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小弟正想用這個例子請教大家:
所以一個車禍,一個撞擊,撞死了二個人,
肇事者應該判二個過失致死罪,
1.如果我開車撞死了另一台車裡的兩個人,請問我會被判一個過失致死還是兩個過失致死罪?
2.不管第一題答案為何,這兩名受害者的家屬都可以分別向我提出民事賠償,對嗎?
3.如果我開車撞死了另一台車裡的兩個人,然後車子偏離車道撞死了人行道上的路人;請問我會被判幾個過失致死?
陳小春2525 wrote:
我沒說法官用業務過失致死法條判決錯誤。
至於一罪一罰,blue哥解釋不出來了吧?
我先前已經貼了,我再貼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給你看。
「肯亞台嫌遣陸」事件日前引發外界討論是否應提高詐欺刑度,遏止犯罪。
不過,實務偵、審詐欺案的檢察官及法官並不認同,他們指出,詐欺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詐欺被告多以連續犯論罪,就算犯多案,最重也只能判到7年半。
民國95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罰主義,刪除將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原則,執行刑期最高可到30年,並無刑度過輕的情況。
複數被害人就有複數個案,而不是只有一案,這是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
)。陳小春2525 wrote:
所以法律人常說些讓人不知所以然的事,誰在跟你說刑55沒判例?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引用的是數罪併罰論,這是侵害高度個人專屬法益而且是有判例支持的,想象競合論並無判例支持。









陳小春2525 wrote:
第一個判例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屬於「非專屬個人一身之法益」而且是分頭搶劫,一個人又不可能一體多化。
第二個判例說明了一行為確實需符合同時同地的特徵,你認為蓋房子偷工減料符合這個要件嗎?只是一行為而已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