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的癥結點到底在哪裡?


bian0728 wrote:
1.如果是經過雙方協商後的結論,我同意。
2.雙方協商後決定,不是我來決定。
3.一樣雙方協商後決定,不是我決定。

協商協商....協商是必須的嗎?

網友貼了很多案例了...很多國際案例是根本無需協商的!

美國人在新加坡受鞭刑>>>美國總統沒出面協商嗎?...新加坡一定要接受嗎?

自從新加坡有鞭刑以來>>>多少國受刑人的文明國家沒去求情過?...新加坡有甩過任何一個國家嗎?

司法競合的優先順序有一定的國際慣例

當然也有善意的協商方式(先決條件是兩國互相友好/信賴)

協商不是必須>>>泥看俄羅斯普丁會不會甩美國?

一堆的中南美大毒梟有多少都被美國給押回去受審

美國有去跟人家協商嗎?>>>這些中南美國家看來都沒主權了!

印尼/泰國抓到我們國人販毒最重判死刑....有跟我們協商嗎?有照會泥就不錯了!
chinnaut wrote:
還有 你還沒回答我 從大馬抓回的20名詐騙犯 直接在機場釋放!!! 有何感想?...(恕刪)


他們是嫌疑人
不是犯人
不要未審先判

該放還是該拘留不是我說了算
如果我們制度有問題
該改善我們的制度
而不是送到他國去處理
更何況是送去一個司法制度比我們還糟的國家
bian0728 wrote:
1.如果是經過雙方...(恕刪)


事發地肯亞跟被害的中共協商結果就是遣送到大陸去。

和我們唯一有關係的就是犯人有中華民國國籍,當初肯亞抓人後我們外交單位也知道了。

這些人犯了南非與中共的法律,應該先受到他們審判制裁再回國
而不是干涉肯亞內政與背棄國際法規叫中共不得審判送回台灣。

bian0728 wrote:
他們是嫌疑人不是犯...(恕刪)


去年的案例

德國人在新加坡犯法,跑到馬來西亞才被抓到

照閣下的邏輯

新加坡還沒審判這兩個人,這兩個人還沒被定罪,這兩個只是嫌疑人

新加坡應該無權引渡

他們也不是在馬來西亞犯法,馬來西亞不應該逮捕他們呀

馬來西亞也沒開庭就把人交給新加坡更不對了

德國應該跟馬來西亞討回這兩個人才對,因為德國人應該被抓回德國審判

兩名德國男子在新加坡被判鞭刑和監禁

台大法律系畢業,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的觀點也錯了嗎???

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 台嫌送陸 依法合理


chinnaut wrote:
雙方協商雖已有先例...(恕刪)

修正一下,不是被弄過一次

是被弄了好幾年,每年不知道多少次。
bian0728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有聽過嗎

如果連最基本的法治觀念都沒有

認為大陸法治制度很進步也是情有可原



我早就知你會寫這個了,請問你他們在國外犯罪,受害者是大陸人,
我們如何傳喚?
好 就算你傳到了 請問我國司法要怎麼判?

所以無罪推定,是嗎?
呵呵
那你說他們是不是詐騙犯?

P.S 我的人是這樣,一但被叫醒了,就無法裝睡,十足的覺醒青年


bian0728 wrote:
該放還是該拘留不是我說了算
如果我們制度有問題
該改善我們的制度
而不是送到他國去處理
更何況是送去一個司法制度比我們還糟的國家

我很認同B大的說法...完全無異議

那是否這個推論<其逆也真>??

所有在台灣的外國籍犯罪嫌疑人+外國籍犯罪現行犯+外國籍犯罪判決確定的人犯>>>請統統遣送回其主權國審理或服刑?外國人怎可留給台灣這個<他國>審判?

特別尤其是西方歐美或日本/新加坡等類同的已開發文明國家的人犯或嫌疑人

因為我們台灣的司法制度絕對比那些已開發的文明國家還糟!

如果泥不認同....那是不是代表中華民國藐視他國的司法審判主權?還強行擄人/扣押他國的嫌疑犯&人犯...侵犯其母國的主權?

中華民國是準備跟世界各國對著幹了嗎?

請不要認為所有台灣人在外國犯法都有外交豁免權或治外法權...還是...這幾千人都是中華民國的外交官?無任所大使?


bian0728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有聽過...(恕刪)


無差別殺人的現行犯的鄭捷 殺了那麼多人
總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吧?

好 那我請問你
台灣的司法一直強調 精障人士如何如何 不該判死,
但是有對這些受害家屬做對等的考量嗎?
沒有!!

台灣比較進步? 法律制定有盡其所能"完善雙方"?

所以不要再告訴我誰比較進步了!!!

bian0728 wrote:
怎麼我周遭的人都認...(恕刪)

我親愛的表妹(婉君)
民心已定,不管你跟你老闆多說什麼
大家都是希望將犯罪者交付大陸
省省吧

bian0728 wrote:
他們是嫌疑人
不是犯人
不要未審先判

該放還是該拘留不是我說了算
如果我們制度有問題
該改善我們的制度
而不是送到他國去處理
更何況是送去一個司法制度比我們還糟的國家


要等到台灣二審然後直接易科罰金那才叫是犯人嗎?這些人審判後在肯亞做一年的牢,等同是現行犯,是不是台灣定義的犯人根本不是重點。

該放還是該拘留本來就不是你說的算。這些人犯案地在中國,受害人是中國人,台灣根本連“審”的資格都沒有,未審先判?你言重了。被送回中國審判合情合理合法,不知道台灣某些人在那邊吵什麼?到底該怎樣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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