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sui wrote:當您還是將小孩與寵物畫上等號,就沒什麼好討論下去的。以後,就稱呼您的小孩叫"寵物"好了.......還是,您以前也是被家人當寵物養????????? 這樣揶揄影射別人對自己沒有比較好!別人要把寵物當小孩來養,關你啥事?討論就針對自己的看法發表出來就好,沒事引用別人的看法加以指摘,有什麼意義呢?奇怪耶你!
mcu_master wrote:這樣揶揄影射別人對自己沒有比較好!..(恕刪) 想不到根據您的邏輯來回答您,會變成是揶揄影射........別人在家裡要怎麼把寵物當小孩養,那是他的事。但是放到路上溜或是棄養,就是眾人之事了......
dontfeedwilddog wrote:寵物稅不就是零安樂...(恕刪) 所以啦又要零安樂死,又不要寵物稅那養這些被棄養的流浪動物的錢要從哪裡生出來既然要把寵物當人看,那所有配套都應該以這件事為重點來進行,所以養寵物要課稅,遺棄寵物以遺棄致死罪究辦,這樣不就得了
mtsui wrote:想不到根據您的邏輯...(恕刪) 把寵物當小孩養是我的邏輯,但我可沒說小孩可當寵物養!把小孩當寵物養可是兄台自己腦補獨創出來的邏輯嘿!相信民法法條把自然人定義的很清楚,這基本邏輯能理解錯誤的人應該不多...硬要把自己腦補的兩者混一混再說成是別人的邏輯,哈!真有你的!請從頭把文章看仔細一點再來回?歪樓了!回到正題...那你到底要不要討論「養寵物要課稅」的看法與合理的原因?別老是一直在寵物小孩的議題打轉。
mtsui wrote:但是放到路上溜或是棄養,就是眾人之事了...... 基本上,這些法規在民法或動保法規定的一清二楚,有空請自行翻閱。棄養部分的罰則在民法沒有規定,應該規定在動保法裡面。所以,以上這些都有法規規範與罰則,那為何又要另課寵物稅?補充:剛大略看了一下動保法,其中第五條後段:「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換言之,這等於是合法棄養?若要解決這合法棄養寵物的後續財源,也不應該用課稅的方式。因為這麼做,會剝奪到合法沒有棄養的飼養者!解決問題的方案應該修法把合法棄養這條修改,要不然就是編列預算來處理,法源定了,配套措施都沒處理好,難怪才會動起課徵寵物稅這點子... 實在有夠瞎!
mcu_master wrote:想出這種辦法的人,試著把「寵物」置換成「小孩」再帶入原來的想法,如果可行那就這麼辦吧!..(恕刪) 這句話不是你自己說的嗎?不然你說,寵物為什麼要置換成小孩????再問你,為什麼罰則不直接定在民法裡,而要另訂動保法?????
以目前來看,要稽查出養寵物的家庭單位就需要不少人力時間,主動申報就是在考驗人性,況且寵物生老病死以前不用報戶口,如果要課稅,未來要如何管理操作,都需要規劃,或許從目前上游來源管理是可以立即先做的事,養殖場,犬舍,寵物店,政府收容所,中途之家,愛心養很多隻狗,流浪狗很多場所,這些大型單位,相對於已經養寵物家庭單位數量較少但單一單位狗數量卻較多,先把這些上游大型單位,相關出生出售認養,晶片防疫等,建立一套管理模式,這樣就可以管理到不少數量的狗,然後再推進至個人單位,上游來源不先管理好,就先管下游,也是可以,看主事者怎麼想,但上游漏洞不先補好,反而先讓下游養寵物被課稅,似乎可再改進.kf211434 wrote:我是認為要課稅要課在那些上游的養殖場、犬舍與寵物店...(恕刪)
owen7412 wrote:mcu_master...(恕刪) 養小孩還有生育補助...等,養寵物幫注射疫苗、結紮為何政府沒有補助還要被課稅?小孩長大有繳稅的義務,寵物長大有繳稅的義務嗎?單單課寵物稅當然不行針對荒謬的零安樂死政策,就是要將寵物視為人來看待寵物既然是台灣國民的一份子,自然有繳稅的義務,而且以後如果回復徵兵制,還有服兵役的義務,但是因為寵物沒辦法從事這些行為,所以自然應該由其法定代理人飼主負擔其義務,當然飼主也因此享有選舉時多投一票的權利而且刑法上應該適用遺棄致死罪,所以只要棄養,就是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只要政府敢這樣做,我想應該就不會有人棄養,自然就能達到零安樂死的目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