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判例:政府片面改變公務員退休年金違憲

NQQegg wrote:
以您提供的網站來看LA...(恕刪)


它上面寫地方不同薪資不同, 似乎地點影響薪水多,
找文章時也有看到, 美國人老師好壞差很多, 但薪水差別不大(無法根據教學情況給薪)

大都會, 我是假設薪水最高, 好康最多的地方(同本地天龍國中正or大安區)

salary 最高67K, + bonus 最高6K, 合計最高大約70K

abcpanadol wrote:
它上面寫地方不同薪...(恕刪)


也是有年資問題
難到菜鳥與老鳥都同酬?
我是不相信

美國與台灣不一樣
私立名校收到好學生,老師薪資可議
有本事就不要窩公立⋯
NQQegg wrote:
也是有年資問題難到...(恕刪)


我看起來, 美國小學老師, 一年一聘,
沒有年資的問題

或許履歷上, 教書經驗豐富, 比較容易拿到聘書也不一定
美國公立學校老師教學水準及待遇都比私立學校優
看了一堆人的回文,個人覺得問題很大,提供一下意見參考看看

1,美國州政府最高法院判決,改變市府員工的退休年金,是違憲
這是因為州憲法已有明文之規定,但這顯然不適用我國憲法,因為我憲法並無此明文
再來美國並無法律明定解釋憲法之機構,所以各級法院都有解釋憲法之權
到最後可能就是聯邦的最高法院說了算吧

2,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所以軍公教退休的利益不能更改?
這個問題也很大,其實軍公教退休後的利益,在法律上幾乎常常在更改
因此到底是要依據哪一年或哪個或哪一條法律才是真正的基準?
所以是要信賴及保護哪一年(或哪個)(或哪條)法律才對?
假如今年我考上公務員了,但明年公務員的法律就被修改了
再過個幾年,法律又再次修改了...,這個在軍,公,教,勞...等,都常常發生的事
那麼當時在修改法律時,是否都算違憲?因為也已違反信賴及保護原則?
如果當時都不算違憲,而且都是很正當的話
那麼當我退休時,法律如有修改,這如何能算是違憲?道理不通吧
再來又說,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問題更大
其實理論很多,誰說鐵定一切都不能溯及既往?這例子太多的吧
其實在這個世界上,就連最最不可能的刑法,都有被溯及既往的事發生
再來憲法上也有一個非常常用的原則叫比例原則
但為何從沒有人敢拿出來說說看的?這該用在什麼地方,這又是為何?

3,再來又有人說,根據基金的運作,利滾利,所以基金不會倒?
就連影片都貼出來了?這叫做證據?
其實我不是什麼會計專家,所以我也不敢說這一定不對
但我是真的很懷疑的,因為其完全沒有邏輯性可言,感覺上就是一派胡言
假設一個人工作30年退休,真正要精算退休金合不合理
是要從30年前開始算的才對,而不是從最後開始算,並往前推
例如現在每月繳1000元,然後依此推出30年後會變出多少錢?
這就是台語所說的,這叫亂蓋

現在每月繳1000元,但也許30年前每月才繳50元而已
所以要真正的精算,應該要從30年前開始算才對
例如當年每月繳50元,則1年才繳600元而已,再來可參考當年的定存利率計算
並可再另外加個3%當紅利(這個可隨便設,但要合理),並可複利計算,這才較合理
例如,(複利計算)
第一年每月繳50元,全年為600元,如當年定存利率是5%
所以可以用8%當利率,利息48元,共648元
第二年,如每月繳70元,全年為840元,如當年定存利率3%,則是840+648=1488
可用6%當利率,利息89元,共1577
第三年,如每月繳90元,全年為1080元,如當年定存利率7%,則是1080+1577=2657
可用10%當利率,利息265元,共2922
依此類推
...
...
... ....
第三十年,"最後"是每月繳1000元,全年為12000元,如當年定存利率1%
則是xxxxxx+12000=xxxxxx,可用4%當利率,利息xxxx元,共xxxxxxxxx元

如依這種算法,真的可支應,從現在開始領退休金,每月卻可領一萬多
並可領終身而沒問題? 這可能嗎?
再來從現在開始,每年也都要領走10幾萬元
也就是每年的本金是 xxxxxxx - 10幾萬 = xxxxxxx
如這樣幾年後,本金又會剩下多少?
還有一堆人吹牛說,操作基金如何可賺到大錢,這會不會太鬼扯了吧?
如真的有那麼簡單,這世界上還有窮人嗎?
只要看世界哪個人真會操作基金,就借錢給他操作就好,全世界所有人
全都成了富人?






烏托邦的居民總是顯得很天真,生活在美麗充滿和諧的氛圍中~到處有信賴保護、不朔既往原則中……
carymm168 wrote:
看了一堆人的回文,...(恕刪)
2,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所以軍公教退休的利益不能更改?
這個問題也很大,其實軍公教退休後的利益,在法律上幾乎常常在更改
因此到底是要依據哪一年或哪個或哪一條法律才是真正的基準?
所以是要信賴及保護哪一年(或哪個)(或哪條)法律才對?
假如今年我考上公務員了,但明年公務員的法律就被修改了
再過個幾年,法律又再次修改了...,這個在軍,公,教,勞...等,都常常發生的事
那麼當時在修改法律時,是否都算違憲?因為也已違反信賴及保護原則?
如果當時都不算違憲,而且都是很正當的話
那麼當我退休時,法律如有修改,這如何能算是違憲?道理不通吧
再來又說,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問題更大
其實理論很多,誰說鐵定一切都不能溯及既往?這例子太多的吧
其實在這個世界上,就連最最不可能的刑法,都有被溯及既往的事發生
再來憲法上也有一個非常常用的原則叫比例原則
但為何從沒有人敢拿出來說說看的?這該用在什麼地方,這又是為何?



改來改去常有,

信賴保護是說從有利的規定,

新規定, 對適用舊規定的人更有利, 就用新規定, 否則用舊規定

abcpanadol wrote:
改來改去常有, 信...(恕刪)


我也有很多公教朋友
年資深的,當然不滿
年資淺的,反而看的淡
以後少子化政府越沒能力付
抗議有用?
給付以後會越來越差
日本年輕人有些也不想付年金
認為遲早會倒不一定拿的回來

abcpanadol wrote:
改來改去常有,
信賴保護是說從有利的規定,
新規定, 對適用舊規定的人更有利, 就用新規定, 否則用舊規定


這是憲法裏明定的條文嗎?

如不是的話,就是處理上的原則而已

如真要依法論法,就表示這就還是可變的

並無違法的問題的?
carymm168 wrote:
這是憲法裏明定的條...(恕刪)


其實不難了解

你跟保險公司買一份保單,約定月繳多少,繳幾年....
繳費期滿...可月領多少錢...

當你繳費期滿...
請問...保險公司可否用保單他賠錢...請你月領少一點?

如果保險公司違約不行?
試問,國家是否是一個比保險公司還沒信用的單位?

如果答案肯定,那政府的公債是否一樣可以違約?


保險公司保單賠錢,可以停賣...
但已繳期滿的保單,是完成的合約...只有違約,不能更改..

軍公教勞退休金月領多少依規定算出他月繳多少...
是有相對關係的...

入不敷出...可以更改費率...停賣保單
但繳費期滿的...是完成的契約,若國家可以單方面毀約...

請問十年後可不可以毀第二次??反正基金還是賠錢
請問,這國家到最後誰領的到?誰保證?
反正國家是個可以任意違約,沒責任的單位

輸的...是全民...

carymm168 wrote:
看了一堆人的回文,個...(恕刪)

1.我們的憲法民國35年前頒布施行,條文本身就不見得完整,而且是剛性憲法,修改的難度本來就比較高,所以都以增修條文和釋憲來因應法條不完備產生的疑義。
如果憲法沒有明文訂定,信賴保護原則就不存在,那大法官717號釋憲文就不用寫那麼長,只要一句憲法無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就搞定了,不用寫得那麼複雜?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既然用「原則」兩個字,就表示在某些狀況下會有例外情形出現。既然原則存在,人民覺得權益受損,自然有提出主張的權利,其他人應該尊重,而不是直接否定,是否適用,最後還是以法院或大法官釋憲做最後的裁定。
3.要舉例,數字的確要精準一點會比較好。這部份政府有歷年來最充足的數據,應該要求政府在修改的過程中精算給我們看,而不是讓我們在這裡互相質疑各自的數據。這樣粗躁的改革模式也是這次被人詬病的地方。
軍公教勞的退輔金是政府強制扣款,人民本來就有監督政府操作績效的權利。當然不可能人人都是巴菲特,但是可以操作到國內大盤漲10%,結果基金本身國內投資效益是負數,這種狀況,人民當然有提出質疑及要求政府說明改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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