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會這樣?? 口交不算通姦罪~


sunshine159 wrote:
網路上隨便一查就有通...(恕刪)


神人也

不過, 網路上用關鍵字去查

有時候還是很難能得到想要的答案

不過熟悉法務的另當別論

我這裡講的都是一般民眾
真有這回事 wrote:
姑且不論男男、女女, 交媾,通姦應該都是屬性交行為,既屬性交行為,當然適用,何必解釋,有人開第一槍判例,就會有人跟進,如有不服,煩請大法官解釋。


其實當你有興趣讀了刑法後
不管是總則還是分則

就會有新的體悟
也就更能體會為什麼刑法上有
1.甲乙丙丁說....
2.通說
3.實務上
的分別

小弟非專業法學人士
只是有稍微涉略
給你參考!
那是法律制定的問題

還請立法委員修正法律


真有這回事 wrote:
姑且不論男男、女女,...(恕刪)


罪刑法定主義的重點之一
就是法官僅得依法條文字而為判決
不得有法官自行限縮或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法律
這也是成文法立論的根本

看起來似乎墨守成規
但目的在於防止不同法官有不同法律見解
法官僅能依據手中證物而為心證
並不能對法律條文有任意解釋之空間

在我國
可以有判例拘束各級法院的法律見解
可以有大法官會議解釋
但法官被嚴格限制不能自行造法、限縮或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法律
這也是我國法律重要的立論點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多元成家法案三讀了嗎?

假如還沒...

那男男組婚姻或女女組婚姻一方是要用甚麼身份提告抓通姦?

沒有身份應該就沒通姦只有個人性交問題

另外通姦除罪化與否

也要看社會對於個人性自主權而論

法條依樣畫葫蘆不一定就等於進步
miamivice wrote:
多元成家法案三讀了嗎...(恕刪)

目前多元成家方案既未三讀完成並經總統公告施行
多元成家當中的同性伴侶自不得為通姦罪的犯罪主體與客體
以其不具配偶資格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口交不算通姦.
所以強迫口交算什罪?不算強姦罪?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462


強迫口交算強制性交罪.
口交不算性交所以不是通姦罪.

台灣法律真叫人無所適從..............
hobgoblin wrote:
口交不算通姦.
所以...(恕刪)


口交依刑法定義,就是性交
所以強迫口交就是強制性交!

簡單的說
在刑法中
"口交"屬於"性交"
"姦"也屬於"性交"
但"姦"不等於"口交"



沒有模糊空間呀!
怎麼會無所適從......XD
~~~~~~~~~~~~~~~~~~~~~~~~~~~~~~~~~~~~~
因會讓人誤導
所以稍作修改
其實這是當時立法疏失
民國88年在修正強姦罪的同時
除修正刑法第10條的法條用字
並一併修正了刑法第16章妨礙風化章當中的強姦字眼,改為強制性交
但卻疏漏了將通姦罪關於通姦的文字一併改為性交所導致
雖然在短時間內法界就發現了此一疏失

但當時法界本來就有醞釀要將通姦除罪化進行研議
因此當時立法院就認為
既然有除罪化之研議
那就暫緩修正
就一拖256延宕15年至今沒修正了
=====================================
法官當然可能有誤判錯判之可能
但這也是為何要有三審制的存在必要
就在於審級的司法救濟
不要再任意稱呼恐龍法官了
與其罵法官
不如要求立委修法

法律如此
沒修法前
法條如此
也只能這樣判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sunshine159 wrote:
口交依刑法定義,就是...(恕刪)


簡單的說
在刑法中
口交等於性交 ( A=B )
口交不等於"姦"(A不等於C)
"姦"等於性交 (B=C)

所以 A=B B=C 但是 A不等於C ??????
是我邏輯不好嗎? 還是數學沒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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