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koy wrote:
小弟來講講我的想法...(恕刪)
你的說法是理想狀態..而現實狀態就是...我旅行業也可以買遊覽車阿..只要掛名在遊覽車業者身上就行..
這次的事件..很碰巧就是現實狀態..
那現在問題來了..車子如果是旅遊社業者買的..掛名在遊覽車業者之下..
那要找誰???當然兩者都得找...
台灣行業很多黑暗面的...別用理想狀態去看...要用現實狀態...
很可惜的..這種現實狀態..老百姓都知道..政府會不知道???
就像所謂的靠行..這種制度行之有年了..政府都不知道???
如果知道..為何都沒有保障法條出現????
反而是同性戀合法..一例一休..這些法案急著通過...而且沒配套措施...
反正..套句某事長的話...老百姓的素質就這樣...
那政客不去敷衍老百姓還要敷衍誰??


啾哥哥 wrote:
所以以後只要開車出...(恕刪)
個人湊熱鬧一下:
責任也許可以分三大部份來檢視,再將每一部分往下延伸:
1. 出意外(車禍)的責任:這裡要檢視的當然包含駕駛本身、過勞屬實(?)、過勞原因(個人、雇主等等)、機械故障(?)、道路設計(合理、警示?)等等。在未完成科學鑑定前,排除任何一項,都是沒有依據,若非無知就是另有居心。
2. 死傷慘重的責任: 出事(意外)是難免,但意外發生時,該有的主動/被動安全是否就位,是否被落實及發揮功能? 相同的,在未完成科學鑑定前,排除任何一項,都是沒有依據,若非無知就是另有居心。光用喊的,車體是國際標準就沒事? 又是哪單位允許這種老車繼續營業,先不說,有沒有市場,但能營業嗎?
3. 權責及預防: 1+2的權責要如何歸屬,政府有何具體政策預防? 別的不說,長年來允許"靠行"就是錯誤,也是設計給規避責任之用。類似狀況,網友都舉例再再,所以無需多說。當今政府,最最最基本,要解決這問題。世上哪有這麼便宜的事,開公司不用出資本、不用請員工、出事沒責任? 開小店的都無法如此。
一層一層的撥洋蔥皮,才會見到真相,才能展示政府有決心,也能看到所有的藏污納垢。
以上淺見。

























































































