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可以考慮加入ISIS等回教國家,那邊對於通姦的嚴刑峻法,絕對會讓你感覺很有保障,
真是太可笑了,一個真正的民主、講人權的國家,政府該去管你外遇不外遇?
外遇是你自己的事,如果有觸犯相關法令就照相關法令去辦,
怎麼可以說因為怕國民外遇而強制刊登對方的姓名呢?
不要忘了,你的父母跟配偶,也是成年人,也是獨立的個體,他們有權力決定他們的姓名要不要被刊登在非本人的文件上。
如果這樣無限上綱下去,那乾脆把犯罪記錄也刊登在身分證上好了,這樣不是更能保障國民的安全?
還有人說用身分證去證明自己爸媽的更可笑,
一個姓名能代表什麼?如果你的爸媽是菜市場名,那能證明什麼?
大陸曾經發生過一起真實的荒誕案件,就是要證明「你媽是你媽」,去google一下就知道,
這件事情,連大陸總理都看不下去說了重話,
不講人權的大陸尚且如此,台灣還在那邊糾結證明爸爸媽媽老婆的,
這種愚昧的原始部落精神,真是讓人不知道說什麼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