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一審黑心建商林明輝等人僅判5年

lovejerry999 wrote:
所以一個車禍,一個撞擊,撞死了二個人,
肇事者應該判二個過失致死罪,
小弟正想用這個例子請教大家:
1.如果我開車撞死了另一台車裡的兩個人,請問我會被判一個過失致死還是兩個過失致死罪?
2.不管第一題答案為何,這兩名受害者的家屬都可以分別向我提出民事賠償,對嗎?
3.如果我開車撞死了另一台車裡的兩個人,然後車子偏離車道撞死了人行道上的路人;請問我會被判幾個過失致死?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陳小春2525 wrote:
我沒說法官用業務過失致死法條判決錯誤。
至於一罪一罰,blue哥解釋不出來了吧?
我先前已經貼了,我再貼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給你看。
「肯亞台嫌遣陸」事件日前引發外界討論是否應提高詐欺刑度,遏止犯罪。
不過,實務偵、審詐欺案的檢察官及法官並不認同,他們指出,詐欺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詐欺被告多以連續犯論罪,就算犯多案,最重也只能判到7年半。
民國95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罰主義,刪除將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原則,執行刑期最高可到30年,並無刑度過輕的情況。
複數被害人就有複數個案,而不是只有一案,這是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


我也認為罪&刑不相當,但這應該是立法諸公的問題。
我覺得您可以再確認一下所引用的資料,您引用的是舊刑法的刑法第56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已刪,變成所謂「一罪一罰」);
但本案應該是適用刑法第 55 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就我理解,是"一個行為-建案"(當然這個可以討論,但如何適用法律,不是陪審制能改變的),造成1百多個罪名(如您所說本案有1百多人),適用法律後,就是"從一重處斷"→5年(遺憾)。
檢察官引用法條:業務過失,最重就是5年,罰金9萬...

其實,來者可追....目前的建築文化:還會有很多(維冠)吧?

一:預防勝於治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導入如日本的第三方(認證、監造、勘驗...)

二:人命關天,嚴刑峻法杜絶投機~~修法重罰...

三:921...台南維冠...直至今天,蓋給別人住的房子,專家說了:有沒有偷工減料,全憑良心....


...

PS:呼籲~~~修法吧!

...不然~~~還會有更多維冠....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romcaser wrote:
..您引用的是舊刑法的刑法第56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已刪,變成所謂「一罪一罰」);(恕刪)


我引用的是數罪併罰論,這是侵害高度個人專屬法益而且是有判例支持的,想象競合論並無判例支持。
目前司法院是推統一法律見解,但卻又說台南地院判的好,這我就不知是何原因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引用的是數罪併罰論,這是侵害高度個人專屬法益而且是有判例支持的,想象競合論並無判例支持。


噗,想像競合並無判例支持?
奇怪,我隨手找了一下就有二則耶,一樣是涉及個人法益喔

被告聽糾搶劫,雖被害者有六家之多,然當時既分頭搶劫,又不能證明其
各別起意,應以一行為犯數罪論,原判決併合論罪,殊有未合(最高19上1332)

既係於同時同地殺害某等三人,而又不能證明其分別起意,依刑法第七十
四條(現行法55條)之規定,應依一個殺人罪處斷。(最高20上60)

以上都是現行有效的判例
想像競合真沒判例,那國內「所有」刑法教科書大概都可以拿去燒了~
wirklich1021 wrote:
噗,想像競合並無判例...(恕刪)


所以法律人常說些讓人不知所以然的事,誰在跟你說刑55沒判例?
第一個判例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屬於「非專屬個人一身之法益」而且是分頭搶劫,一個人又不可能一體多化。
第二個判例說明了一行為確實需符合同時同地的特徵,你認為蓋房子偷工減料符合這個要件嗎?只是一行為而已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所以法律人常說些讓...(恕刪)


不是要以被害人的人數來論罪嗎?
第二個判例明顯有問題啊!
而且,
一個人不可能"在同一時間點"殺了三個人,
應該是前後不同的數次行為才是,不是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所以法律人常說些讓人不知所以然的事,誰在跟你說刑55沒判例?

不就是您嗎?您自己寫過的話都忘了?幫您回想一下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引用的是數罪併罰論,這是侵害高度個人專屬法益而且是有判例支持的,想象競合論並無判例支持


陳小春2525 wrote:
第一個判例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屬於「非專屬個人一身之法益」而且是分頭搶劫,一個人又不可能一體多化。
第二個判例說明了一行為確實需符合同時同地的特徵,你認為蓋房子偷工減料符合這個要件嗎?只是一行為而已嗎?

好啦,小春哥,你覺得OK就OK囉~
反正你不是法官,我不是法官,大家不過是網路聊聊天罷了~
我實在不是很想花時間跟你解釋這些刑法ABC的問題
前面已經那麼多人告訴你你的見解有問題
不過閣下似乎還是沒看見?
法律不是只要知道幾個專有名詞就OK的
那不然很多人也懂一些醫學名詞,,是不是個個可以去當醫生?
再不然,小春哥這麼有創見,何不把您的見解提供給南檢
然南檢去上訴啊?身體力行發揚您的小春學派?


lovejerry999 wrote:
不是要以被害人的人數來論罪嗎?

任何教科書都會告訴你
要以「行為數」+「侵害法益數」來論罪

lovejerry999 wrote:
一個人不可能"在同一時間點"殺了三個人,
應該是前後不同的數次行為才是,不是嗎??

舉個古代例子,一桃殺三士聽過沒有?
近代一點的例子
一個人拿了一把衝鋒強掃射殺了三個人
是不是這種例子?
所以怎麼會不可能?
wirklich1021 wrote:
任何教科書都會告訴...(恕刪)


行為數+侵害法益數來論罪.....
所以還是要參考型為數....
並非是以被害人數來論斷罪數.....
這又跟該版友的說法有所出入了......

故事的部分我聽過,
電影情節中的人數還更多....
我的問題是針對那個判例在問........
另外,縱論是用衝鋒槍,除非是同一子彈擊殺三人,
否則在時間點上好像還是有前後之分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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