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udo wrote:
非專業法律人,如有...(恕刪)</blockquot
呵呵
第一次聽到居留兩年就有投票權的說法
我是不信啦,
陸配兩年都沒投票權了,
陸生會有,只有Ptt的鄉民才會信 哈哈
第 22 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
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
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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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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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
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
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
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
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
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許可在臺團聚者
,其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者,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
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
;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得申請
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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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