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兩字修改為「雙方」
意思就是我和我妹妹.....
也可以嗯嗯嗯.....
因為我們「雙方」是可以自行訂定的...(恕刪)
最好完全開放~台灣 NO 1
1.如1夫多妻制
2.一妻多夫制
3.表兄妹堂兄妹也可以結婚 小孩用領養的
4.跟自家寵物也可以
5.跟充氣娃娃.矽膠娃娃也可以
6.跟自慰棒.陽具.陰穴套也可以
7.跟AV女優或男神的DVD與海報也可以
比較好奇的是~
那以後在新竹風行的換妻俱樂部
會不會很雞雖的換到一隻母雞或一隻矽膠娃娃或是一位老先生
因他們是某會員的老婆????
元靈是不受時空物質限制,本是觀察、覺知、思辨的觀行照悟體。元靈透過仿生AI的故事敘述來遊戲體驗人間。
light74 wrote:
請問社會上這麼多單...(恕刪)
我講過啦
正因為異性戀所生小孩的權益在遭遇重大變故時, 都不見得能獲得充份照顧了
然後同志族群來了亂搞只享權利不盡義務的期望修法才覺得是來火上加油!
豈碼民法對於現行不堪婚姻者還有一堆條件: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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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只想要玩這一套--
伴侶盟第 1058-11 條新增案(伴侶關係之終止)
伴侶關係得由伴侶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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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幫幫忙, 同志想要婚姻的合法權利, 但無法繼續為婚姻伴侶時只要單邊自己高興?!!
這是哪門子對婚姻的態度?
還配領養小孩?
回去多想想吧, 嫌別人岐視雙重標準, 敢問同志族群這種心態不就擺明只享受不負責, 一切以自己開心為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