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這回事 wrote:姑且不論男男、女女, 交媾,通姦應該都是屬性交行為,既屬性交行為,當然適用,何必解釋,有人開第一槍判例,就會有人跟進,如有不服,煩請大法官解釋。 其實當你有興趣讀了刑法後不管是總則還是分則就會有新的體悟也就更能體會為什麼刑法上有1.甲乙丙丁說....2.通說3.實務上的分別小弟非專業法學人士只是有稍微涉略給你參考!
真有這回事 wrote:姑且不論男男、女女,...(恕刪) 罪刑法定主義的重點之一就是法官僅得依法條文字而為判決不得有法官自行限縮或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法律這也是成文法立論的根本看起來似乎墨守成規但目的在於防止不同法官有不同法律見解法官僅能依據手中證物而為心證並不能對法律條文有任意解釋之空間在我國可以有判例拘束各級法院的法律見解可以有大法官會議解釋但法官被嚴格限制不能自行造法、限縮或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法律這也是我國法律重要的立論點
多元成家法案三讀了嗎?假如還沒...那男男組婚姻或女女組婚姻一方是要用甚麼身份提告抓通姦?沒有身份應該就沒通姦只有個人性交問題另外通姦除罪化與否也要看社會對於個人性自主權而論法條依樣畫葫蘆不一定就等於進步
口交不算通姦.所以強迫口交算什罪?不算強姦罪?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462強迫口交算強制性交罪.口交不算性交所以不是通姦罪.台灣法律真叫人無所適從..............
hobgoblin wrote:口交不算通姦.所以...(恕刪) 口交依刑法定義,就是性交所以強迫口交就是強制性交!簡單的說在刑法中"口交"屬於"性交""姦"也屬於"性交"但"姦"不等於"口交"沒有模糊空間呀!怎麼會無所適從......XD~~~~~~~~~~~~~~~~~~~~~~~~~~~~~~~~~~~~~因會讓人誤導所以稍作修改
其實這是當時立法疏失民國88年在修正強姦罪的同時除修正刑法第10條的法條用字並一併修正了刑法第16章妨礙風化章當中的強姦字眼,改為強制性交但卻疏漏了將通姦罪關於通姦的文字一併改為性交所導致雖然在短時間內法界就發現了此一疏失但當時法界本來就有醞釀要將通姦除罪化進行研議因此當時立法院就認為既然有除罪化之研議那就暫緩修正就一拖256延宕15年至今沒修正了=====================================法官當然可能有誤判錯判之可能但這也是為何要有三審制的存在必要就在於審級的司法救濟不要再任意稱呼恐龍法官了與其罵法官不如要求立委修法法律如此沒修法前法條如此也只能這樣判
sunshine159 wrote:口交依刑法定義,就是...(恕刪) 簡單的說在刑法中口交等於性交 ( A=B )口交不等於"姦"(A不等於C)"姦"等於性交 (B=C)所以 A=B B=C 但是 A不等於C ??????是我邏輯不好嗎? 還是數學沒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