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vo4freedom wrote:
店家竟然打電話報警,謊稱有「流浪漢鬧場」
110 謊報算是嚴重的 .....
警察也沒依""妨礙公務罪""處理
警察未免太和諧了吧..........,...(恕刪)
這目前要找督察室處理喔
警局也有問題喔
記者請入內查一下有關謊報的問題
警局沒有處理該經理謊報的問題呦........與事實不符的問題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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