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籍勞工勞保年金資格


cckm wrote:
想解決少子化問題嗎...(恕刪)


如果開放外勞居留權

那資源讓台灣去提高生育不就好了嗎?
kantinger wrote:
那資源讓台灣去提高生育不就好了嗎?

沒有外傭照顧老人,生育率只會更低..

補充人口最有效的就是移民,
老美樂此不疲,
如果人口減少會造成社會衝擊,
那麼,外籍勞工居留權就是帶來人力資源.
難怪老共打死都不肯開放媒體, 這些惟恐天下不亂的媒體, 為了替自己的政黨打擊政敵, 栽贓抹黑之手段, 極為強大

如果老共開放肥佬黎去辦報紙, 大概不出三年就暴動改朝換代了

那魯克 wrote:
以後外籍勞工來台滿15年即可取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請求權...(恕刪)


講的好像在台工作15年還不能被看作是人一樣。

我用600D寫日記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先問問你自己的貢獻有...(恕刪)

講到我心中的話...

cckm wrote:
沒有外傭照顧老人,...(恕刪)


老美的外勞問題

都軍事鎮壓幾次了?

三貓之僕 wrote:
但是台灣人規定最少要55歲要能請領

不知道外勞有沒有這項限制...(恕刪)


51年次以後要65歲才能請領,就算打8折也得60歲,

早改了...

接下來應該會邁向70甚至75歲才能請領,能領到的人越來越少...

cckm wrote:
沒有外傭照顧老人,...(恕刪)


歐盟的外勞問題

都暴動幾次了?
那魯克 wrote:
外籍勞工來台滿15年.(恕刪)


>>>

印象中外籍勞工 , 無法來台工作那麼久的時間

法條 ,我再查查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
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
得逾十二年。


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
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以後外籍勞工來台滿15年即可取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請求權
請大家告訴大家,你我繳的稅
這些人可以領給付年金到死為止....

危言聳聽嗎? 外勞不是人嗎? 台灣綠色政客不是常說台灣是人權立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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