證據在哪邊?

shadowhare wrote:
然小弟覺得實質影響力說仍有其意義
推給「鬥爭」反而是政治考量,
試圖挽回一些聲望與支持度。
對於司法的信賴更是傷害。
扁案僅屬於政治性的「法律問題」

總統的權力極大,
有眾多首長任命及提名權,
如果以法定職權限縮而不構成貪污
(當然仍有罪如背信)
罪刑評價過輕,
故實質影響力說合法(法律),但不合理(法理)

審案法官亦覺得刑度未符合罪責,
係法律上漏洞,
故以實質影響力說填補之,
通說見解本案已逾法律續造,
為法官造法屬無權立法,
以致遭做文章政治迫害,
但少判幾年也是有罪,
法律漏洞的存在亦為不爭事實。

雖然認同實質影響力說的緣由,
但司法更要守法,
應統一以法定職權說宣判貪污罪不成(另判成立如背信罪)


謝謝,願意就理來談才是論壇精神,比一票仇扁者無理性的謾罵好多了



其實整個就是所謂的"歷史共業",政治人物幾乎都拿政治獻金

政治人物都要去抓他的實質影響力,任何懷疑有關說的都判重罪,那也就會死一大片

全世界沒有實質影響力的案例,只有對扁案一定要"辦出來",所發明的

實質影響力 就是避開法治,用人治思維辦案

等於給法官空白支票,認為他應該甚麼罪就甚麼罪,只要領導人滿意

要說法律漏洞,歷史共業早就存在,也不是阿扁時期才有的

扁案很難說服說這不是對人不對事

如果我是法官,看見鬥爭者瘋狂聯合媒體審判,加上總統也都介入干涉,我也只能不擇手段強加重罪,否則自己難以脫身

那可以反問:總統介入干涉司法,是不是也牽涉實質影響力,視法律於無物





簡單的說... 法治社會如有法律漏洞的質疑,應是透過立法或修法的民主機制補強,不應該回到人治社會思想,走回頭路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ho520 wrote: 謝謝,願意就理來談才是論壇精神,比一票仇扁者無理性的謾罵好多了
其實整個就是所謂的"歷史共業",政治人物幾乎都拿政治獻金
政治人物都要去抓他的實質影響力,任何懷疑有關說的都判重罪,那也就會死一大片
全世界沒有實質影響力的案例,只有對扁案一定要"辦出來",所發明的
實質影響力 就是避開法治,用人治思維辦案
等於給法官空白支票,認為他應該甚麼罪就甚麼罪,只要領導人滿意
要說法律漏洞,歷史共業早就存在,也不是阿扁時期才有的
扁案很難說服說這不是對人不對事
如果我是法官,看見鬥爭者瘋狂聯合媒體審判,加上總統也都介入干涉,我也只能不擇手段強加重罪,否則自己難以脫身
那可以反問:總統介入干涉司法,是不是也牽涉實質影響力,視法律於無物簡單的說... 法治社會如有法律漏洞的質疑,應是透過立法或修法的民主機制補強,不應該回到人治社會思想,走回頭路

人民對司法的信心真的都被政治操作誤導抹黑,
動輒以政治迫害控訴司法不公,
其實台灣司法公正度給分至少85分。


多數法官仍有司法中立風骨,
司法獨立,法官是終身職,
撇除部分有黨派色彩的,
和近來監察院試圖彈劾拔官干預司法
法官是不容易被施壓的。
台灣的司法是被媒體、政治炒作的不堪,
尤其是廢死議題死刑、酒駕致死等輿論,


政治獻金存瑞士銀行私人戶頭,
前總統李登輝、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均未如此
怎能說是歷史共業⋯⋯
要舉例的話特別費較為接近。

又陳前總統、致中同為法律高材生,
不懂得成立####,只能說上課不認真沒學好

至實質影響力前文已提不贅述,
並非由無罪至有罪,
係罪行輕至重。
不然大可申請釋憲解套。

法官創法逾越法律續造也並非沒有前例,
一時想不起來,但均為民國初的判例
國外的話,
德國初期竊電案,
電在當時為新能源,法律上非動產,
以法律解釋就是偷電無罪,
後來亦以有罪宣判因應立法漏洞。

端視法官覺得有無迫切性及必要性,
扁案小弟認為無必要的理由,
是因為不會漏網,頂多輕判。

==補充林益世案,立委根本無實質影響力==
以林益世案對照,被起訴罪名有
1.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協助地勇取得契約。
2.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罪證不足
3.1580萬元的不明來源財產。有罪確定

1.的部分與扁案對照較貼近,是發回更審。
一部分理由:檢察官起訴用「立法委員行為法」,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尚難以之為其違背職務上行為之依據。

立委職權的實質影響力?
立委是很大,立法聲音很大,不鳥立委會怎樣?

白話說,影響力止於收錢喬事情。
總統可以把首長換到滿意為止,
故未以實質影響力判「時任立委」,有所不公?
就算實質影響力當作判例,立委也不夠格用
後續可以關注更審結果,
小弟認為應會以其他刑法條文判刑。

至於林益世是馬紅人,
吳淑珍還是陳水扁老婆,
實質影響力是職務的影響力,
而非枕邊風或是很紅的影響力。

就扁案與林益世案,
不要輕信政治操作被誘導,
立法委員只是「感覺」很大,
實質影響力說仍須基於法定職權而延伸。
陳水扁的行政院至少沒有剩三個人上班

當初官員就不理總統有怎樣嗎?

那個實質影響力大?
shadowhare人民對司法的信心真的都被政治操作誤導抹黑,動輒以政治迫害控訴司法不公,
其實台灣司法公正度給分至少85分。
....
法官是不容易被施壓的。


你說反了,是因為政治力介入司法,才導致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司法公正度多數都表現不錯,這個我同意
多數法官不容易被施壓,這個我也同意

但是當總統級的人物施壓,明顯的對人不對事,法官不得不配合,飯碗重要阿
這是民主社會,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同理庶民犯法也與總統同罪
辦案標準應該人人平等才對,就因為總統級人物違法 就要總統級人物去介入干涉,夠荒謬吧

一群檢察官竟然說:辦不出來全體下台,何謂"辦不出來"? 搞到檢察官找人作偽證
難道你還能繼續為鬥爭護航,說是別人抹黑司法嗎?

你看看獨裁國家,他們都說人治社會沒甚麼不好,審判都很公平啊
問題是當有人惹到當官的,被盯上了,法律就沒意義了,要你判死就得死,欲加之罪多的是

別以為台灣當下沒這個現象,我覺得你很天真
你希望民主國家是往這個模式走嗎? 我是希望民主能更落實擺脫人治



shadowhare政治獻金存瑞士銀行私人戶頭,
前總統李登輝、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均未如此
怎能說是歷史共業⋯⋯
要舉例的話特別費較為接近。


歷史共業硬要拉出來是整串肉粽的,一般都不會碰

看看宋楚瑜,因為被鬥爭,弄出甚麼興票案
興票案不也匯錢到國外嗎?

宋楚瑜也很無辜,要選總統沒有幾億怎麼選?
政治獻金都報個幾千萬,其它錢怎麼辦?

反正事情都搓掉了,匯錢到國外最後也沒事了



shadowhare至實質影響力前文已提不贅述,
並非由無罪至有罪,
係罪行輕至重。
........
==補充林益世案,立委根本無實質影響力==
...
立委職權的實質影響力?
...
立委是很大,立法聲音很大,不鳥立委會怎樣?
...
立法委員只是「感覺」很大,
...



你看看! 你一直解釋實質影響力,甚麼人甚麼職位才算影響力大,誰影響力小
這就是人治社會的思想,都靠主觀意識,缺乏法治精神



你去比對一下韓國,對朴槿惠有押人取供、中途換法官嗎?
文在寅有在審判過程指指點點施加壓力嗎?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政治上是否有施壓太複雜了,略過。
僅就判決本身討論。
ho520 wrote:

你說反了,是因為政...
但是當總統級的人物施壓,明顯的對人不對事,法官不得不配合,飯碗重要阿...(恕刪)

影響飯碗不得不配合,
這就是實質影響力。  

法律漏洞既存在,
前面也舉德國竊電案為例,
當時電為新興能源不屬竊盜罪的客體,
仍透過解釋,填補漏洞判決有罪。
至扁案不宜採用,係因不致判無罪。

最後補充
法官地位超然,總統也不能影響他的飯碗
法官法第42條第1項

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
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
    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之宣告者。
kantinger wrote:
陳水扁的行政院至少沒有剩三個人上班
當初官員就不理總統有怎樣嗎?
那個實質影響力大?


綠黨的行政院剩一個人上班 衝!衝!衝1

郵局總經理,董事長被退休對嗎?

kantinger wrote:
那個實質影響力大?



剛好實例打臉跳針問號哥對嗎?!

kantinger wrote:
阿扁沒收錢也沒被叫去辦事情
那其他法條能有什麼罪?


所以扁案支持者告訴我們的是如果你要賄絡某個人幫你辦事,錢不要給本人要給他配偶
唉!素如跟益世就是笨,當初叫先生跟老婆去收錢不就沒事了




ho520 wrote:
你去比對一下韓國,對朴槿惠有押人取供、中途換法官嗎?
文在寅有在審判過程指指點點施加壓力嗎?


你去比對一下韓國,朴槿惠 有出來PAPA造嘛?

你只看司法,不看阿扁收錢?
d8859513 wrote:
所以扁案支持者告訴...(恕刪)


那會?

要有證據前給配偶另一半有依據執行

不然豈不有公務員連坐法?

並且林益世沒有貪汙罪

司法還他清白了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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