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霸凌、排擠窮人?勞乃慧國中同學節目上爆料


瑞祥 wrote:
其實這件事是很好查的 , 大家也許以為都幾十年 , 怎麼還有證據呢

可是大家怎麼沒想到全班同班都是證人呢 , 總不會全班的人都失億吧

所以就看有沒有人要告的差別 , 告成刑事後事情才有真相大白的機會

勞姐姐若真是清白 , 只要出來告就有一堆證人了


1. 這種爆料有意義嗎? 除了塑造對立有其他目的嗎?
2. 全班都是證人的意義是什麼? 憑大家的印象來判案?
你要不要去搞清楚先以免貽笑大方?
3. 你說對了一件事情, 勞家提告這位同學毀謗是有可能成立的, 因為並無實際證據, 卻在公開場合詆毀名譽.
^^A 請多多指教~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真是越來越無聊

國中的時候常常一堆人抓人去阿嚕吧

難道也要拿出來說?

...(恕刪)


先不談阿帕契案的是非,
「終止校園霸凌」已經是教育部目前重要方針之一。

你國中時常和同學玩阿嚕吧嗎?
是你阿嚕吧別人?
還是別人阿嚕吧你?

拖別人去阿嚕吧,有的是惡意的霸凌,
有的或許純粹是好友間的嘻鬧,
但不論出於何者,
這個行為都是不當而危險的,
有可能一個力道拿捏不當就造成別人生理上的重大傷害,
偏偏國中屁孩又多是不會拿捏分寸的。

如果你有個10來歲的兒子,
你看到他的同學分別抓住他2隻腳,
拖去用下體猛撞一根柱子,
你也是笑嘻嘻地旁觀嗎?

又或者假設你的兒子喜歡在別人要坐下的當口,
猛然抽走椅子,
讓對方跌個四腳朝天而哈哈大笑,
你也覺得這是無傷大雅的玩笑嗎?

成熟的大人會知道哪些玩笑可開、
什麼樣的惡作劇不能做。

我國中時也和同學玩過阿嚕吧,
但現在知道當時的行為實在是幼稚無知,
不會再認為那只是無傷大雅的嘻鬧。
MUS wrote:
勞家提告這位同學毀謗是有可能成立的, 因為並無實際證據, 卻在公開場合詆毀名譽.

提告者須負舉證的責任... 勞大姐要想告的贏, 還必須要能證明自己從未霸凌過同學吧!

(告是一定能告... 但是要告贏才有用吧!)
MUS wrote:
1. 這種爆料有意義嗎? 除了塑造對立有其他目的嗎?
2. 全班都是證人的意義是什麼? 憑大家的印象來判案?
你要不要去搞清楚先以免貽笑大方?
3. 你說對了一件事情, 勞家提告這位同學毀謗是有可能成立的, 因為並無實際證據, 卻在公開場合詆毀名譽.


每個人都有內心的公理正義 , 不出來面對很容易被誤解成默認

我想一般人只要清白都會尋求司法正義來解決吧

全班人的證詞我認為法官是會採信的 , 你提的是你的看法

每個人都有個人的看法 , 最終還是要讓司法來審判

我只是覺得這件事以平常人的心態大多數都會提告的 (自已清白)

rexjian wrote:
先不談阿帕契案的是...(恕刪)


是不是霸凌, 不是你說了就算

現在台灣校園也必須要霸凌因應小組認定才算數

對比之下, 現在的爆料算甚麼? 爆料者說了算?

看來我國中時功課不好,常常被老師打,還被打到手淤青,事隔三十年,我也可以告老師體罰過當?

阿帕契可以牽拖到三十年前霸凌,真的傻眼!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提告者須負舉證的責...(恕刪)



民法侵害名譽之行為應先由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再由行為人舉證「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阻卻違法事由

「有侵害名譽之行為」 -----> 上電視說被某某某霸凌的行為 [被害人舉證]
「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要證明某某某霸凌是真的 [行為人舉證]


勞姐給我的感覺就是
做人就是要不擇手段的努力認真地往上爬
不管是非法或是合法 一定要努力認真競爭過別人

至於那些被我淘汰的 我就是看不起你 就是要霸凌你

他給我感覺 就是這種人

ASD123456d wrote:
民法侵害名譽之行為...(恕刪)

毀謗是刑法... 告訴人欲使被告受刑事之處分... 行使訴訟之人要負舉證之責任!

另...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在說明訴訟中舉證之困難,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常因舉證不足而遭敗訴之命運。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比如說,原告起訴被告要返還借款,必先由原告舉證證明兩造間借貸契約關係之存在;但若被告並不爭執有向原告借錢,只是抗辯說錢已經還了,則此一清償抗辯之事實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這可以說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
50嵐的珍奶真的比較好喝~~~

rogerslee wrote:
是不是霸凌, 不是你說了就算

...(恕刪)


那麼難道是你說了算?

第一個考量,
當然是被害者的感覺,
難道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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