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那老農當初何必跑那...(恕刪) 不太懂你的意思 你是說老農幹嘛不住一般房子跑去田裡蓋房嗎?===============你還是沒搞懂我的意思政府手上已經有工具可以使用區域計畫法,只要依法去走,該罰就罰,罰單不繳就送行政執行讓法院去拍賣就跟欠稅一樣但是多年來政府都不罰不拆,等到民怨高漲再來修這種法這不是很奇怪嗎?
kantinger wrote:手上已經有工具可以...(恕刪)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第十五條之一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第十五條之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十五條之三 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之徵收,於都市土地準用之。第十五條之四 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第十五條之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前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是笑話!計畫了一堆 地方政府大多說沒錢沒預算...都不徵收不建設結果就一堆土地卡在那邊不上不下十幾二十年啥都不能作陳情函滿天飛了還在推三阻四地主受不了真的自己弄一點東西馬上就被檢舉罰款勒令怎樣的哀...!
lowyield wrote:私有農地,為何不能種花種樹?我又沒破壞水土,現在不缺糧不想種經濟作物,將來缺糧種田能賺錢再種不行嗎?(恕刪) 如果單純現在不想種沒有辦免稅買賣蓋房你的地愛怎樣都行有農用認定問題就是想要辦東西才有需要您意思是:我將來某天會種田...請相信我現在給我免稅買賣蓋房...
kantinger wrote:行政法擋的住民代嗎...(恕刪) 請問你真的懂現在的狀況嗎?因為部分違法的人蓋了豪華農舍不罰不拆不關,法律是訂好玩的?反而連守法使用農舍的人都要一起承擔苦果這個公平正義在哪一定有人會說農夫不要賣就不會損失 專心種田有的沒的我自私的說,憑甚麼不能賣為何要因為不守法的人導致守法的人也損失
mixdog10 wrote:因為部分違法的人蓋了豪華農舍不罰不拆不關,法律是訂好玩的?反而連守法使用農舍的人都要一起承擔苦果(恕刪) 請問守法使用的人承擔什麼苦果您意思是因為市場受限所以農地跌價?害守法的人也不好賣?但是農地為什麼會有今天的高價?不就是違法的人拉起來的?不過是一切還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