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師爺 wrote:
洪仲丘死亡是長時間,而且有很多徵兆和跡象
不可能業務過失致死
反而承認被上級施壓影響判斷還比較可能減輕刑責
當然這是指一般的案件
整個集團已經串證和喬好的國軍就不一樣了
嗯,是的,
另外,曹金生對陳毅勳和李念祖的起訴原因是不一樣的,
陳毅勳==>凌虐致死
李念祖==>業務過失
想想看,為什麼?
dirtypoint wrote:
包括被告保持沉默時,不得將其沉默解釋為默認犯罪事實,此即被告緘默權之主要內涵。
大法官解釋 的這麼清楚,解釋文具憲法效力等級拘束所有文武百官 含總統
不識字的正義 對我是沒什麼差別
當然大法官解釋 對 鄉民的正義嘴炮是沒有拘束力
其實也不能怪鄉民,因為大法官解釋 也不能拘束總統說謊
什麼 管定了,
什麼 法官 職權調查 來翻案
嘖嘖
dirtypoint wrote:
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
嘖嘖,總統 很清楚 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 具有對下級法院 實質拘束力
想要法官 職權調查 來多抓人 ,或加重目前被告
都已經違反 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
修法將 軍事審判 改成 普通法院 審判 對陳毅勳等被告 有利的很
不過小士官 現在一定嚇得要死
不過小士官的律師 一定很爽,最好修法
dirtypoint wrote:
小小軍法官 直接打 三軍統帥 的耳光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發布新聞稿,說明陸軍6軍團陳毅勳中士新臺幣15萬元交保(102年8月6日)
5日高等軍事法院以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抗告理由所稱陳毅勳與同案其他涉案人李念祖等仍有串證之虞,撤銷本院具保停止羈押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經合議庭5日21時30分起訊問被告陳毅勳,聽取檢、辯雙方及告訴代理人意見,認該署起訴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僅被告陳毅勳1人,其餘同案被告李念祖等10人所涉為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況是否有「凌虐」事實,扣案錄影檔案已足供檢、辯雙方在法庭進行攻防,用以判明。縱或,被告所陳與部分禁閉室管理人員及禁閉(悔過)生之證述,略有出入,然被告對操課事實及錄影檔案所呈現者,既不爭執、否認,自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復經傳訊該管連長陳宗鵬到庭,就被告未曾有逾假或不假離營之紀錄,且前經具保停止羈押返營,均恪遵營規,安守本份,自願在營,認無逃亡之虞,是被告陳毅勳雖所涉「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仍命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候傳,並飭其休假時每日10時前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到。
另被告陳毅勳庭訊時雖強調願受羈押以待調查,然人身自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更是軍、司法捍衛的對象。我軍法不僅在整飭軍紀,更是官兵權利之守護者。為確保國軍官兵人身自由,實難准其所請,以彰自由之可貴。
dirtypoint wrote:
修法後
實體法一樣 (照樣是陸海空軍刑法)
但程序法 由軍事審判法(軍法官自由心證極大,對控方極為有利)
轉到 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主義、無罪推定,對被告極為有利)
像這次 軍檢 因為國防部一定要找人負責死亡部份 就抓陳毅勳 凌虐致死
若是桃檢辦案 連總統都無權干涉辦案,可能就辦過失致死
因為 像陳毅勳 有否凌虐犯意
總統說有凌虐, 軍事法官 就很難說沒有 =>凌虐成立
而轉到司法 陳毅勳 說沒有,那檢察官 就要提出證據證明有
就算總統說有凌虐,法官才不甩
唯一的證據 錄影帶 又看不出 陳毅勳 有特別照顧洪先生
也找不出有人交待陳毅勳 要照顧洪先生
提不出足夠證據 =>無罪推定、罪疑唯輕 凌虐不成立 ,更別說凌虐致死
改司法,對這18名被告 有利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