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土地徵收大法官宣告違憲


vf726876 wrote:
拆屋!拆屋!拆屋!還地呀!



基本上目前剩下的是國賠的問題,要拆屋是不可能的。
不管不管 一定都是柯p的錯
絕對跟馬英九沒關係的
你們怎麼可以汙衊他
我是小胖
不管不管 一定都是柯p的錯
絕對跟馬英九沒關係的
你們怎麼可以汙衊他口哨口哨口哨
-------------------
他就錯在說腿軟一項說別人能力差自己更差,這種事也能腿軟
重點
民國80年

問題
台北市政府用什麼身分徵收台北縣的地?
公務員依法行政
這個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
該號解釋有三個系爭規定:
一、77.7.1公布之捷運法第7條第3項
二、79.2.15公布之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
三、90.5.30公布之捷運法第7條第4項
重點就在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
其中除了開發辦法是市府自己所定之外
餘二者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要國賠的話立法院應該要負責其中這二部分
因為法是立法院定的
所以大法官宣告的違憲是這部分
系爭規定一、二、三以使土地所有權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方式,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其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建議大家能夠多了解問題再來下定論

大法官會議有甚麼了不起

全國多少私人的建地變成馬路都沒有徵收

大法官會議20年前就說違憲

問題是中央或地方政府10年總預算都不夠錢徵收

還不是放著不理

搞些容積移轉有的沒的

這些美合市土地在交通用地前是什們

應該也是些水利或農地吧

要變建地也是都市計畫變更

為什麼私人馬路讓老百姓用40年不徵收

美河市的人還有錢拿

其實在當時應該已經很爽

那個年代sars剛結束

就算用公告地價也沒多大利潤

美河市那個地點算非常爛

一坪應該10萬上下

當時國宅沒人買

政府取消購買國宅資格

善導寺站國宅1坪10多萬

木柵國宅1樓1平不用10萬

你說呢

現在流行用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補字補字
剛剛發了以下文字
"
重點
民國80年

問題
台北市政府用什麼身分徵收台北縣的地?
"

我想補充一下
徵收還徵收
弊案是弊案
這兩件事情是應該分開來談的
民國80年跟地主說要徵收捷運機關用地蓋機廠,地主配合徵收來開發大眾捷運系統

徵收土地來蓋公共建設本來就無可厚非,也要感謝很多地主配合讓公共建設可以發展

諸如國道 高鐵都是這樣徵收來的

所以徵收土地是沒有問題也合法

但是某位市長上台以後

把徵收來三萬坪蓋機廠土地,割了兩萬坪跟建商日勝生一起蓋十多棟住宅大樓

然後高價賣出,建商賺翻了,市府卻只分到一棟,連郝龍斌市長都要追建商不法利益76億

另外台北市聯開處處長也被圖利罪起訴收押關進去了,檢方認定他在跟日勝生合建估價涉嫌圖利建商

蓋住宅跟一開始徵收的目的似乎差的有點遠

樓上網友設想看看,如果你是那些地主,有沒有被欺騙的感覺

這案子有沒有不合常理的地方?









es4241 wrote:

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可不是徵收的名義,
是馬英九市政府2001年才主導的開發案,
現在為了幫馬英九護航,說謊都不臉紅了?
還是只想用這種烏賊話術,繼續騙些盲目蠢蛋.

如果用當初徵地名義,土地蓋成捷運機場,一點問題都沒有,
捷運機場不需要這麼多的地,
剩的地為什麼不蓋成,國中小學,國宅,政府機關,公園,....?
或者加息賣回給原地主都可以,
台北市政府,憑什麼將產權屬於政府的交通建設用地,
拿去與建商合建造鎮,並讓建商取走大部份的利益?
真要造鎮,原地主自己就能跟建商談....(恕刪)


大法官到底是宣告"徵收"違憲還是"開發"違憲???
如果是"徵收"違憲,那就看是誰去搞"徵收"的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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