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 Passcode wrote:
Bill Clinton said: Oral sex is not really sex.
不用翻譯了吧?
你也行行好,那是脫罪之詞,
這也能信喔??要是柯林頓說,"口交是性行為."
他一下任,就得面臨司法審判,
這也拿出來談??
有那一個做賊的,不會為自己脫罪的??
Daniel Blue wrote:
妨害家庭的通姦、相姦...(恕刪)
liFish wrote:
補充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090號判例:
所謂兩性生殖器接合構成姦淫既遂一節,係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 ,不以滿足性慾為必要,申言之,即男性陰莖一部已插入女陰,縱未全部 插入或未射精,亦應成立姦淫既遂,否則雙方生殖器官僅接觸而未插入, 即未達於接合程度,應為未遂犯。
綜上所言,刑法中,姦淫行為必然是性交,但性交行為非必然為姦淫,簡言之,只有在男性的性器與女性的性器所為的插入行為,才會構成通姦罪
結論如下:
1.男對男或女對女的一切性交行為,皆不構成通姦
2.男對女性交中,除了性器的接合行為構成通姦外,其他的性交行為(如口交乳交指交肛交或其他器物等)皆不會構成刑法的通姦罪。
所以,看到這則新聞的網友千萬不要覺得口交不是性交,口交仍是性交,只是不構成通姦而已。
希望以上的內容有回答到各位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