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嫻 wrote:
對阿,前面還有白吃...(恕刪)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您的用語"上述執行人員要依過失狀況,與單位共同承擔該筆國賠金額"不精確,可能造成誤解。
輕率指其他網友"白X"不太洽當吧。
半蹲拉屎 wrote:
制度是僵化..但培...(恕刪)
always CoCa Cola wrote:
我想要說的是以這個案子當實例, 一堆人找51天找不到跟一個人找2天找到,
而且尋獲屍體位置已經回報備收尋過了, 這也差太多了吧,
解決問題是要自己花錢找一兩有用的人幫忙或是找免費但無用的人幫忙?
如果他父母能早知道付錢跟沒付錢會有這樣的差異,
家人就算賣屋借錢也要找這位專家上山找人, 這件案子其實本來是不必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