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就是無可奉告~原來一直用無可奉告的大絕就可以交保喔


紹興師爺 wrote:
洪仲丘死亡是長時間,而且有很多徵兆和跡象
不可能業務過失致死
反而承認被上級施壓影響判斷還比較可能減輕刑責
當然這是指一般的案件
整個集團已經串證和喬好的國軍就不一樣了


嗯,是的,

另外,曹金生對陳毅勳和李念祖的起訴原因是不一樣的,

陳毅勳==>凌虐致死

李念祖==>業務過失

想想看,為什麼?
沒人否認被告保持沉默時,不得將其沉默解釋為默認犯罪事實啊

只是被告保持沉默時,可能隱含背後有真正之犯罪人之意...

這也是在大法官解釋內容之中啊

no point 大 still got no point...
dirtypoint wrote:
包括被告保持沉默時,不得將其沉默解釋為默認犯罪事實,此即被告緘默權之主要內涵。

大法官解釋 的這麼清楚,解釋文具憲法效力等級拘束所有文武百官 含總統

不識字的正義 對我是沒什麼差別

當然大法官解釋 對 鄉民的正義嘴炮是沒有拘束力
其實也不能怪鄉民,因為大法官解釋 也不能拘束總統說謊
什麼 管定了,
什麼 法官 職權調查 來翻案

嘖嘖



呵, 修法後軍檢調查權會移到一般司法體系,如尚未終結之案件也適用,則洪仲丘案也會適用

到時是由地檢署再就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包括傳喚相關證人, 如作偽證則依偽證罪起訴, 如有必要則依證人保護法加以保護...

不知是誰在怕???

no point 大 still got no point...

dirtypoint wrote:
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

嘖嘖,總統 很清楚 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 具有對下級法院 實質拘束力
想要法官 職權調查 來多抓人 ,或加重目前被告
都已經違反 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

修法將 軍事審判 改成 普通法院 審判 對陳毅勳等被告 有利的很

不過小士官 現在一定嚇得要死
不過小士官的律師 一定很爽,最好修法
這篇怎回事?

後段討論全不見了??


151515151515151515

自爆....內容又出現了?

是我cookies的問題?
為什麼日本韓國都希望當地美國阿兵哥犯罪交給他們的法院處理?
因為根據以往經驗,美軍軍審結果,這些人不是無罪就是從輕發落!
美國的軍審是由指揮官指定軍人參與,這在美國國內是一直被質疑的!
美國維持軍審的主要目的,是無視駐地國的司法管轄!這種心態跟19世紀的帝國主義沒兩樣!
這種有問題的軍審制度,在台灣居然被拿來當作不能廢軍審的範例!
嘖嘖,軍事高院發言人 三朵花花,配合總統的意志,撤銷交保裁定


嘖嘖 ,軍事地院發言人 不過是一朵小花

又打了 三軍統帥 跟 25 萬人(可能背後 上千萬人) 一大巴掌

雖然有大法官解釋文,但包青天時代的押人取供,精神還是流傳到現在民間的人心

下次要不要 搞個 百萬人 圍軍事法院啊 ?

大法官解釋那麼清楚,有人不識字,沒什麼意見反正不關我的事

軍檢為了抗告 再拿出的證據 ,15 萬元交保


嘖嘖,今天會修法移到普通法院,不知軍檢要不要再去抗告,還是軍檢移送桃檢,由桃檢去跟地院抗告

修法 對小士官 是有利的很 ~

近來,那個總統 敢去這麼正大光明干涉 檢察官辦案、敢去干涉 法官交保的裁定

而水母,居然 去干涉 軍檢,水母被洪家 問為何交保,

總統居然說不出 尊重法院的裁決

當然 一個法律案件 說出了 管定了 水母,為了政權

那管什麼 總統 不得干涉司法 國家重要的根基

三軍統帥 是這種統帥的方式嗎

移到普通法院,水母那敢這麼囂張

修法 對小士官 有利的很 ~

當然啦,法盲的人 是無法理解的
小小軍法官 直接打 三軍統帥 的耳光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發布新聞稿,說明陸軍6軍團陳毅勳中士新臺幣15萬元交保(102年8月6日)
5日高等軍事法院以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抗告理由所稱陳毅勳與同案其他涉案人李念祖等仍有串證之虞,撤銷本院具保停止羈押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經合議庭5日21時30分起訊問被告陳毅勳,聽取檢、辯雙方及告訴代理人意見,認該署起訴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僅被告陳毅勳1人,其餘同案被告李念祖等10人所涉為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況是否有「凌虐」事實,扣案錄影檔案已足供檢、辯雙方在法庭進行攻防,用以判明。縱或,被告所陳與部分禁閉室管理人員及禁閉(悔過)生之證述,略有出入,然被告對操課事實及錄影檔案所呈現者,既不爭執、否認,自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復經傳訊該管連長陳宗鵬到庭,就被告未曾有逾假或不假離營之紀錄,且前經具保停止羈押返營,均恪遵營規,安守本份,自願在營,認無逃亡之虞,是被告陳毅勳雖所涉「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仍命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候傳,並飭其休假時每日10時前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到。
另被告陳毅勳庭訊時雖強調願受羈押以待調查,然人身自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更是軍、司法捍衛的對象。我軍法不僅在整飭軍紀,更是官兵權利之守護者。為確保國軍官兵人身自由,實難准其所請,以彰自由之可貴。
本案將移往桃檢與桃園地方法院...

軍檢與軍法官

dirtypoint wrote:
小小軍法官 直接打 三軍統帥 的耳光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發布新聞稿,說明陸軍6軍團陳毅勳中士新臺幣15萬元交保(102年8月6日)
5日高等軍事法院以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抗告理由所稱陳毅勳與同案其他涉案人李念祖等仍有串證之虞,撤銷本院具保停止羈押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經合議庭5日21時30分起訊問被告陳毅勳,聽取檢、辯雙方及告訴代理人意見,認該署起訴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僅被告陳毅勳1人,其餘同案被告李念祖等10人所涉為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況是否有「凌虐」事實,扣案錄影檔案已足供檢、辯雙方在法庭進行攻防,用以判明。縱或,被告所陳與部分禁閉室管理人員及禁閉(悔過)生之證述,略有出入,然被告對操課事實及錄影檔案所呈現者,既不爭執、否認,自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復經傳訊該管連長陳宗鵬到庭,就被告未曾有逾假或不假離營之紀錄,且前經具保停止羈押返營,均恪遵營規,安守本份,自願在營,認無逃亡之虞,是被告陳毅勳雖所涉「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仍命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候傳,並飭其休假時每日10時前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到。
另被告陳毅勳庭訊時雖強調願受羈押以待調查,然人身自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更是軍、司法捍衛的對象。我軍法不僅在整飭軍紀,更是官兵權利之守護者。為確保國軍官兵人身自由,實難准其所請,以彰自由之可貴。
修法後
實體法一樣 (照樣是陸海空軍刑法)

但程序法 由軍事審判法(軍法官自由心證極大,對控方極為有利)
轉到 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主義、無罪推定,對被告極為有利)

像這次 軍檢 因為國防部一定要找人負責死亡部份 就抓陳毅勳 凌虐致死
若是桃檢辦案 連總統都無權干涉辦案,可能就辦過失致死

因為 像陳毅勳 有否凌虐犯意
總統說有凌虐, 軍事法官 就很難說沒有 =>凌虐成立

而轉到司法 陳毅勳 說沒有,那檢察官 就要提出證據證明有
就算總統說有凌虐,法官才不甩
唯一的證據 錄影帶 又看不出 陳毅勳 有特別照顧洪先生
也找不出有人交待陳毅勳 要照顧洪先生
提不出足夠證據 =>無罪推定、罪疑唯輕 凌虐不成立 ,更別說凌虐致死


改司法,對這18名被告 有利的很
修法後唯一的希望是檢方可查出新事證

不修法,依現有事證, 對軍法官也不痛不癢

不修沒機會, 修了不一定有機會但至少比不修好...

努力不一定成功, 不努力一定不成功

see?


dirtypoint wrote:
修法後
實體法一樣 (照樣是陸海空軍刑法)

但程序法 由軍事審判法(軍法官自由心證極大,對控方極為有利)
轉到 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主義、無罪推定,對被告極為有利)

像這次 軍檢 因為國防部一定要找人負責死亡部份 就抓陳毅勳 凌虐致死
若是桃檢辦案 連總統都無權干涉辦案,可能就辦過失致死

因為 像陳毅勳 有否凌虐犯意
總統說有凌虐, 軍事法官 就很難說沒有 =>凌虐成立

而轉到司法 陳毅勳 說沒有,那檢察官 就要提出證據證明有
就算總統說有凌虐,法官才不甩
唯一的證據 錄影帶 又看不出 陳毅勳 有特別照顧洪先生
也找不出有人交待陳毅勳 要照顧洪先生
提不出足夠證據 =>無罪推定、罪疑唯輕 凌虐不成立 ,更別說凌虐致死


改司法,對這18名被告 有利的很
證據不足亂起訴 陳毅勳 才要新事證

找不到 標準說法 就是 已滅證 或已串證

這種隨便起訴 在普通法院 嚴格證據主義下

只是 輕鬆 無罪 宣判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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