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罪
【中央社╱新北市15日電】

2012.11.15 07:38 pm


女子涉嫌在有婦之夫的男子家中幫他口交,遭檢方依相姦和通姦罪嫌起訴。板院審理後,認定口交不是姦淫行為,判兩人無罪。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聲稱,因先前曾借住沈姓男子位在新北市三峽區家中,沈男請她在去年8月3日晚間11時左右到住處取回私人物品。

李女辯稱,她當晚帶著宵夜到沈男家中,因天色已晚返家不便,決定住在沈家,兩人邊吃宵夜邊看電視聊天,之後她就幫沈男口交,但兩人沒有發生性行為。

板院表示,沈男妻子隔天從國外返家,驚見屋內放有李女的個人用品,遂向警方報案並查扣在廚房垃圾桶發現的衛生紙。

兩人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有口交情事,但否認發生性行為,檢方將沈男和李女分別依涉犯通姦和相姦罪嫌提起公訴。

板院審理時,認定無論是「通姦」或「相姦」須發生性器接合事實,通姦罪才有可能成立;而「口交」不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指涉的姦淫行為,因此判決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所以往後外遇都做半套囉?

smallP123 wrote: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恕刪)

吃完夜消找不到牙籤,所以...
吃完東西要刷牙
YK5543 wrote:
吃完夜消找不到牙籤,...(恕刪)
這個判決說板院沒有問題
我想沒人會相信

小弟上網查到的資料顯示
口交也算刑法上的性交行為
不知道板院的法官用的是哪一版的刑法
太不可思議了

查詢資料內容如下: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刑法第221條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設有未遂犯的處罰,條文中的保護對象包括男性及女性,而只要行為人以違反相對人意願的方法為性交就成立本罪。至於若是基於醫療或其他正當目的所為的進入性器行為,則因「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所以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另外為顧及女對男的性交難以涵括於性侵入的概念,於是刑法第5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或使之接合」也屬性交的概念。』
出處: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31









smallP123 wrote: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恕刪)


有沒記者要去挖..

smallP123 wrote: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恕刪)


先進國家都是「通姦無罪」,台灣太落後了。

YK5543 wrote:
吃完夜消找不到牙籤,...(恕刪)


是 潔牙骨 才對...

118770 wrote:
是 潔牙骨 才對.....(恕刪)


哇!..........那一根的形狀一定很特殊

smallP123 wrote: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恕刪)


司法黃牛原來真的存在

這麼扯的都可以混過去

當人白痴就是了
為人民服務?? 為人民幣服務!!!
口交無罪?那從今往後只要被捉姦在床辯説男幫女口交,女也幫男口交所以會有體液跟精液,並沒有性交,所以台灣進步了,從今以後台灣沒有通姦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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