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審電信詐騙犯 上千人圍觀

狗宏 wrote:
當然,佔領立法院的部份,我是不贊同...(恕刪)

你說的56%是指最近這次選舉民進黨的支持率嗎?56%是真的,難道上一屆立法會國民黨佔據多數議席,可以以合法的立法程序表決通過服貿協議就是假的嗎?

就算你覺得反對服貿代表民意,也請你們在新一屆選舉奪得多數席位之後,再以合法的程序表決,去改變前一屆立法機構所通過的法案好嗎?

民主既是一種觀念,也是一套程序和制度。用破壞民主機制的行為“捍衛”民主,是非常可笑的非民主行為。如果你們連既有的選舉、制定與表決法律的制度都不顧,少數派不爽就可以衝擊立法機構,那你如何保證明天不會有另一派少數派也如法炮製?

佔領立法院的事件開了一個非常惡劣的先例,它證明,少數人可以以暴力的方式破壞既有的民主議事機制和立法程序,而不會受到民主制度的懲罰。如果民主制度不能維持自身的運轉機制,那麼這套機制等於一紙空文。

舉個例子,這一次可以,那麼下一次有幾百個人沖進立法會,要求推舉某人出來做皇帝,是不是也可以?

如果你連這件事的嚴重性都看不明白,還是請再補一補民主的知識吧。

此外,大陸在民主方面確實存在問題,但在本串所爭議的公開審判電信詐騙犯這件事上,法庭的做法完全合乎現有的法律規定,也體現多數公民的意願,不知道你們要酸什麼?

iantsai74 wrote:
應該說我前面的描述...(恕刪)


新聞的這種「公判大會」和你修正後的說法裡的「公開審理」是兩回事。
moriarty1 wrote:
新聞的這種「公判大會」和你修正後的說法裡的「公開審理」是兩回事。

不,並沒有差別。如果你在現場,你就會看到所有的開庭到宣佈判決結果的全過程,符合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跟在法院的審判廳內進行是一樣的。唯一變化的只是地點。

此外,關於你說的“公开宣判”和“公開審判”是兩回事的異議。請注意:這只是一次公開“宣判”,而非公開“審判”。也就是說,此前的某個日期,法官已經審理過此案,他已召集辯方和訴方充分表達意見、提交物證,在那之後法官宣佈休庭,改日宣佈判決結果。然後才有這一次的公開宣判。所以這次宣判大會,沒有起訴、辯護、法官訊問等環節,沒有檢方和辯方的言辭交鋒,只是宣佈判決結果。

不要看到新聞就把它理解為文革時期那種批鬥大會,當然,我相信媒體可能是想要你們這麼理解。

iantsai74 wrote:
不,並沒有差別。如...(恕刪)


別當我那麼好唬。
我的廣東老鄉肖揚當司法部長的時候就說過「公判大會」不合法。
只是可惜沒有在成文法律裡明確禁止(像公開處決那樣)。
中國確實在進步,好比現在開始用刀叉筷子吃飯,但不時還習慣性的用手抓一下。這就是其中一樣。

http://big5.huaxia.com/xw/xjbzq/2016/10/5051703.html

搞公判大會不妥,哪怕是對電信詐騙犯

moriarty1 wrote:
搞公判大會不妥,哪怕是對電信詐騙犯


不妥跟不合法好像是一兩回事

axxxxa wrote:
「公開審判」加我一票!台灣怎麼看加害人都比受害者有人權,真是可笑加扭曲的民主。...(恕刪)
+1
神回應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moriarty1 wrote:
別當我那麼好唬。
我的廣東老鄉肖揚當司法部長的時候就說過「公判大會」不合法。
只是可惜沒有在成文法律裡明確禁止(像公開處決那樣)。
中國確實在進步,好比現在開始用刀叉筷子吃飯,但不時還習慣性的用手抓一下。這就是其中一樣。

只要最高法院沒有發佈司法解釋,宣佈這樣做違法,就屬於“法不禁止”的合法狀態。

moriarty1 wrote:
http://big5.huaxia.com/xw/xjbzq/2016/10/5051703.html
搞公判大會不妥,哪怕是對電信詐騙犯

你所提供的這篇文中,只提到“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就聯合下發了《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那是禁止遊街示眾,並沒有證據說公開宣判被禁止。

遊街示眾不是訴訟法規定的法院斷案程序的環節,所以最高法院下文,禁止那麼做。但宣判是訴訟法中規定的一個法定環節。而且按照法律,不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法庭公開審理、判決,允許公民旁聽。

你所提供的那篇文,只能說是一家之見。那裡面窮究法理的結果,並沒法證明這樣做違法。

iantsai74 wrote:
只要最高法院沒有發...(恕刪)


公開宣判不但不可能被禁止,而且是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
有問題的是群眾大會式的「公判大會」。

過期無效 wrote:
不妥跟不合法好像是...(恕刪)

是,我也是這個看法。

如果像幾十年前那樣,在宣判大會上打人、剃光犯人頭髮、遊街示眾之類,那屬於違法。如果只是按照法定程序公開宣判,那麼應該是找不到能證明這樣做違法的法律條文的。

公開宣判,一般來說是來自政府系統的請求。因為大量的電信詐騙很損害地方的社會口碑,影響商業和投資,所以政府部門會想辦法扭轉輿論,表明自己有在努力改善社會風氣。但法官是法律水準很高的專業人士,如果這麼做違法,會給他自己帶來很大麻煩,他們肯定不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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