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誰大條就當地下連長~~~~不是很簡單
軍中真的不是講法條的~~
有很多事情還是要讓軍中自成一束法條
至於那些娃娃軍~~還是要讓他們有機會磨練才行
不然以後打仗溫度超過35度難道就躲在中山室看戰情報告嗎???(順便開冷氣)
說真的到那麼老了(待退中)為什麼會被關呢!
當兵都知道只要得過且過不需要去搞這麼多麻煩(送禁閉手續很麻煩耶)
被關禁閉主因只有帶手機嗎?沒有其他原因嗎?這也是要討論的地方
至於禁閉室原本就是"軍紀再教育"的地方
原本就不應該為了1%的特殊事件而廢除行之有年的法規~~
我只覺得事出有因~~不能只因為死亡一方而把責任全推給另一方~~
只是大家似乎都不想去討論它~~怕在傷口灑鹽~~~
但這樣再辦下去國家安危真的不敢想像
(以後當兵的都要當成菩薩一樣供養了吧)
單就當過兵的一點想法~~~要砲的請小力點...........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人不要死在軍中就可以了.
有問題直接和 軍法官 說吧.
以後都直接軍法審判也是一個方法.
這個事件我的看法是, 一天送禁閉室流程如果有問題就去查吧, 但是送禁閉室並不是死亡原因.
那個士官長也不是禁閉室的長官, 如果說是教唆操人, 教唆操人不等於教唆殺人. 那就去查吧.
人死在禁閉室, 直接關係的就是禁閉室的人員, 我想那些人也很倒楣, 醫官就是一個例子.
醫官做他本分的事, 也被送軍法. 能說甚麼?
上了法庭, 這裡面有多少能算得上殺人證據?
嚴格說起來, 只能說禁閉室, 反應太慢, 洪員幾次提出身體不適, 都沒有適當的回應,
才是真正的主因.
話又說回來, 送軍法也許真能避掉這些不確定因子, 未嘗不是好方法.
石梯有夢 wrote:
請問,我那一種觀念有...(恕刪)
第1
你的觀念是依法行政,按表操課
但洪仲丘已有求救行為,但你依然只著重在操課內容的強度上
第2
你一方面主張依法行政,卻又說潛規則
一下要照法走,一下又要照不成文規定走
這是自打嘴巴
第3
你是海軍,且又是軍官,非義務役
在心態上,已與我們這些義務役差很多
且你很明顯不清楚陸軍的禁閉室裡頭在玩什麼
很抱歉,我不是故意要這樣說你,但你的回覆文裡,我所看到的是,我們義務役最討厭的"官腔"
一下要照法走,一下又要照不成文規定走=講一套,做一套
所以我說你讓我的感覺就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以上純為我個人看法,閣下就當我在胡說即可,不需與我認真

PS:
剛新聞出來了,洪仲丘確定是「熱衰竭」 導致死亡
這樣幾乎可以確定是被操死,還是說又要質疑洪仲丘不耐操呢?
幸福很簡單 wrote:
第1
你的觀念是依法行政,按表操課
但洪仲丘已有求救行為,但你依然只著重在操課內容的強度上
...(恕刪)
你可以再回去看一下,是有人先提出來說公文違法
我是依照他的說法回覆他,公文有效無效並非他認定,而是有行政程序法可供參考
這一點不用強辨
幸福很簡單 wrote:
你一方面主張依法行政,卻又說潛規則
一下要照法走,一下又要照不成文規定走
這是自打嘴巴
...(恕刪)
第2點請不要把別人的話,東湊西湊拼成一句
我說的依法行政跟部隊潛規則是兩種不同的事
難道,論法時可以用潛規則?反之亦然。
幸福很簡單 wrote:
第3
你是海軍,且又是軍官,非義務役
在心態上,已與我們這些義務役差很多
且你很明顯不清楚陸軍的禁閉室裡頭在玩什麼
...(恕刪)
所以我最開頭已經提過
整起事件,追究那兩個士官長跟本就是錯誤的方向
除非能夠從禁閉室查出來,原來洪員在禁閉室是有遭受特別待遇而且是兩個士官長指使的
不然整個事件,基本上就是禁閉室人員執行職務時,未注意到洪員身體狀況導致洪員身亡
跟一般體育課時,學生身體突發狀況而死亡沒有什麼不同
幸福很簡單 wrote:
很抱歉,我不是故意要這樣說你,但你的回覆文裡,我所看到的是,我們義務役最討厭的"官腔"
一下要照法走,一下又要照不成文規定走=講一套,做一套
所以我說你讓我的感覺就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以上純為我個人看法,閣下就當我在胡說即可,不需與我認真
...(恕刪)
彼此,因為你的說法不是已經先預設洪員是遭特別照顧才往生的嗎?
所謂鄉民辨案不是都先如此假定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